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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和具体类型

案例重现

杨先生于2004年8月21日在某酒楼吃饭时,被夹在南瓜饼中的石子硌坏了一颗大牙。牙被硌坏之后,服务员和领班都来了,看了现场确认该事实,当事的领班刘静写下了“我酒店负责将其补好及来去车费”的承诺书。8月22日,酒楼派人接杨先生去了一个口腔医院看牙,拍完片后,该医生说杨先生的牙是蛀牙在那里没法补。几经诊治,医生说要补好需要1700元,酒楼一方听说后,声称其既然是蛀牙,是以前就坏的,无法确定他的牙被硌坏是否与酒楼有关,不只因为食品中有石子而硌坏,故酒楼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纠纷,找到消协,调解无效,酒楼只愿意承担500元赔偿金,而杨先生主张承担2000元。

法律分析

法律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身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就是身体利益。身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主体部分是人的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是身体的基本内容。附属部分,如毛发、指(趾)甲等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身体虽然由头颅、肢体、器官、其他组织以及附属部分所构成,但它是一个完整的整体。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性、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行为。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无过失责任原则一般不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责任认定,理由是,在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四种场合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和动物致害,均可造成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但主要是造成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

凡是具备以上侵害身体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餐厅食物中的石子硌掉客人的牙齿,侵害的是身体权,而不是健康权,因而构成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因果关系问题。如果原告确实有蛀牙,又加上石子硌牙,那就是两个原因造成了一个损害,尽管硌牙不是牙齿损坏的全部原因,但是部分原因,应当按照硌牙行为的原因力,确定酒楼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