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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经营者隐瞒或者虚构产品情况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重现

吕先生在一家购物中心为自己的亲人购买了一件中袖女套衫,女衫上的成分分别为羊绒、羊毛、竹纤维。时隔一年后,吕先生在网络上看到一篇竹纤维成分存在虚假标注问题的文章,于是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产生了怀疑。吕先生通过服装检测中心作了检测,检测结果证明吕先生购买的衣服确实存在问题。可是由于时间相隔太久,吕先生向商场反映多次都没有得到回复。于是吕先生将购物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还自己购物款,并按货款赔偿一倍损失和承担检测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吕先生称自己一年前从购物中心处购买了一件中袖女套衫,套衫合格证上标明的成分为“50%竹纤维、45%羊毛、5%山羊绒”。有吕先生提供的加盖有购物中心收款专用章小票一张及加盖有购物中心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加以证明。此外,吕先生提供了检测报告,法院经过审核予以确认。由于商品合格证上标明的成分与检测报告检测的成分不符,所以购物中心存在欺诈行为,应退还货款并给予一倍赔偿及承担检测费用,同时吕先生应将该商品退还被告。

法律分析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法,比如只谈商品的优点,隐瞒商品的缺点,或者使用一些普通消费者无法理解的专业名词和技术名词,比如说是最新生物科技、采用航天技术材料等,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兴趣或者信任,进而购买商品。作为专业知识有限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务必要明确自己有权利获得商品真实情况的信息,消费者应当要求经营者以通俗的说明,使自己对商品做到真实的、全面的了解。如果经营者隐瞒了真实情况,消费者一经发现,有权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如果经营者不仅隐瞒产品真实情况,而且更进一步对商品的情况作了与事实相反的虚假陈述,比如将食品当作药品加以推销,将人造皮革当成真皮进行销售,则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进行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