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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借款没到期,出借人不能提前要回借款

案例重现

王某与葛某系朋友,葛某系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葛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30万元,王某同意。12月2日,王某以汇款的方式将该款项汇入公司账户,公司为王某出具“还款承诺”,约定公司于次年5月1日前归还欠款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2008年1月,该公司由于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被媒体曝光并被工商管理机关处罚。之后由于无力归还供货商货款,被迫关门停业,供货商聚集公司经营场地讨要货款,没有结果后纷纷起诉。法定代表人葛某外出躲债,无法联系。在与葛某多次联系无结果后,2008年1月31日,王某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该公司解除“还款承诺”,要求公司立即还款,2月5日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书面答辩称该借款未到期,不应当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法院开庭时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届满时,出借人能否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由于出现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本案中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按照约定借款人某超市有限公司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归还欠款及利息,如果逾期归还才算违约。但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该公司已经处于实际停业状态,供货商纷纷起诉,其债务缠身,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种种迹象表明公司已经无力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待合同约定期限到来再主张权利,可能会给出借人造成更大损失。所以,王某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提前归还借款。

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借款合同解除,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