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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遗嘱变来变去,遗产的归属问题

案例重现

(1)王鹏和王平兄弟二人,关系一直很好。但是到了父亲去世后,兄弟二人为了父母留下的房产闹上法庭,原因是父亲去世前先后留下了两份书面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了不同的儿子。

1997年,王老伯夫妻俩分别立下遗嘱,将他们生前共有的房屋中属于各自名下的那部分均由小儿子继承。由此小儿子很是高兴,知道自己已经得到了全部的遗产,对父亲也没有从前那么好那么尽心照顾了,而大儿子王鹏并没有因为自己没有继承遗产就不管老人,他仍一如既往,所以王老伯很是懊恼。2001年在老伴去世后,王老伯再次立下遗嘱,将该房屋中属于自己名下的那部分由长子继承。在王老伯去世后,王家兄弟为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哥哥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中属于父亲所有的那部分房产份额。

(2)张老汉生前有儿女二人,老大是个儿子,叫张军,老二是个女儿,叫张梅。在张老汉晚年时,女儿张梅在国外,儿子张军一直和他共同生活,对他非常尽孝。张老汉心里非常感动,就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将来自己百年之后,遗产全部由张军继承。为了郑重其事,他还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后来,女儿张梅回来了,对张老汉也非常孝顺。即使知道了父亲将遗产全部给了哥哥张军,她还是孝顺依旧。张老汉就对自己立下的那份遗嘱有些后悔了。于是,他又立下了第二份遗嘱,声明自己的遗产由张军和张梅一人一半。但是张老汉这次没有去公证。张老汉去世后,张军和张梅二人在老汉的床垫下发现了这两份遗嘱。二人拿着两份不同的遗嘱,就到底应该如何继承遗产发生了争执。

法律分析

在案例(1)中,存有数份书面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此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王老伯夫妇两个人于1997年各自立下遗嘱,分别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都留给小儿子。但此后,王老伯又于2001年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大儿子。上述各遗嘱均为书面遗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老伯所立的这两份遗嘱,由于内容相互抵触,应以2001年所立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当然母亲于1997年所立的遗嘱仍然有效,母亲的那部分房产弟弟继承;而父亲的遗嘱应以后一个为准,父亲的那部分房产由哥哥继承。

在案例(2)中,张老汉先后立下了两份遗嘱,但形式是不一样的。第一次,张老汉做了个公证,第二次却没有做。这时候,就不能以时间先后来断定遗嘱是否有效了。而应以遗嘱的形式来判定。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形式的遗嘱,其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本案中,即应以张老汉所公证的那份遗嘱为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