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京师法律评论(第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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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学术争鸣(7)

(二)志愿者的任职资格

虽然志愿者来源广泛,但并不是任何人都适合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社区矫正官和社会工作者如此,对于社会志愿者同样如此。因此,严格规定社会志愿者的任职资格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不重视志愿者的任职资格,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志愿者,往往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那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司法部和各试点省市又是如何规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的呢?

《暂行办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须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应热心公益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0月制发的《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通知》规定,“矫正志愿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愿意牺牲自己部分业余时间和精力从事志愿服务。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在江苏省南京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条件被规定为: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身体健康,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能够适应社区矫正志愿工作的实际要求。

综合考察司法部和各试点地区对社会志愿者任职资格或者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除符合志愿者的来源条件以外,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具有一定的空余时间,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人能否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笔者认为,具有相同经历的人现身说法,往往更具有说服力;进行帮助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产生良好的效果。因此,从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选拔志愿者的做法,是应当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的。建议社区矫正部门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吸收刑释解教人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做法。

当前,我国关于社会志愿者的法律、法规空缺,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服务缺少规范化途径和法律支持。从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员状况来看,大多数志愿者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匮乏、实施帮教手段单一、定期的专业培训得不到保障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使他们既缺乏足够的知识和技巧去处理帮教难点,妥善完成帮教工作,也缺乏对帮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防范能力,致使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往往流于形式。因此,除了在未来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格外,还应当组织志愿者参加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的具有专业性、规范性、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在培训内容和学习内容上要突出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沟通方法、帮教手段、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内容,以提高志愿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志愿者的招募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来看,志愿者一般采取招募的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招募的方式各地有所不同。例如,武汉市采取的是社会招募的方式,[12]绍兴市新昌县采取社会招募和组织招募两种方式,[13]青岛市城阳区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和社会招募等方式。

在招聘或者招募的主体方面,有些地方由司法行政机关招募,如武汉市由司法局负责招募;有些地方由社区矫正办公室招聘,如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招募;还有些地方由社会团体招募,如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由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负责动员和招募。在北京市,****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区(县)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并颁发聘书。”

至于如何招募,《暂行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比较抽象:“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这里可以考察一些地方的志愿者招募程序。在绍兴市新昌县,社区矫正志愿者报名登记机构为县司法局。社会招募的报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统一的《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或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登记;组织招募由各乡镇(街道)共青团组织、工会、妇联、学校和行业协会向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推荐,按要求将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报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再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统一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由县司法局统一对登记申请人进行筛选、审核,符合条件的,吸收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发给聘书。[14]在青岛市城阳区,各试点街道矫正办公室还为每名志愿者建立了个人档案,记录参与服务时间和内容。

不论是通过哪个主体招募,又或者是通过何种形式招募,社会志愿者都是社区矫正的辅助人员,协助社区矫正官和社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了更好地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建立矫正志愿者协会,以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

(四)志愿者的分配

一般来说,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最好能有一名矫正志愿者与其结成“帮教对子”。一些地区试点实践过程中也遵循了这一点。例如,《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至少要达到“一对一”帮教目标。江苏省的社区矫正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基本形成1∶1的比例。

除遵循“一对一”的帮教比例外,在具体分配志愿者时,应当把握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和规律,以及不同志愿者的背景和特点,充分考虑双方的性格气质是否相投并尊重双方意愿。在分配时,一方有抵触情绪或者一方对彼此的服务关系缺乏信心时,都要避免将不适合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志愿者分配到一起。为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选配适当的志愿者,更容易打开他们的心结,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

(五)志愿者的待遇

志愿者是按照志愿无偿的原则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因此,原则上不获取工资性质的报酬。但是,担任志愿者必然也会产生一些合理的费用,比如,交通费用、通讯费用、资料费用、误餐费用等。因此,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津贴,以补偿他们在从事矫正工作中支出的费用。无论如何不能让志愿者在付出时间、精力和智力的同时,还要在经济上付出。尤其是对大学生志愿者而言,他们本身就是消费者,不能让他们在为社会免费义务服务的同时,还增加他们及其父母的经济负担。司法行政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志愿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纳入到社区矫正的费用项目之中,由国家财政负担。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尽心尽职、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提高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活动。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一些地方将对志愿者的表彰或奖励规定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当中。例如,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0月制发的《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通知》规定,“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根据志愿者实际表现,进行表彰奖励。”以大学生志愿者为例,可以将其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次数和表现作为学校评优及保送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共青团中央2006年11月7日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星级认证制度”,按照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依次将志愿者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不同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的标志。同时,也规定了奖章授予制度。在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和激励中,可以参考这些做法。

Study on the Problems,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about Social Volunteers Participating in Community Correction:Beijing and Other Regions as an Example

Liao Ming

Abstract:Volunteers are an important force of community correction.Cultivating a qualified and stable volunteer team is the social basis to effectively carry out the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In Beijing,etc,there are some defects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volunteers,such as the quantity is less,the responsibility is not clear,the overall quality and consciousness need improve,the content is too dogma and formalization,and they lack of organization.In order to change this situation,the punishment concepts about community residents shall be updated,the scale of volunteers shall be expanded,the volunteer's employment,management,evaluation and motivation mechanism shall be improved,and the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and service content of volunteers shall be perfected.

Key words:Beijing,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Volunteer 注释: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为2011年度北京市社科联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北京市社区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课题号2011SKL008)和2012年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社区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课题号12FXC02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亦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研究”(课题号105563GK)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 吴宗宪:《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种类与名称》,载《中国司法》,2005(12)。

[3] 郭玲玲、刘俊世:《社会支持: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基石》,载《当代青年研究》,2007(4)。

[4] 种若静等:《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调研报告》,载《中国司法》,2008(1);《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摘要(上)》,载《法制日报》,2009-10-23。

[5] 《宣武区启动“为了明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载http://www.bjxw.gov.cn/XWIndex/XWxxxsh.ycs?GUID=313987,访问日期:2012-10-24。

[6] 朱军、孙薇薇:《上海社区矫正试点报告》,载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903.html,访问日期:2012-10-24。

[7]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团”成立》,载http://www.jyyouth.gov.cn/news.asp?id=85,访问日期:2012-10-24。

[8] 李文华:《论社区矫正的主体》,载《青海社会科学》,2008(5)。

[9] 《市司法局出台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载《太原晚报》,200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