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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医院擅自涂改病历,患者如何维权

案例重现

2006年1月25日,某县的癌症患者叶某因腹部疼痛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她于2月11日做结肠镜检查,2月11日中午做完检查后不久,叶某便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天晚上,叶某病情恶化,并于第二天凌晨死亡。事件发生后,叶某的丈夫及其子女发现医院对病历记录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法院认为,医院书写的病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则,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在本案中,医院涂改病历,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而导致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应认定医院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

由于死者叶某是癌症患者,自身疾病的恶化也是其死亡的一个原因,因而医院应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及交通费合计23万余元的6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即18万余元。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医疗机构擅自涂改病历引起的医疗纠纷。本案争议的关键点是医院能否擅自涂改病历,擅自涂改后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检查、治疗、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过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是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真实、准确、完整的病历对于维护医患双方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对病例资料保全的规定是民事证据的规则在医疗纠纷案例中的体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对于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具体的处罚有哪些呢?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的处罚。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医疗机构发生的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设置了警告、行政处分和吊销执业资格三种行政责任。同时,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纪律处分两种形式。第二,对于医疗机构发生的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规定双罚制,即不仅对违法的医疗机构或者有关机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而且包括该机构中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这里是指直接书写病历资料的医务人员或者保管病历资料的人员及主管该项工作的管理人员。第三,只要医疗机构发生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就可以对违法医疗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无需任何前置条件。但对具体违法行为人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则需要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这一前置条件。

本案中,该医院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叶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是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否则,医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病历作为主要的证据,是反映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依据。医院为遮家丑或赢官司而涂改病例不仅是违法的,还会给医疗诉讼带来重重障碍,且最终也逃避不了因医疗事故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说,医生涂改病历,涉嫌伪造证据罪,将受到法律制裁。真实、准确、完整的病历,对于维护医患双方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医院对病例涂改就会影响到本身的举证能力导致鉴定不能进行,所以医院擅自涂改病例是要自食苦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