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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被人胁迫写下的欠条应属无效

案例重现

2004年年底,王某与陈某两人约定合伙经营运输生意,并以两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车牌号码为宁RA7727的货车。双方合作一年以后,由于经营不善,清算后散伙。

2006年5月,陈某突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2.5万元欠款。原告陈某在诉状中称:两人在散伙清算时,被告王某尚欠原告2.5万元欠款。被告于2005年10月28日对该欠款予以确认,并向原告立下欠条。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一份欠条,其中载明:“王某欠陈某2.5万元整,定于2006年1月28日前还清。”被告王某则辩称:两人散伙时已清算完毕,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至于“欠条”,则是原告陈某非法向自己实施暴力,自己为确保生命安全迫不得已才写给陈某的,该“欠条”确认的“欠款”根本就不存在,也不应受法律保护。为支持自己的观点,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王一南在某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单,原告陈某因此事被派出所进行处罚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基于以上理由,被告王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撤销该借款合同,确认欠条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虽然提供了他与王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欠条,但被告王某辩称该欠条是自己在被陈某胁迫的情形下所写,并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就此事在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以及派出所随后对陈某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因此,王某已就其主张的事实与权利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抗辩有据,予以采纳。法院据此认定原告陈某提供的欠条是被告王某因受到暴力胁迫,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胁迫一方王某有权利要求撤销该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1)撤销陈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该欠条无效;(2)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他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本不想订立合同,但由于遭受对方的欺骗或者迫于对方的压力等而与对方作出了某种约定,也就是说该合同的订立是与其真实意愿相违背的,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作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还有效吗?对于这类合同,我国法律并没有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了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所以我们也把这类合同称作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该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可变更可撤销台同主要包括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五种。(2)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由享有变更权或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不做强制干预。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可以变更或撤销。而且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只能变更,不能撤销。(3)该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应为有效合同。

依《合同法》有关规定,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以外,均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那么怎样才算是受到胁迫呢?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所谓受到胁迫,就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做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就像在上述案例中,方某为让王某写下欠条,对其实施暴力,威胁到了王某的生命安全,王某就是受到了方某的胁迫。需要提醒朋友们注意的是,在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中,只有被胁迫的一方才享有撤销权,实施胁迫行为的一方无权撤销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作出了时限规定,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则从合同开始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不必返还的,应折价补偿。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原告陈某提供的欠条,被告王某虽没有否认欠条为其本人所写,但却辩称其是在遭受暴力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向法院提供了其朋友就此事在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及派出所随后对陈某做出处罚决定的相应证明材料。这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其主张的受胁迫的事实予以了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当属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胁迫人王某享有撤销权,本案中王某在一年的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法院经审查作出撤销该借款合同、认定欠条无效的判决是正确的。该欠款合同被撤销后,即从签订之日2005年10月28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重要合同,为了保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此提醒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依我国法律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只有应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变更或撤销,并且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撤销,对于此类合同,法律不能主动干预,所以提请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积极主动行使权利。

(2)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示要撤销合同,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4)在此提醒读者朋友们注意的是,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法定期间,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