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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清偿问题

案例重现

张某(男)与翟某(女)2001年登记结婚。夫妻双方的住房是翟某在婚前独立购买的。另外,张某与翟某夫妻双方也没有约定婚后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2003年,张某的好友李某因经营资金短缺,需要向银行贷款,张某同意帮忙担保。2003年,李某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由李某还本付息,并由张某提供担保。因李某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李某和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贷款到期未还,应当归还,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原告银行申请执行,执行中,发现李某名下既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李某被认定为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银行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法院执行担保人张某的财产,以偿还贷款的本息。经查,张某的担保发生在与翟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妻子翟某不知道张某为李某做担保一事。现在,张某名下没有个人财产,张某和翟某的夫妻共有的存款有16万元,登记在张某名下。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该账户,经析产后,夫妻共有财产中张某的份额为8万元,从中执行5.4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难点是张某的担保之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及该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所负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做以下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也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之外的一切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对于张某的担保之债,夫妻双方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而应当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如何执行?在处理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来考虑。

第一种情形,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即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形,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第三种情形,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针对这三种情形应当分别处理:对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来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将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来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第三种情形,虽然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当然,在这三种情形之外,还有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此种情形,是不能执行的。本案的执行应当按照上述的第二种情形来执行,即首先由执行法院冻结张某和翟某夫妇的账户,然后由申请执行人银行和被执行人的配偶翟某协商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由被执行人张某或申请执行人银行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来确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来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