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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形

案例重现

2006年7月的一天,个体户李某拉了满满一车海鲜准备赶往市场销售。在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李某看到自己这方是绿灯,就一踩油门准备通过,没想到在距路口不到3米远的地方,他突然发现一辆小轿车从右边的道路上左转过来,由于道路上有绿色隔离带挡住了视线,李某在看到这辆轿车时两车相距只有5米左右,李某虽然拼命踩刹车,但还是与轿车撞上了。轿车车头撞在货车的保险杠上,轿车前机箱盖撞坏,车玻璃撞碎,货车的保险杠撞坏。轿车司机杨某赶忙下车表示道歉,声称有急事需要赶路闯了红灯,本以为对面没车,临拐弯时才发现了李某的车,杨某表示愿意赔偿李某修车的费用。由于杨某没带那么多钱,留下联系方式说过几天再把剩余的钱还给李某。几天后李某给杨某打电话,杨某一拖再拖。李某索要未果,将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驾车闯红灯,造成李某货车保险杠受损,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对方应当履行。遂判决杨某履行协议内容。

法律分析

开车的人难免遇到些小磕小碰,如果仅为了一些小摩擦,在道路中间花掉半天时间等交警来划分事故责任,不仅浪费精力,还容易造成交通堵塞。所以很多人碰到这种事,一看事情责任明了,都比较倾向于“私了”,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解决自己的那部分损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这种方式对迅速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的畅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所谓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的一种新途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是财物损失的;(2)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的;(3)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争议,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就应该立即报警,不能“私了”。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原被告对事故的事实和形成原因没有争议,也不存在法律禁止的“私了”的情形,因此当事人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可取的。原告李某对于被告杨某不予履行协议的行为,采取了向法院起诉寻求救助的途径。法院认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被告应予履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繁杂的交通状况,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常常会不期而至。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并不是简单的由责任方掏钱私了就算完事,必须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否则事后再想索赔是相当困难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