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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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学术争鸣(6)

二、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

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的实践来看,各试点地区都很重视志愿者的挖掘与利用,将志愿者作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中的一部分。例如,在北京市,****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从北京市各区县试点的情况来看,着力推行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其中的“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罪犯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4]北京市宣武区2005年1月21日聘请了21名心理专业大学生和2名律师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旨在通过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等社区矫正活动,引导、帮助其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提高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促进其形成健康人格,顺利回归社会。[5]

北京市之外的其他地区,上海市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逐步构建了遍及18个区县的志愿者组织网络,建立起一支包括心理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多种专业人才及社会热心人士在内的近万人的志愿者队伍,并吸纳了400余家企业作为团体会员。[6]江阴市成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团”,首批确定了73名社区矫正志愿者。他们当中有的是经验丰富的政法工作者,有的是热心关心下一代的老干部,还有的是一些年轻的团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他们将在各镇、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团委和司法所的指导下,以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文化教育、就业导航、困难帮扶六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研究个性化帮教方案,协助开展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活动。[7]

从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全国范围来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志愿者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通过开展心理矫正、专业咨询、培训矫正工作人员等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具体来说,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包括:协助接收、办理手续、小组帮教,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教育;参与制定、实施矫正方案;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奖惩及评估;协助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调适和心理治疗;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等。

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开始10年来,虽然各地均吸收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的主要特点仍然是转换行刑空间的国家机关主导模式,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处于从属的地位。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程度较低,志愿者数量严重不足。即便在首都北京,即便北京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强调了社会志愿者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但从笔者在北京市多个社区调研的情况来看,仍有不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社会志愿者的参与。例如,在北京市L社区、北京市F社区、北京市B社区,没有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此外,在包括北京某些社区在内的一些地区有限的社会志愿者中,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参与非常少,能够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一帮一结对子的志愿者尤其紧缺。这些情况在农村更加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究其原因,很大一个问题就在于不少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误解,不愿意参与。例如,北京市L社区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因为人的潜意识或意识之中对“犯罪”、“矫正”这些词汇是有抵触的,再加上之中存在着一些个人隐私的问题,所以目前参加社区矫正的志愿者队伍约等于零。以后随着思想进步,志愿者队伍也是可以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单靠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实施难以满足社区矫正的任务需要。

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并不只是犯罪人“在社区内被矫正”,而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由社区来矫正”。据此,科学的社区矫正路径,应当遵循“社区主导,专门机关扶持、指导”的原则。[8]在社区矫正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一个重要特色,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于社会自治组织和大量的志愿者。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广泛吸引社区力量,尤其是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为了吸引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加强宣传,改变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矫正的观念。例如,北京市B社区希望多宣传,能有更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北京市L社区认为,以后随着思想进步,志愿者队伍也是可以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二是按照《试行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会志愿者的待遇。

三、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任职资格和待遇

志愿者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力量,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迄今仅10年,培育一支合格而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各地应进一步培育壮大现有的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提供适当的参与途径。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要求,应当大力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一)志愿者的来源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多种类型的志愿者。从域外的情况来看,志愿者主要包括4类人员,即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的人员和宗教人员。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志愿者多是离退休干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高等院校学生。一些试点地区还将社会志愿者的来源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例如,****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会志愿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志愿者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个人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等。团体志愿者主要是高等院校高年级的大学生志愿者。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0月制发的《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通知》规定,志愿者的组成“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等”。山西省太原市司法局2009年6月出台的《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以居(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离退休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心理咨询专家和高校师生为重点。[9]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列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社区矫正志愿者:(1)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骨干。(2)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从事法学、心理方面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5)政法、教育、医疗系统有法律专业、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特长的退休干部、教师、医生。(6)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7)具有相应法律、心理专业知识、技能,能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的其他人员。[10]

借鉴域外并总结我国试点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继续利用不同的志愿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可以考虑利用以下三类志愿人员。

1.在职志愿者

很多目前正在从事自己职业的人员,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例如,学校的教师、一些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文艺团体的演职人员等。特别是可以考虑吸收城镇街道、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以及农村中某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例如,村委会的某些工作人员、乡村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协助专业人员开展某些社区矫正工作。

2.青年志愿者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区志愿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青年人参与社区志愿工作,成为重要的志愿者力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志愿组织,在全国2/3以上的地市及60%以上的县建立了志愿者协会,遍布城乡的志愿服务站累计超过8.9万个。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与当地的志愿服务站联系,让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吸引青年志愿者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应当考虑利用那些专业知识和职业特点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青年志愿者,例如,政法院校以及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的大学生,在其他部门、团体和机构工作的青年人等,利用他们的专长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3.退休志愿者

大批具有社会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方面,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从原有职业与社区矫正工作近似的岗位上退休的社会人员,例如,原来的公安人员、原来的检察官、原来的法官、原来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原来的教师、原来的基层行政干部等,选择其中合适的退休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11]

虽然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来源广泛,可以包括在职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和退休志愿者。但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来说,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高等院校大学生(包括研究生)作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志愿者更为合适。大学生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年龄相差不大,有共同语言,能够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迅速沟通;又属于同龄人中的优秀分子,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起到积极的榜样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应当重视大学生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发展。一些试点地区已认识到大学生志愿者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例如,太原市司法局2009年6月出台的《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即强调,司法机关将与各高校广泛联系,将志愿者活动与大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

但大学生志愿者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往往采取团体志愿服务的形式,受制于学校社团组织,外出活动一般要经过批准;学校社团年年换届,志愿者也是年年注入新血液,有经验的志愿者因毕业等原因退出社团,不再从事该项工作;大学生本身是消费者,而从事志愿者服务目前几乎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或补贴。上述问题使得志愿者服务往往流于形式、不能深入人心,难以保证志愿者工作的持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这一方面会打击志愿者本身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促使大学生志愿者能够更好地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课题。

另外,从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来源来看,退休老同志占相当大的比例。退休老同志虽然人生阅历较为丰富,对帮教工作一般也较有耐心,但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知识相对陈旧,这就使得退休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交流中普遍存在代沟问题。退休老同志孜孜不倦的老一套的说教,一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只当耳边风,甚至还会引起他们的厌烦心理。这样的帮教收不到任何的实际效果。因此,退休老同志担任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志愿者,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但把大学生和退休老同志结合起来,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