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战争与和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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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当我们完全不了解一个行动的原因时——无论它是罪恶、善行或者是不分善恶的行动——我们认为这个行动有最大成分的自由意志。假如这是罪行,我们便极力要求处罚这种行动;假如这是善行,便尽量称赞这种行动。假如这是不分善恶的行动,我们便认为它有最大的个性、独特性和自由。但是即使我们知道了无数原因中的一个,我们便要承认一定成分的必然性,就不那么要求惩罚罪恶,不那么承认善行的功绩,而似乎是独特的行动也显得不那么自由了。罪犯是在坏人成群的环境中长大的,这种情况也可以减轻他的罪。父亲、母亲的自我牺牲,可以得到报酬的自我牺牲,比无故的自我牺牲更可以理解,因此显得是不大值得同情,较不自由。宗派或党派的创始人、发明家,当我们知道了他的活动是如何准备的,用什么准备的,就不那么使我们惊异了。假使我们有一系列的实验,假使我们经常观察寻找人们行动中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那么我们把结果和原因联系得愈正确,则人们的行动在我们看来愈是必然的,愈是不自由的。假使所观察的行动是简单的,并且我们有很多这样的行动作观察,则我们对于这些行动的必然性的概念会更强些。一个不正派的父亲的儿子的不正派行动,陷入某种环境中的一个女人的过失行为,一个酒徒的醉酒,等等,这些行动的原因我们愈了解,我们便愈觉得这些行动是不自由的。假使我们所观察的一个人的行动是智慧最低的,如小孩、疯子、傻瓜,则我们知道了他们行动的原因和他们性格与智力的单纯,便会看到那么多的必然性和那么少的自由意志,以致我们一旦知道那些造成行动的原因,便能立刻预言到他们的行为。

一切法典中免罪与减罪的情况都是建立在这三个理由的基础上的。追究责任的大小,要看我们对于这个行动受到批判的人所处的环境的了解有多少,要看行动到判断行动之间相隔的时间的长短,以及对于行动原因的了解得深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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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对自由意志与必然性的概念,是随着人与外界的联系的多少、时间的远近、行为同原因的密切程度如何(我们是根据这些原因来观察一个人的生活现象的)而逐渐减少或增加的。

所以,假使我们研究一个人的情况,他与外在世界的关系是尽人皆知的,从行动到作出判断之间的时间是极长的,行动的原因是极其可以理解的,则我们便会获得最大的必然性与最小的自由意志的概念。假使我们研究一个对外部条件的依赖性是极小的人,假使他的行动产生的时间和现在相隔极近,而他的行动的原因我们不了解,那么我们便会获得最小的必然性与最大的自由意志的概念。

可是无论在这种或那种情形下,无论我们怎样改变自己的观点,无论我们怎样搞清楚人和外在世界的关系,无论这个关系在我们看来是多么可以理解,无论我们怎样延长或缩短时间,无论这些原因在我们看来是多么明白或者多么不可理解——我们决不能够想象完全的自由意志或完全的必然性。

(一)无论我们怎样设想一个人不受外在世界的影响,我们决不会获得在空间中的自由意志的概念。人的每个行动不可避免地要受他自己身体和他四周的事物的制约。我举起一只手,又把它放下来。我的行动在我看来是自由的;但是我问自己:我能不能把我的手向各个方向举起来,我看得出,我的手是向着举手动作受阻不大的方向举起的,这阻力就像存在于我身体四周一样存在于我自己的身体里。假使在一切可能的方向上我选择了一个方向,则我选了这个方向,是因为它的阻碍最少。要我的行动是自由的,则必须它不遇到任何阻碍。要设想一个人是自由的,我们必须设想他是在空间之外,而这显然是不可能。

