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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广告说明与商品的实际功能不符,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追究责任

案例重现

消费者蒋先生在一家购物中心花了288元购买了一条某知名服装公司生产的某品牌休闲裤,裤子吊牌印有“中国名牌”的标志。但蒋先生事后在中国名牌网网站上却没有查到该品牌被评为“中国名牌”的相关信息。于是蒋先生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起诉到了当地法院,要求这家购物中心、服装公司退还自己货款288元,赔偿288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这家服装公司的该品牌休闲裤并没有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但却挂有名牌标志,属于误导消费者。因此,判决服装公司及购物中心退还原告288元。但法院同时认为蒋先生购买的休闲裤本身货真价实,并不构成欺诈,驳回了蒋先生要求赔偿288元及赔礼道歉的请求。

法律分析

消费者根据经营者广告宣传中的说明购买了商品,事后发现属于虚假广告,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而至于确定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衡量的标准包括:广告宣传的产品本身是否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广告所宣传的产品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标准、效用、使用的注册商标、产品生产企业等是否真实等。如果广告是捏造事实,或者宣传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通常可以认为是虚假宣传。

消费者有权举报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如果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地址,广告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