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策:新世纪、大视野与我们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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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国家问责制度亟待健全和强化

官员问责制是现代法治国家用以监督政府的重要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应有内涵。

真正启动问责制度的标志性事件是在2003年的“非典”时期,当时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污染了松花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2008年1月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张志国因“进京拘传记者”被责令引咎辞职。2008年9月山西临汾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溃坝,孟学农引咎辞去省长职务,张建民的副省长职务被免。2008年9月“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冀纯堂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

我国问责制已基本形成,它对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责制在实施中逐渐显现出了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和不足。

全国政协委员李利君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问责范围欠全面。现行问责制强调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这固然是应当和重要的,但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仅强调行政问责是不够的,因为问责是问公权力运行之责,问责的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一切掌握公权力机关单位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等等。

2.问责制体系欠完备。现行问责制主要限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问责,缺乏对权力运行者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这可以说是导致一些地方责任事件发生后处置迟缓、影响扩大和问责中“丢卒保帅”等现象发生的一个原因。对权力运行者的这种问责主要是基于宪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如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对人民利益损害的道义救济等),从政治和道义上承担的责任,是对所有领导干部的一种共性问责,不同于单纯对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个性问责,是问责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具有的一种制度。

3.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如被问责人的申辩程序因规定笼统而难以操作,对效率低下等勤政效能问题因缺乏具体规定而无法问责,以致各地各行其是,降低了问责制应有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公开透明的环境的缺失也是重要的原因。在松花江污染事故中,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始的时候对灾情有所隐瞒。这样的隐瞒造成恶劣的国内外影响。******新闻办公室主任蔡武告诫:各级领导要善对突发事件,遇事不能“捂”,发布要主动。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广而告之,民众可以及时避免更大的危害,各级领导的责任也更加明确,便于监督追究。

问责对象有待拓宽。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还没有进入问责范围。这与西方社会广泛的引咎辞职事项相比,显然范围是偏窄的。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这是基本的政治常识,但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党的一把手却不负责,这有失公平。

问责程序。目前的行政问责多基于上级决议和民意舆论,问责主体好像只是相关政府多一些。本来最有问责权的人大和常委会却很少启动问责机制。应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逐步扩大官员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范围,人大代表也可进行质询,甚至启动罢免程序。

问责的实际效能。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需要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如不影响其升迁、异地就职、迅速复出等,都要有制度保证。

逐步责任政府。追究某一官员的责任也不是其初衷和终点,官员问责制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向选民负责、向法律负责的责任政府。建立全面承担包括民主责任、法律责任在内的责任政府,还有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