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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手术同意书不能成为医院“挡箭牌”

案例重现

2007年1月张某准备做脊柱手术,医生给了他一份手术同意书,上面列出了15种可能导致的意外风险:1.麻醉意外,呼吸心跳暂停,甚至生命危险;2.术中、术后可能发生心、脑血管意外、心肺功能衰竭等,危及生命;3.术中大血管损伤,导致出血性休克等;4.术中损伤脊髓、神经根、马尾神经,致症状加重甚至截瘫可能;5.术后血肿形成脊髓,需进行二次手术;6.术中硬脊膜破裂,脑脊液瘘可能;7.术后脊髓继发性水肿,术后症状加重;8.由于脊髓压迫时间久、压迫重,术后症状不缓解或仅部分缓解,甚至加重;9.术后血肿机化、纤维化,神经根粘连,下肢活动受限;10.术后椎间盘突出复发,腰椎退变加重、腰椎不稳、滑脱;11.术后腰椎退变加重、腰椎不稳、滑脱;12.术后切口、椎间隙、椎管内、颅内感染;13.术后切口愈合不良不愈合,窦道形成;14.术中根据情况改变手术方案;15.其他术中或术后意外和并发症。看过之后,这位患者由于心理产生恐惧,几度在手术台上昏厥。

相似的案情,2007年9月,李小姐到医院拔牙,看了医生要求签署的手术同意书所列举的“……休克”“……危及生命”“……面瘫”等多项手术风险,当即拒绝手术逃离医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对手术同意书的定位,手术同意书是否能够作为医疗赔偿的法定免责事由?医疗赔偿与手术同意书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患者必须要签署手术同意书呢?

手术同意书是医患之间约定,由患者授权医师实施手术,患者自愿承担手术风险的协议。卫生部发布的《病例书写规范》规定,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由于手术同意书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医院的手术同意书的格式也不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方案、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一般来说不包括免责条款,即使有个别医院不按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中写有免责条款,医疗机构仍不能免责。实际上,手术同意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也是患者及其家属行使知情权的证据。通过签署手术同意书,有助于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病人或病人的家属由于专业医学知识贫乏,对自己或亲人病情的切身关注过甚,与医生沟通不够等多种因素,对手术治疗效果往往期望过高,如果术后效果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期望不相吻合,就容易导致医疗纠纷。让病人及其家属在手术前能客观认识手术的目的、手术效果、手术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情况,充分享有知情权,医患双方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可以减少医患纠纷。如果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知情权,医院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长期以来,患者与医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患者完全听命于医方,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没有决定的权利。

那么,医疗机构在手术同意书中列举的一系列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呢?表面上医院并没有强迫签署,但手术同意书由医院事先拟好,患者不可能变更其内容,只能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反应,可见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没有选择余地的。所以,手术同意书的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医院是否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或医疗过错责任,与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院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与患者是否签订了手术同意书,认可了医院的免责条款无关。

本案例中的张某与李小姐的反应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实际上,手术同意书可以使患者对手术的风险做到心里有数,是患者行使知情权的体现。而且,如果手术中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构成了医疗事故,那么,医生与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手术同意书中的免责条款也是不起任何作用的。手术中确实存在着现代医学难以克服的风险,医院用患者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法地满足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但如果在手术中由于医生的过错而造成患者受损害,就不能因患者签了手术同意书而免除医生的责任。医疗关系是建立在患者对医生特殊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合同关系。其实,手术同意书只是增进了这种信任。手术后如果出现医患纠纷,明确是院方过错的话,医院与患者所签的免责条款无效,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