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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业主在收房时要注意的问题

案例重现

谢先生购买了一套厨卫精装修的房屋,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间,谢先生去找开发商办理入住手续,但开发商却提出如果谢先生不签订结算变更协议、交接入住确认表和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就不能给他办理验房和房屋交付手续。谢先生坚持先验房后签字,房屋最终没有完成交付。于是谢先生把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却认为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已经能交付,但是交付房屋是附条件的,必须要先签字交费才能拿钥匙,办理验房入住。所以,谢先生没有收房是他个人违约导致的。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开发商虽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谢先生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但其要求谢先生签订结算协议入住手续、交接确认表及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是没有合同依据的。对此导致谢先生没有按期收到房屋的结果,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指出,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在房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进行验收交接时,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开发商拒绝谢先生验收房屋的要求,要求谢先生先办理结变更协议、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交纳物业费用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业主收房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之后,最关心的就是收房环节。尤其是对于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来说,处理好收房环节对于满意入住,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是很必要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收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业主在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一方面要确认相关通知书是否符合购房合同的约定,比如是否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况。如果出现不符合的情况,要做好追究相关责任的准备,另一方面,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到场办理入住手续,收取房屋,以免因为延误,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二,到达现场后,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原件,对于有疑问的部分,应当及时要求对方予以说明。其中,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表时,业主要认真查看,确认自己所购的房屋在该表范围内,并查看备案表是否存在缺项,之后领取钥匙。

第三,验收房屋。业主在收取房屋时,除了确认房屋水(市政)、电(市政)、气、有线电视系统、供暖系统及电话设备,房屋的结构、配置、装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外,如果发现任何的遗漏或是质量问题,都应当及时提出,并书面确认。业主验收房屋的关键就是认真仔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以书面方式确定问题和补救、解决方案。在验收完成后再签署入住交接单。在发生确实无法收房的情况时,双方应当协商,写明情况和理由,并由开发商予以正式确认。业主验收时,应带上必要的设备器材,也可以寻找专业人员随同前往。

第四,交费。契税是购房者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除双方约定外,开发商并没有强制代为收取契税的义务。根据建设部2008年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如果购房者不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但是即使有这一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违约,比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逾期交房,都不能以业主拒不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为由规避责任。

法律链接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