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26443900000031

第31章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6)

(三)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是当今世界国际贸易领域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就是付款人根据贸易合同,请当地银行开立以收款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经审核同意并收取一定保证金后即开具信用证,收款人接到信用证后履行合同,开证银行接到有关单据后向收款人付款,付款人再向开证银行付款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一般为进口商或购货商;

(2)开证行,即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3)受益人,即信用证保证金额的合法享有人,一般为出口商或销货商。

信用证结算的其他当事人有:

(1)通知行,即代理开证行将信用证或开证电报的内容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2)保兑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和要求,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以本行名义实行保付的银行;

(3)议付行,指具体办理议付的银行;

(4)偿付行,一般指开证银行的付款代理行。

信用证可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为若干种类:

(1)根据开证行是否可以撤证划分,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供规定的单据划分,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3)根据有无另外保证划分,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4)根据收益人可否转让使用信用证的权利划分,有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5)根据付款要求划分,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此外,还有预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等。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需出口商提供货运单据后才由开证银行付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特点:

(1)有商业银行信用作为保障。由开证行负第一位的付款责任,付款承诺是一定要兑现的,因而出口商收款有保证。

(2)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它虽然以贸易合同为依据,但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表现上“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

(3)只管单据。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应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相符点为理由。

(四)保函结算方式

保函是指银行应某商业交易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商业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商业交易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而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保函有两个基本特征:

(1)保函是由保证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作保证,保证其履行合约中的义务。因此保函有三个当事人:委托人,一般是债务人;受益人,一般是债权人;保证人,通常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在保函中,委托人负有首要责任,只有在委托人不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有责任支付,保证人的责任是从属性的。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贸易方式也相应发生了一些变化,招标购买和投标竞卖已成为当前的一种趋势,这使得保函结算方式在贸易合同项下有了广泛的发展。一般说来,贸易合同项下的保函,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定金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和补偿贸易保函等类型。

四、其它支付结算业务

(一)国际银行支付结算系统

随着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设施在银行业中的广泛应用,改变了过去商业银行资金往来完全通过票据交换和邮电部门转移的局面。国际性和地区性的网络化电子资金调拨系统的建立,使异地包括国际间的银行资金结算业务时间缩短,从原来的几天、几周缩短到3~5分钟。国际著名的电子资金清算系统有:“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纽约银行支付清算系统(CHIPS)”和“伦敦自动支付清算系统(CHAPS)”等。现代国际银行业的支付结算系统正在向着“无人自动服务、无现金交易、无凭证结算”的方向发展。现将其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无人自动服务

无人自动服务是指由银行设置大量的自动付款机(CD)、自动存款机(AD)、自动出纳机(ATM)及币券兑换机等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这些自动服务设备的效率很高,一次自动取款时间平均为33秒左右。如香港汇丰银行一台ATM每天可处理600多笔业务,相当于4个柜台营业员的工作量;美国花旗银行仅在纽约街头巷尾就设置了468个ATM办理存取款业务,承担了该行全部出纳业务的30%左右;在日本,城市银行的ATM普及率达l00%,地方银行也在90%以上;新加坡有当地5大银行组建的全国计算机网络,客户利用自动提款卡(EASI-CSRD)能在世界各地33个国家的3万个ATM上取款。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在世界范围的进展,出现了电话银行、电视银行、企业银行、跨国多功能同步交易等崭新的自动服务项目。

2.无现金交易

无现金交易主要是指银行同业自动财务转账系统和售货点终端机转账系统。

(1)银行同业自动财务转账系统(被称作GIR0系统)。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公司在发放工资、退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和股息红利时,不再向有关人员支付现金,而是把反映记录有每个收款人的实发金额的数据磁带交给其开户行,然后集中在票据交换所进行数据交换,再由各银行将录有收款人账号及金额的数据磁带取回,并利用本行计算机记入顾客事先指定的账户。同时,顾客如需交纳各项公用事业费、电话费等款项,也可由银行按预先签订的协议,根据委托单位提交的录有付款人账号及金额的数据磁带,通过数据交换,由各行把有关数据磁带取回,在顾客的往来账户或活期储蓄户中扣除。每月末,由开户行分别向顾客寄送一份对账用的清单。

