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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私生子、继子女、养子女享有继承权

案例重现

潘某老先生和刘某女士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他们一直想要一个儿子,可是妻子生完三个女儿之后,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再生育了。

但几年之后,他们家里却又多了两个儿子。原来,潘老先生生性风流,他发现刘某女士不能生育后。就在外面和自己的情人又生了一个儿子(取名潘外)。那个情人为他生下儿子不久,就又傍上了一个“大款”,并且跟着人家出国了。刘某女士知道了这件事情后,倒也表现得非常宽容。她说虽然这是你作的孽,但小孩子是无辜的。你把孩子抱回家咱们俩一起养活吧。就这样,他们家里多了一个有亲父无亲母的儿子。还有一个儿子(名小风),是刘某从亲戚家抱养的。因为刘某发现自己不能生育后,觉得自己对不起丈夫,就把一个穷亲戚家里养活不起的孩子给抱了回来。

潘某老先生手上有不少的积蓄,而自己又老了,就以自己的名义在京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处房子由自己居住,另外两处一直闲着,因为子女都已成家,有自己的房子住。在1995年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刘某先,潘某后),老人并没有留下遗嘱。五个子女面对遗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矛盾与分歧,三个女儿认为,只有她们三个有继承权,非亲生的没有。她们姐妹三个拒绝分给潘外和小风遗产。潘外和小风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法律分析

过去,我们看待私生子往往是戴着有色眼镜,对养子也是很鄙视的。这是传统观念在作怪。因为在传统的观念里,私生子和养子都和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从血缘上来说,不是父母双方的后代。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已经有专门的规定来解决了。我们知道,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叫做血亲关系。而血亲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因为血缘上的自然关系而发生,是人类的自然行为所致,所以才叫做自然血亲。如本案中的三个女儿和她们父母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血亲。而拟制血亲,是因为本来不是血亲,但法律上却将其作为血亲来对待,即因法律的拟制才发生的血亲关系。如本案中的潘外与刘某之间,小风与刘某、潘某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关系。

在现在法律上,一般各国都对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平等保护。体现在继承法上,即拟制血亲成员之间和自然血亲成员之间的继承权平等。再进一步说,在法定继承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的潘外和小风对于潘某和刘某的遗产,和另外三女儿一样是具有平等的继承权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