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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买东西时商店不给购货凭证,消费者应主动索取

案例重现

吴女士买了一件3000多元的女式皮装,穿脏后送到一家干洗店干洗。可是事后却把干洗店出具给她的服务单给弄丢了。因为吴女士提供不了服务单,所以干洗店拒绝将皮衣交给她。理由非常简单,因为如果吴女士冒领,事后再有人用这张服务单取衣服,干洗店只能赔偿。最后,吴女士出具了自己购买皮衣的证明,并寻求工商部门进行调解,在由第三人提供了担保后,才把皮装取回了家。吴女士这才意识到,购物时不仅要取得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妥善地保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分析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经营者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或者服务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消费者购物时应当向经营者索取相应凭证。

这种凭证一方面证明了买卖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说明了合同的基本内容,比如是什么商品,价格多少等,另一方面更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经营者提出索赔的重要证据。因此,消费者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的凭证,并妥善保管。

经营者往往寻找各种理由不出具凭证,或者出具内容欠缺的凭证,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掩盖真实的营业额来逃避纳税;二是为了当卖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时,可以推卸责任。所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注意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会给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不仅要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也要重视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要认真地审核内容,要求经营者认真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交易日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