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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因法定节假日延误诊疗时机,患者病情加重情形的处理

案例重现

2005年4月26日,晓华出现发烧及身体水肿症状,遂到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肾炎综合征,并急性肾功能不全。4月28日,晓华病情加重,医生考虑到晓华可能患有ANCA相关性小血管炎,在4月29日下午6点对晓华进行ANCA检测并送检,就该院的检测条件,完全可以在当日或次日报告检验结果,但医院却未能及时报告。直到5月6日,因晓华的病症迟迟得不到确诊其亲属不得以要求转院治疗,并于当日转到某大学第一医院,经诊晓华患有ANCA相关性小血管炎终末期肾衰竭。经对症治疗,晓华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需每日靠透析维持生命。晓华家人以医院延误诊疗致使晓华病情加重为由,将该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赔偿各项费用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入住被告处治疗两天后,病情出现严重症状,被告根据原告病情特点考虑到原告可能患有ANCA相关性小血管炎,随即在4月29日决定对原告进行ANCA检测并及时送检。被告完全可以在当日或次日完成检测,并报告检验结果,但被告却因五一假期来临,将该项检验工作停办,没能及时报告检验结果,造成原告自4月29日到5月6日期间病症未能得到及时的对症治疗。据此8月6日,法院对该起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被判赔偿原告晓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3508.81元。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法定节假日是否就应当成为延误诊疗的借口呢?

本案中医院应在当日或次日完成检测,并报告检查结果,却因医院放假而停办,患者因没得到及时对症治疗而病情加重。对患者的病情给予及时准确的救治,不仅是医务人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也是应该遵守的医疗服务职业规范和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亦是患者享有医疗服务各项基本权利的前提。延误对患者的救治时机,对患者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预计的,迟到的救治本身已经失去了救治的价值。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主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违反约定义务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合同约定的义务或附随的义务。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或医疗操作常规没有明文规定操作规范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损害的,就应当以一个医师应有的注意义务基准去判断是否存在过失。本案被告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显然违反了注意义务和对于患者的告知释明义务,必须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赔偿责任。

从医学理论上讲,ANCA相关性小血管炎,如果能够早诊断、早治疗,完全可以控制病情的发展,甚至可使病情发生逆转,及时诊断、治疗是改善患者病情的关键。由此可见,原告的病情加重,直至发展为终末期肾衰竭,靠透析维持生命的状况,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延误诊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医疗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延误诊断、贻误治疗最佳时机的事实客观存在,已构成医疗过失。对于原告为挽救或弥补该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所支出的费用,被告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告知释明职责,在存在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医院五一放假而导致的对晓华病情的疏忽大意,没有尽量去满足患者的知情权,造成了延误治疗,致使病情恶化。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注意义务,根源于已经建立的医患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根源于医疗职业规范和患者不懂医疗技术规范的弱势地位及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医疗机构未尽及时救治义务,既是对医疗义务的违反,又是诊疗行为的过失。

法律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违反法定义务主要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医疗常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而不得违反。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