(2)售货点终端机转账系统(被称作POST系统)。是指连接银行和商店的供顾客选购商品时的一种自动支付的专用设备。使用时,顾客将由开户银行发给的提款卡并入终端,即可把货款由银行从自己的账户转入商店的账户上。POST是连接银行商店和顾客的一体化网络,它比只能处理银行和顾客间存取款和收付业务的ATM机更完善,因此,在发达国家POST最终有可能取代ATM。

3.无凭证结算

在计算机技术高度普及的情况下,快速高效的电子信息交换或电子数据处理正在代替传统结算记账必须有纸面凭证的做法,无凭证结算正成为发展趋势。

(1)银行间的资金收付处理系统。这种系统是由各商业银行利用终端设备,通过MOEDM及通信专线,同装置在中央银行的主处理机连接。划转资金时,必须经双方银行确认后,方可在各自的中央银行往来存款账户上转账。为确保这一系统的安全可靠,每个国家都设置了多重的密码管理措施。

(2)银行间电子转账系统。计算机大型化和远距离网络化改变了异地和国际资金调拨通过电传、电报及邮寄等传统通信手段进行处理的方式。现在欧、美、日等一些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通过电子资金调拨系统办理一笔异地或国际银行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只需3~5分钟的时间,而在将来的信息高速公路上则只需要几秒钟。这种电子转账系统有美国的FERWLRE、瑞士的同业往来清算系统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近年来,西方还出现了卫星银行,通过卫星通信网络将国内总行和国外分行连接起来,办理客户的国际结算业务。

(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并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自主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将逐步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和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支付需要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已建成了建成了包括第一代人民币跨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及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跨行支付清算服务体系,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两个应用系统组成。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提供了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平台,对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改革继续深入,金融市场日益完善,支付方式不断创新,这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建立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支付需要的,功能更加完善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第三节代理类中间业务

一、代理类中间业务的概述

(一)代理类中间业务的概念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政府、企事单位、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居民个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客户办理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具有显著的特点:

1.委托人和代理银行签订契约。委托人和代理商业银行一般要用契约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代理的范围、内容、期限以及违约处理等,并因此而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

2.委托人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变,商业银行则充分运用自身的机构、信誉、技能、信息等资源优势,代客户行使监督管理权,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3.在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一般不动用自己的资产,不为客户垫款,不参与收益分配。

4.代理业务是有偿服务,按代理业务数量和风险程度收取代理手续费,是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典型的中间业务。

(二)发展代理类中间业务的意义

商业银行代理类中间业务的种类繁多,服务范围广泛,并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传统代理类中间业务的基础上,还源源不断地推出创新品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代理类中间业务的服务对象不断扩大,由原来只局限服务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随着个人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扩大到了以居民个人为服务对象,因此,发展代理类中间业务有着重要的积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1.发展代理类中间业务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的经济效益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企事业单位在为社会服务和日常经营过程中,有大量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规则和不规则的公共事业费用收支,还有企业股票、债券、基金等红利、本息等支付,这些费用涉及面广,收付频繁,如果由企事业单位自身办理,不但由于网点少,不方便客户收付,而且还因设立机构、购买设备、招聘人员而提高了企事单位的成本支出,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代理类中间业务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点众多、技术先进、设备齐全、信息集中、业务娴熟等优势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委托代理业务,不仅对于降低企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方便客户办理业务,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发展代理类中间业务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化有着积极作用。商业银行通过办理代理类中间业务,特别是能对企业单位的无形财产进行保存和保护,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漏和被盗;通过代理遗产处置之类的经济事务,能保证居民个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维护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商业银行通过办理代理类中间业务能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企业提出相关建议,实施纠正措施,从而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化。

3.开办代理类中间业务能增加商业银行的收入渠道,提高商业银行的利润水平。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电子化程度高、资金实力强、人才素质好、业务网点多的资源优势,从而能在不改变银行资产负债规模的条件下,通过开展代理类中间业务,能够拓宽商业银行的收入渠道,使商业银行获得更多的利润,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商业银行的客户关系,增加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天地。

二、代理类中间业务种类

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其他代理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