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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医院漏诊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重现

2006年9月27日,某村村民苏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县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同年1月3日病愈出院,2007年3月6日苏某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厘米,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经县医疗鉴定机关鉴定后,认为:左髋关节脱位骨折不是由车祸造成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诊与患者短3厘米无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认为,苏某因被漏诊未做全髋转换术造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2007年5月,苏某以漏诊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下列损失: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用40000元(已支付医疗费用2562元)、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相关费用26000元、伤残补助费160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但该医院却以未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于2007年6月3日诉至法院。

2007年7月16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该县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接诊医师专业知识不全面,造成漏诊,致使苏某的伤情未得到及时治疗,故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虽经鉴定,该医院的漏诊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医院的漏诊行为可以认定为违约行为,故该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苏某医疗费2562元、误工费964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并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造成患者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并导致左下肢短缺的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类因医院漏诊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行为能否构成医疗事故,具体应当怎样处理?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一项风险性极高的行业。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以及医务人员个人的专业医疗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患者能否康复的因素,这些因素使得医疗行业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漏诊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形。所谓漏诊,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已经存在的疾病没有检查出来的现象。漏诊可以分为现有医疗水平下能够发现的漏诊和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下无法发现的漏诊两种情况。对于在现有医疗水平下不能发现的漏诊,医院可以主张免责;对于那些在现有医疗水平下本应该发现的漏诊,则不能排除医院的法律责任,因为此时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

那么,医疗机构的漏诊行为能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构不成的话,患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可知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行为需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第三,存在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第四,过失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医疗机构的漏诊行为虽然符合前三个构成要件,即漏诊行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过失造成的,该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并且该行为既存在过失的漏诊行为又存在患者的不良后果。但是遗憾的是,漏诊行为并不符合医疗事故的第四个构成要件。漏诊只是没有检查出患者已经发生的疾病和损害,该漏诊行为并不成为造成患者漏诊疾病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医院的漏诊行为与患者漏诊疾病的产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医疗机构的漏诊行为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由此可见,医疗机构的漏诊行为是无法通过医疗事故的相关维权途径获得救济的,但是医疗机构又是明显的存在过失的。如果不追究其相关责任实在有违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那么究竟应当怎样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呢?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患者在入住医院接受治疗的那一刻起,应当认定医患双方签订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只是该合同是特殊合同,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而只是将医疗机构的责任(即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建立在法律对医生所要求的技能掌握及注意义务上。若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而不以违约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医疗机构的漏诊行为虽然无法从医疗事故的角度获得救济,但可以通过追究医疗机构违约责任这一异曲同工的形式实现法律的公平。

在本案中,该县医院未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导致左髋关节损伤的漏诊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属于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失性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与漏诊有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另外,关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问题,由于医院承担的是过失违约行为引起的赔偿问题,不是侵权损害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苏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适当的,也是正确的。

医疗机构的漏诊行为虽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仍然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违约责任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而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

法律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