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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酒逢知己千杯少,劝酒致死属侵权

案例重现

12年的寒窗苦读终于没白费,李某的女儿阿莲终于在2007年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李某心里非常激动。平常很节俭的她,说这次说什么也要给女儿庆祝一下。于是,在开学前几天的某日中午,李某摆了十余桌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其间,由于王某给了5000元贺礼,在来宾之中最为慷慨大方。李某为了表示特别感谢,就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王某劝酒格外殷勤,施展出各种手段劝王某喝好。王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见李某盛情难却,他只好一杯接一杯的往下咽。不一会,王某喝得手脚瘫软、喘气不匀、趴在桌上,最后小便失禁。大家赶紧叫来了救护车,但终是慢了一步,王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极高,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王某的家属以李某明知王某酒量小却恶意劝酒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但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李某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但是,李某在明知王某酒量小,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王某的身体健康,以至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王某饮酒过量而酒精中毒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李某好意劝酒,结果却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种判决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是,人情是人情,法院毕竟是讲法律的地方。具体到本案,就是从法律上来讲,李某的劝酒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侵犯王某的生命健康权。

在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四是行为人的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本案中,李某实施了劝酒的行为,造成了王某酒精中毒进而死亡的后果,况且两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说,李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侵权的三个条件,这无须争议。但是,李某劝酒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有争议的。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某主观上并非故意,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而法院认为,李某虽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却存在过失,即明知道王某不胜酒力却还频频劝酒,主观上对王某醉酒的后果是持放任态度的,而过失也是过错的一种。因此,李某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