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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2)

一、贷款的定义

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商业银行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贷款准则》等有关法则开展贷款业务。从资金流动的角度看,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与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流动。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或自然人。

贷款是商业银行一项最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业务的重要性有:一是贷款是满足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借款需要的商业银行功能之一;二是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获得赢利的重要手段,贷款利息是商业银行收益的主要来源;三是商业银行通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可以建立和加强与客户的关系;四是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赢利资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贷款经营管理的核心是以最小的风险,获取盈利的最大化。

二、贷款的构成要素

商业银行贷款的构成要素主要由贷款的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组成,其内容主要有:

(一)贷款对象

商业银行贷款对象是指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范围,即指商业银行对哪个部门、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二)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是指商业银行对具备什么条件的贷款对象才能发放贷款。它是对贷款对象获得和使用贷款的具体要求,是对贷款对象获得具体贷款资格的规定。商业银行确定贷款条件的主要依据是:合法性、独立性、安全性和收益性。合法性就是贷款对象符合相关规定及政策要求,独立性是指借款人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或实体经济实体;安全性就是要达到最低的资本系数;收益性就是能有预期投资回报来归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借款人将贷款使用的方向和范围。使用方向是指贷款用在企业再生产的哪一环节,是用于流动资金还是固定资金,使用范围是指商业银行贷款在企业再生产资金中所占的比重。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从发放至收回的时间,这是贷款使用和回收的时间,也是贷款安全的基本保障,是商业银行确定利率,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实质上是贷款的价格,是一定时间利息同贷款本金的比率。贷款有不同种类,因此与之配套的贷款利率在计息方式上也各有差异。贷款利率主要包括基准利率和差别利率。基准利率,即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也是其他利率变动的基础。差别利率,是指银行在一定期间内,根据贷款对象等条件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贷款利率。目前,我国利率浮动的上下限时由中央银行统一规定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浮动范围内自行决定具体的贷款利率。

(六)贷款方式

贷款方式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具体形式,是保证贷款安全的基本条件,是重要的第二还款来源或第三还款来源。贷款方式有以不同财产作抵押的抵押贷款,或由第三者作担保的保证贷款,或以借款人的信誉作担保的信用贷款。

三、贷款种类

根据不同用途、不同期限、不同的贷款规定或条件等,可以把银行贷款划分为以下一些种类。

(一)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活期贷款和定期贷款

活期贷款是不固定偿还期限,而随时由银行通知收回的贷款。因此也可以将活期贷款称为通知贷款。

定期贷款是指银行与借贷人事先约定偿还期限,到期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的贷款。根据偿还期限的长短,定期贷款又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1年之内归还的贷款,它主要是用于满足流动资金季节性或临时性短期周转的需要。中期贷款的期限介于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之间。一般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一般是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偿还。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

(二)按保障程度不同划分,可以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担保品的贷款,抵押贷款所需的担保品,有一部分依据贷款目的而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抵押品一般是库存货物。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品可以是土地或建筑物。对于农业贷款,可用家畜或设备做担保。对于证券投资贷款,通常用股票或债券作担保,当借款人到期而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商业银行依法可处理其担保品,以偿还其所借款项。

信用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只凭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信用而无须借款人提供担保品的贷款。信用贷款对象是一般是与商业银行保持经常性的业务往来关系的客户,包括存款、贷款和使用银行其他服务。商业银行对这些客户的基本概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等比较了解,因此,对于资信等级较高的客户,商业银行可以发放信用借款,以简化手续。

(三)以贷款的用途划分,可分为工商业贷款、投资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者贷款和房地产贷款

工商业贷款是用于补充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的贷款。是属于短期性贷款,其期限通常为9个月,最多不能超过1年。

投资贷款是指借款人用来扩建或技术改造其企业生产设备的贷款。投资贷款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其流动性较差。

农业贷款分为用于改良土壤、造林、水利等用途的长期贷款,以及用于购买种子、肥料等方面的短期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指贷款给消费者个人用来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劳务费用的贷款。

房地产贷款是用于购买土地、建造房屋或改良住宅等方面的贷款。此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中的重要地位仅次于工商业方面的贷款。其特点在于:一是房地产贷款多为分期偿还本息的贷款,可保持资本的流动性。二是利息通常较其他贷款高。三是由于货币价值的慢性膨胀,经过长时间,房地产价格往往升高,从而资产安全性没有问题。

(四)按承办贷款的银行数量划分,可分为单独贷款和联合贷款

由独家商业银行承办发放的贷款,称为单独贷款。由联合共同承办发放的贷款,称为银团贷款。银团贷款不仅可以承办数额巨大的贷款,而且可以分散贷款的风险。

(六)按照风险程度与质量不同来划分,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正常类贷款是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关注类贷款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

