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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无权扣留肇事车辆

案例重现

2007年5月25日7时许,原告金某驾驶其所有的四轮车前去窑厂拉砖,途中将骑自行车的被告刘某撞倒并致伤,随后被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金某的车辆及其驾驶证当即被扣押。后原告金某与被告为扣车、驾驶证及伤情协商无果,而被告坚持扣车不放,原告金某遂提起返还之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以医疗费没有解决、担心对方拒绝赔偿事故损失为由,坚持扣车不放行,违反了“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之规定,应当承担返还原告金某车辆及驾驶证,同时原告诉请经济损失每天5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故参照运输销售机砖市场一般行情,其损失每天酌定为50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金某的四轮车及驾驶证,并赔偿原告金某四轮车被扣押的经济损失每天50元(从扣押之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车主肇事后或逃逸,或被判赔偿却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使得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遭受雪上加霜的双重伤痛。于是,在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亲属担心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往往“先下手为强”,采取私自扣车扣货,甚至扣留肇事司机等一些过激行为,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事故的处理,更不能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害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本案中的受害者,可以有更好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损失获得赔偿,比如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法院对事故赔偿责任人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即使肇事车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比如套牌等,也不能作为扣押车辆的理由,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另案处理。作为肇事司机,首先应体谅到伤者家人的伤痛,尽量不要激化矛盾,诚恳、如实地向对方说明真实情况,并晓以利害,相信受害者家人能通情达理地配合。实在无法协商,也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全事故车辆和车上货物,使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亲属担心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保护,如及时向法院对事故赔偿责任人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受害人切忌自行扣留肇事车辆或驾驶证等过激行为,否则会损及自身的权益。如果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