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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结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

案例重现

自诉人陈某与被告人刘某于2000年3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同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与女青年邵某相识,并于2001年2月上旬至4月初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2001年4月,自诉人陈某以被告人刘某、邵某犯重婚罪为由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4月底至6月初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邵某继续非法同居。6月7日,被告人邵某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当庭向自诉人表示歉意,并自愿补偿自诉人经济损失。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指控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邵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邵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清楚,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案发后在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某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邵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陈某以原判对被告人邵某量刑畸轻为由,被告人刘某以未与邵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为由,被告人邵某以无据证明自己明知刘某已有配偶为由,向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认定刘某犯重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以及刘某否认犯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邵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邵某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邵某无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鉴于邵某犯罪情节较轻,又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当庭向自诉人道歉,自愿补偿陈某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对邵某免予刑事处罚于法有据。上诉人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加重邵某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9月3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陈某、刘某、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与邵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对于重婚罪如何量刑的问题。所谓重婚罪,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中有多项条款对重婚问题做了规定,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由此可见,重婚行为在《婚姻法》上也是明确禁止的,而且重婚的一方应当承担多种不利后果。如此规定,是因为已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仅严重破坏我国的一夫一妻制,也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有配偶人的家庭婚姻关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重婚罪。

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况:1.有配偶的人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2.无配偶的人重婚,即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履行了法律手续的结婚,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即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虽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未履行法律手续,但事实上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一般来讲,事实婚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与性生活;第二,对外两人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呢?根据刑法理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据此,我们来分析一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作出了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先,本罪的主体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其次,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再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是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最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结合本案,被告刘某已有配偶陈某却仍然与邵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邵某明知刘某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双方都存在着直接故意,并且形成了刘某有“两妻”的现象,直接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因此双方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是正确的。被告人邵某在案发后,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当庭向自诉人表示歉意,并自愿补偿自诉人经济损失,可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其本身的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因而法院对邵某定罪免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