次级类贷款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可疑类贷款是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损失类贷款是再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按照贷款发放的自主程序划分,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这类贷款,商业银行不承担风险,通常只收取委托人付给的手续费。

特定贷款在我国是指经******批准并对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这类贷款由于事先已经确定了风险损失的补偿,银行也不承担风险。

(八)特殊的贷款业务

透支与贴现是与普通贷款有着一定区别的授信业务。透支是银行对活期存款客户给予临时性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形式。活期存款客户与开户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当他们活期存款账户上的资金用完时,商业银行允许存户在约定的额度内向商业银行暂时借用资金,当活期存款账户有资金后,商业银行可随时主动扣收。透支与普通贷款的区别在于:在透支业务中,借款人处于主动地位,而银行则处于被动地位。借款人享有随时透支和随时归还借款的权利,却不承担偿还透支的义务。

贴现实质上是以未到期票据作为担保品的贷款。它与普通贷款的区别有:

1.利息收取方式的不同。普通贷款的利息,通常在贷款期满时或期满前分批收取;而贴现的利息则是在办理贴现业务时,由于银行预先扣收。

2.流动性不同。普通贷款必须到期才能收回,而贴现则因票据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随时可以收回资金,因此,贴现的流动性强于普通贷款。

3.安全性不同。普通贷款的关系人,仅有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而贴现业务的关系人则包括签名于票据上的出票人、承兑人和背书人等。当贴现业务的偿还出现问题时,相关责务人皆负连带责任,因此,贴现的安全性强于普通贷款。

四、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和。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由于其经营品种、贷款方式、信贷规模、经营环境等不同而各有差别,其基本内容主要有:

(一)贷款业务发展战略

在商业银行贷款政策中应首先明确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它包括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的贷款原则、贷款业务的行业和区域、贷款业务品种、贷款业务规模和速度。贷款业务是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因此,贷款质量和贷款的盈利水平对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贷款工作规程及权限

为了保证贷款业务操作过程的规范化,贷款政策必须明确规定贷款业务的工作规程。贷款工作规程是指贷款业务操作的规范化的程序。贷款程序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贷前的调查阶段。这是商业银行接受贷款申请后进行的贷款前调查,是为作出贷款科学决策的基础阶段。

第二阶段是商业银行进行调查以后的评估、审查、审批及贷款发放阶段。这是贷款的审查、决策和具体发放贷款阶段,是整个贷款过程的关键。

第三阶段是贷款发放以后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贷款本息收回的阶段。这一阶段也是关系到贷款本息能否及时回收的重要环节。

贷款政策文件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审批制度。为了使贷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岗位相互制约、共同保证贷款质量,我国明确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即贷款程序的三个阶段分别交由三个不同的岗位来完成,并相应承担由于各个环节工作出现问题而带来的风险责任。在实行“审贷分离”制的情况下,通常将信贷管理人员分为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人员和贷款检查人员。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前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负责贷款发放以后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贷款审批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体制,商业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批需要实行分级授权制。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是商业银行根据信贷部门有关组织、人员能力、经验、职务、工作实绩以及所负责贷款业务的特点和授信额度,决定每位有权审批贷款的人员或组织的贷款审批品种的最高贷款限额。分级授权的主要依据是贷款的金额,其原因是贷款给银行带来的风险直接反映在贷款金额上,金额越大、风险越大,对贷款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要求也就越高。授权由商业银行董事会或最高决策层统一批准,自董事会到基层行管理层,权限逐级下降。

(三)贷款的规模和比率控制

商业银行在贷款政策中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规模,这有利于商业银行制定一项详细年度贷款计划。商业银行根据负债资金来源情况及其稳定性状况,以及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资本金状况、自身流动性准备比率、自身经营环境状况、贷款需求情况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计划的贷款规模。贷款规模既要符合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

评判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是否适度和结构是否合理,可以用一些指标来衡量。主要有:

(1)贷款/存款比率。这一指标反映银行资金运用于贷款的比重以及贷款能力的大小。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得超过75%。如果超过这一比率,表明贷款规模过大,因而风险也较大。在这一比率范围内,比率越低,说明其安全性程度越高,但盈利能力可能较低,增加新贷款的潜力也较大。

(2)贷款/资本比率。该比率反映银行资本的赢利能力和银行对贷款损失的承受能力。这一比率越高,说明银行在能收回贷款本息的前提下的赢利能力也越高,承受呆账损失的能力也越强。这一比率越低,资本赢利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也越低。我国中央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国际标准,确定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