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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购车后未办过户手续但已实际交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

案例重现

2006年11月23日1时10分,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河口区黄河路由东向西驶至老河口宾馆门口西5米处时,与沿该路由西向东骑人力三轮车逆向行驶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右股骨下段截肢,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疗费12590元。2006年12月3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两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陆某,2006年9月10日,陆某将该车卖给了张某用于做生意,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肇事车主张某和受害人李某对于损害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李某及其家人将张某和登记车主陆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2590元、护理费1623.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8元、误工费2607.9元、残疾赔偿金31566.8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30576.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肇事前,陆某已将该车卖给张某,虽未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名为该车的车主,但陆某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其未办理该车交易过户手续的行为与张某驾车致人受伤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陆某不应承担该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已实际交付但没过户的车辆出了事故,原车主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机动车买卖不过户的,原车主仍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必须证明其已经将该车卖出去了。此时如果买入方即现车主想推卸责任,则原车主要证明该车已经卖出可能就比较困难。同样,如果现车主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公安机关及受害者都不能确定现车主,但通过登记可以找到原车主,这时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就极大。同时,机动车作为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必须要定期查验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对机动车的驾驶员也要定期检验,看其是否仍然符合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必要时需接受安全驾驶的教育。而准确、及时地确认机动车的当前所有人,是机动车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前提,如果机动车经专卖后未做登记,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失控状态,是具有危险性的。因此,机动车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一定要重视机动车的过户。

对于二手车交易双方来说,在交易之前,需携带卖方有效身份证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以及买方有效证件前往相关部门;然后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的合法性、是否存在违章等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审核无误后将开具有效的过户发票和证明;最后还需到养路费征收处和购置附加费征收处,以变更车辆的养路费手续和购置附加费手续,直到这一步完成才算是过户手续的全部完成。

在本案中,原车主陆某在该车肇事前,已将该车卖给张某,虽未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名为该车的车主,但陆某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对该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其未办理该车交易过户手续的行为与张某驾车致人受伤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陆某不承担该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张某对李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购买他人车辆后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在实际生活中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现象却大量存在。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如果原车主已经实际上丧失了对该车辆的支配权,则应当由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承担由该车辆所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在这里,笔者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为避免此类纠纷和风险,机动车买卖时,卖方一定要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