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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

案例重现

2007年10月22日14时40分,在北京市某居民小区门前,张某驾驶其个人所有的小客车倒车时将蹲在其车后的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刘某在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状况属X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10%。

刘某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护理用品及衣物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70584.93元,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裁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行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中,属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部分,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刘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让刘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活动,以至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张某负责赔偿90%,刘某自行负担10%。据此,经法院核实刘某各项损失,判决如下:(1)判决生效后7日内,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伤残赔偿金28418元、医疗费赔偿金3546.7元、财产损失赔偿金100元。(2)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裁判:(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2)项。(2)变更原审民事判决第(1)项为: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伤残赔偿金5万元(伤残赔偿金43978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722元)、医疗费赔偿金3546.7元(医疗费8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1518.7元)、财产损失赔偿金100元。(3)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张某赔偿刘某护理费6100元。(4)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分配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所谓有“证据证明”,是指通过过往行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材料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过失相抵原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调整原则,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违背社会正义。因此该原则也适用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赔偿纠纷的领域,即如果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的监护人刘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让刘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活动,以至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情适当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判决张某负责赔偿90%,刘某自行负担10%。

本案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责任的分担可能与责任认定书并不一致。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考虑到刘某的监护人刘某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存在过错,而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酌情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此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法院是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力大小,最终确定各方赔偿额。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