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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最低消费”“计整不计零”不合法

案例重现

(1)大学生小梅过生日,约了几个朋友到某KTV唱歌庆祝生日。她们要了一个包厢,服务员告知,本包厢最低消费500元。如果小梅她们消费的时间和饮料不足500元,结账时仍要按照500元收费。在实际消费中,小梅等人共唱了4个小时的歌曲,要了10瓶饮料。结账时的实际消费是350元,但KTV仍然要按照500元结账。小梅不服,欲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又不知道自己的投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2)某日上午8时,小王到“冲浪”网吧上网玩游戏。玩到11∶30时,小王觉得肚饿难忍。于是,他就下机结账。按照这个网吧的标准,每小时是3元钱。所以他认为应该支付10.5元的上网费。但网吧工作人员却要求他按照4个小时的标准支付12元。并说,他们在网吧门口已经写清楚了:每小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所以,他们这么收费是合理的。

法律分析

在案例(1)中,KTV在包厢里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作为消费者,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自主消费权。所谓自主消费,就是消费者自己决定消费的方式、消费的数量等。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小梅只打算消费350元,但KTV却一定要她们按照500元的最低标准来消费,这就侵犯了小梅的自主消费的权利,是一种强迫消费。同时,KTV明知小梅等人消费了350元,还坚持要求她们支付500元的行为,也侵犯了小梅等人的公平交易权。

在案例(2)中,网吧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小王的公平交易权。所谓公平交易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在本案中,网吧“不足l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的计量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实际上小王只是获得了3个半小时的上网服务,却被要求支出4个小时的费用。这种计算方法明显是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