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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房产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抵押物应当注意的问题

案例重现

2008年10月,吴某因结婚急用钱,想到了好友王某炒股赚了一笔钱,应该可以借到钱。于是,吴某向王某借款,王某为了保证能及时收回借款,要求吴某提供担保,吴某用结婚的新房作为抵押,并出示了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出于对好友的信任,王某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借款到期时,王某要求吴某还钱,但吴某无力还钱。王某要求吴某用房屋抵债,但这时才知道吴某结婚用的新房根本就不是他的,是借用其姐姐的房屋,房产证是伪造的。无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借条上的房产抵押有效,结果法院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问题在于吴某借用其姐姐的房屋能否产生抵押效力。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以抵押。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民间借贷的特点,下列房产不能设定民间借款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实践中,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在建工程、违章建筑等,这些房产都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当事人如果提供这些房产为民间借贷设定抵押,抵押合同和抵押权无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应当依法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吴某拿自己根本没有所有权的房产来抵押,更没有也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此抵押合同无效。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借款人以假的房产或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房产来进行抵押,或者以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作为抵押。如何查清这些房屋的性质需要出借人重点关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才能辨别真伪,谨防上当受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该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