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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民间借贷中交付现金时预先扣除利息做法的纠正

案例重现

村民程某曾在砖厂打工多年,掌握了一手烧制砖瓦的好技术。程某很想自己开办砖厂发财致富,但苦于只有技术而没有开办资金。同村村民年某在外经商多年,家境富有。年某得知程某要办砖瓦厂的想法后,决定以年利率15%借款15万元给程某,但条件是要先从15万元中扣除利息。程某觉得这条件有点苛刻,但确实也急需这笔资金建造砖瓦厂,只好答应了年某的条件。于是,程某和年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年某借给程某人民币15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5%,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2.25万元,实交程某12.75万元,一年后程某返还15万元本金。”程某拿到钱后很快建起了砖瓦厂。由于程某技术好,砖瓦厂生意红火,不到一年便收回了成本。到了该还钱的时间,程某心中认为很不公平。程某思来想去,决定只还给年某12.75万元,并对年某说:他这是在放高利贷,法律不会保护的。于是,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程某按协议还钱。

法律分析

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民间借贷两种。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二者之间形成的就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最主要的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但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法的。

本金是出借人应提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后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出借人以地位和实力的优势,迫使对方接受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程某得到的借款是12.75万元,依上述法律规定,程某要返还给年某的借款数额是12.75万元,并且按这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而不能以15万元计算利息。

当前在农村的民间借款中,像年某这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出借人为数不少。这样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的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得到的钱款不符的较高的利息,这是变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是一种高利贷行为,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情的发生。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如果程某只返还本金12.75万元而不支付利息的话,对年某也是不公平的。所以程某在返还12.75万元的同时,也要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是:该借款合同应视为一个本金为12.75万元的借款合同,程某在返还本金12.75万元的同时,还要支付12.75万元本金的利息1.9125万元(15%)。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