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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作为被拆迁人,应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重现

李女士的房屋要拆迁,她将房屋拆迁手续书面委托儿子张先生办理。于是张先生代表李女士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在生效后一日内,李女士要将拆迁房屋和屋内设施完好无损地移交开发商,同时移交拆迁房屋有关证件,而开发商为李女士提供某处安置房1套。李女士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了开发商,事后,李女士提出了补偿费要求。遭到开发商拒绝,于是,李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李女士对其子的委托有效,李女士依法受其子代签协议的约束。李女士提出的拆迁补偿缺乏政策和法律规定,被法院驳回。

法律分析

对于处于拆迁范围,面临拆迁的业主来说,掌握与拆迁相关的基本的法律规定是有必要的。

首先,拆迁必须预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通过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依法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相关部门在颁发许可证的同时,要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对外予以公布。

其次,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前,应当与被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涉及的是租赁房屋,承租人也属于有权参与协议签订的主体之一。其中,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般可以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一般的房屋附属物,通常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相关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相关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确定价格。如果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要依照货币补偿评估方式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再次,如果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有权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作出后,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当地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当事人对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被拆迁人必须了解的是,如果拆迁人依法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即使提起诉讼,也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订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必须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否则,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后,除了拆迁补偿安置外,拆迁人还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存在过渡期,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而涉及租赁房屋的,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获得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至于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