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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无照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例重现

2007年6月,刘某驾驶“吉利”牌小轿车顺某市大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路与大经街口南侧时,与同向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秦某挂碰后,快速冲向东风路口北侧大经街口东侧便道上,将在道路上和便道上的车辆及多人撞倒,后撞到大树上才停住车,致14人受伤,其中被害人于某、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市交管局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还查明,肇事“吉利”牌小轿车登记的车主是欧某,案发当天欧某将车钥匙放在办公桌上,后刘某将车钥匙拿走开走了该车,欧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却没有阻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2人受伤,情节严重,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某虽认罪态度较好,但未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影响极坏,后果严重,故应从重处罚。此外,根据刘某在庭审中的供述以及事发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无驾驶证开走肇事车辆,车主欧某是明知的,故车主欧某对此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刘某有期徒刑7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13位被害人及其家属各项损失70余万元,肇事车车主欧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无汽车驾驶证而驾驶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应否承担责任,肇事车车主欧某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刘某在无汽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轿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案中,刘某因其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和死亡的行为,既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又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刘某无证驾驶汽车,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无证驾驶汽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很明显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同时,在本案当中,刘某基于其无证驾驶的过错,对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刘某无证驾驶汽车,造成2人死亡、1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刘某无证驾驶汽车,造成2人死亡12人受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肇事车车主欧某应当同刘某一起就该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无驾驶证开走肇事车辆,车主欧某是明知的,但并未阻止,因此,车主方面也存在过失。可以说,正是刘某与肇事车车主欧某的行为直接结合才发生了这次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肇事车车主欧某应当同刘某一起就该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在无汽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轿车,导致发生2人死亡、1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车主欧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在明知刘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让其把车开走,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在主观方面亦存在过失,应当同刘某一起就该重大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本身即已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向无证驾驶者出借车辆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如在无证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是因无证驾驶者的过错所造成的,则不但无证驾驶者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其出借车辆的人也难逃干系。这就提醒人们,一方面自己要杜绝无证驾驶,同时还要禁止向无证驾驶人出借自己的车辆,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