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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夫妻对出生婴儿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产生争议的解决

案例重现

苏某(男)与李某(女)系大学同学,大学期间双方即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他们又幸运地在同一个城市找到了满意的工作。2005年10月10日他们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相敬如宾,生活十分融洽。两个月以后,李某在三次健康检查中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丈夫苏某得知后,非常高兴,更是对妻子细心照料,百般疼爱。

2006年12月15日,十月怀胎后,李某在医院产下了一个健康可爱的男孩,母子平安。夫妻两人觉得非常幸福,家人也很高兴。但是,随后夫妻双方在孩子跟谁姓的问题上却产生了分歧。苏某认为孩子历来都是随父姓,天经地义,没什么可争议的,但受过高等教育的李某认为现代社会,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孩子可以跟父亲姓,也可以跟母亲姓,坚决要求孩子随母姓。加之由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因此,在孩子的姓氏问题上,双方都要求孩子随自己姓,各不相让。结婚以来,从未红过脸的苏某和李某,为此争得面红耳赤。最后,丈夫苏某甚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排除对其决定孩子姓氏权的妨害,让孩子随父姓。

法院受理该案后,仔细了解了案情,鉴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在庭下对他们进行了耐心的劝说调解。最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孩子随丈夫苏某姓,但是妻子李某对孩子的名字则有决定权。就这样,一起姓名权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况下,对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产生的纠纷。受理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调解方式圆满地解决了冲突,值得提倡。

从法律角度讲,每个人只能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名字。因此,在具体决定未成年子女姓氏时,当然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方便使用等方面考虑;同时也要兼顾社会传统习惯,而子女随父姓在我国社会早已成为一般默认传统习俗。所以,考虑到人们的生活情绪与生活的稳定,照顾习惯感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参照习惯做法。

综上所述,倘若父母对子女的姓名权产生了争议,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选择其姓名,如没有特殊情况,孩子通常应随父姓。

姓名是证明个人身份的符号,从法律意义上讲,姓名则是与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公民个人有自主决定其姓名的权利,但是,任何人的行为,都应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未成年人的姓名通常是由其父母协商一致决定,而不能由一方说了算。当夫妻之间对孩子随谁姓的问题发生意见冲突时,最好通过协商来解决。因协商不成而诉求法律时,应当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其姓名,若无特殊情况,通常做法是根据当地的习惯确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