(二)无论我们怎样缩短评判的时间和行动的时间,我们决不会获得在时间中的自由的概念。因为假使我考察一秒钟前所做的行动,我仍然要认为它是不自由的,因为这个行动是和它发生的那一刹那联系在一起的。我能举起我的手吗?我举起了一只手;但是我问自己:我能在刚刚过去的顷刻之间不举我的手吗?为了要自己相信这个,我在下一秒钟不举我的手。但我不是在提出问题的前一俄顷没有举我的手。时间过去了,我没有权力留住时间,我那时所举的手,已经不是我现在不举的手,我举手时的空气,已经不是现在包围我的空气了。做第一个动作时的那一刹那是不回返的,在那一刹那之间,我只能做一个动作,无论我做的是什么动作,只能是一个动作。我在后一刹那没有举手,这不是证明我不能够举起它。因为,在一个刹那之间,我的动作只能够是一个,它不能够是另一个。要设想行为是自由的,就必须在现在、在过去和将来的界限上去设想它,即是在时间之外去设想它,而这是不可能的。

(三)无论增加了多少了解原因的困难,我们决不会获得完全自由的概念,即是,没有原因。无论我们的或别人的任何行动中的意志表现的原因,在我们看来,是多么不可解的,理性的第一个要求却是假定和寻找原因,因为没有原因,则任何现象都是难以想象的。为了要做出一个没有任何原因的动作,我举起我的手,但是,这个——我要做出一个没有原因的动作——便是我的动作的原因。

我们设想一个人完全脱离了一切影响,只考察他的现在这一俄顷间的行动,并且假定它不是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但是即使我们认为那无穷小的必然性近于零,我们也不能获得人的完全自由的概念;因为一个人,不受外界的影响,处在时间之外,和原因没有关系,便不是一个人了。

同样的,我们决不能设想一个人的行动只完全服从必然性的法则,而无自由意志的成分。

(一)无论我们怎样增加我们对于人的空间条件的知识,这种知识决不会是完全的,因为这些条件的数目是无穷的,正如空间的无穷一样。因此,在一切条件、对人的一切影响没有明白确定时,便没有完全的必然性,仍然有相当成份的自由。

(二)无论我们怎样延长我们所观察的现象和批判之间相隔的时间,这个间隔是有限的,而时间是无穷的,因此在这方面决不会有完全的必然性。

(三)无论我们是多么了解任何行动的因果链条,我们决不会知道整个的链条,因为它是无穷的,所以我们又决不会获得完全的必然性。

此外,假使我们认为那剩余的极小的自由意志近于零,认为在某种情形中——如将死的人、胎儿、白痴的情形——完全没有自由意志,但是这么一来,我们就会破坏我们所研究的关于人的概念;因为一旦没有自由意志,便没有人了。因此,人的行动完全服从必然性的法则,没有丝毫的自由的余地——这个概念,正和人的完全自由的行动的概念一样,是不可能的。

因此,要设想一个人的行动只服从必然性的法则,而没有自由意志,我们就必须承认这种知识;无穷数的空间的条件,无穷大的时间的期限和无穷多的原因。

要设想一个人是完全自由的,不服从必然性的法则,我们就必须设想他是单独一个人,在空间之外,在时间之外,在因果关系之外。

在第一种情形中,假使有必然性而无自由意志是可能的,我们便要由于必然性本身而获得必然性的法则的定义,即是,没有内容的形式而已。

在第二种情形中,假使有自由意志而无必然性是可能的,我们便要在空间、时间、原因之外获得无条件的自由,这自由,因为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所以什么也不是,或者是没有形式的内容而已。

总之,我们应该达到了那两个构成人类的整个宇宙观的基础:不可解的生命实质,以及规定这种实质的法则。

理性说:(一)空间,和使它有可见性的一切物质形式,是无穷的,并且不能有别种想法的。(二)时间是片刻不停的无穷的运动,并且不能有别种想法的。(三)因果关系没有开始,也不能有终结。

意识说:(一)只有我,一切存在的东西只是我;因此,我包括空间。(二)我用现在不运动的瞬间测量运动的时间,我只在这个瞬间中,感觉到我自己是活的;因此,我是在时间之外。(三)我是在原因之外,因为我觉得我自己是我的生命的每一现象的原因。

理性表现必然性的规律。意识表现自由的实质。

不为任何东西所限制的自由,是人的意识中的生活实质。没有内容的必然性是人的具有三种形式的理性。

自由意志是被研究的。必然性是研究的。自由意志是内容。必然性是形式。

只有区分这两种以形式与内容为互相关系的认识的起源,我们才能获得这两个互相排斥的、而分开来又不可理解的自由意志与必然性的概念。

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人类生活的明确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