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28352500000010

第10章 出入境与边防管理法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中国公民出入境,是指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从这些国家和地区归来,不包括内地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和港、澳、台地区同胞往来大陆,但参照我国公民出入境进行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公民出入境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是我国关于出入境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

(一)中国公民出境管理

1.出境申请,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二是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部门办理出境证件。

三是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谓“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提出申请时,应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①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②填写出境申请表;③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④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关的证明。

2.出境审批。除因公务出境和海员执行任务依法申请办理证件外,对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市、县公安局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经审核批准出境的,由审批的公安局给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照人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即:出境定居的,须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出境登记,返回后凭护照恢复原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③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⑤******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中国公民入境管理

1.入境申请、发证。除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等,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无需办理签证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来人或者经国内亲属向拟定居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用、雇佣单位提出申请。

2.入境后登记。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佣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住宿旅店、宾馆或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应在24小时以内(农村72小时以内)到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三)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管理

中国公民出入境的主要证件有两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本人保存、使用。除公安、司法机关及原发证机关可依法吊销、扣留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护照延期应在期满前提出。在国外,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在国内,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国内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旅行证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颁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是进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由省级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

(四)中国公民出入境违法的法律责任

1.对持有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对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行贿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上述3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该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管理

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公民往来于香港、澳门、台湾和内地之间需要按特别规定加以管理。经******批准,公安部于1986年12月25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公布并于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通行证管理办法》,对公民往来于港、澳、台地区事项作了规定。

(一)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凡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条件。

一是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条件,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②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③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④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⑤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二是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条件,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②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实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③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④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⑤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2.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必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法定的手续,即:①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②填写申请表;③提交所在工作单位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④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如: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效居住资格的证明;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与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紧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证明;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3.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审批、发证和通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经批准短期前往的,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澳门,凭签发的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4.对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不予批准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属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不属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3)编造情况,提供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二)香港、澳门同胞来内地

1.港澳同胞来内地的申请、签发证件。

(1)港澳居民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通行证,办理两项手续:一是交验居民身份证;二是填写申请表。不常来内地的,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

(2)审批发证。回乡证(现改为通行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有效期10年,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过批准,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来内地,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行车执照,驾驶人员还须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驾驶港澳机动车辆来往内地的许可。

2.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的情形。

(1)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2)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3)精神病患者。

3.港澳同胞来内地的暂住登记与常住户口手续。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回内地定居的,应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三)往来港澳的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1.对持有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有关机关除可没收或吊销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是指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这里所说的大陆,系指除香港、澳门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台湾地区,主要指台湾本岛,同时还包括隶属于台湾省的澎湖列岛、龟山岛、火烧岛、兰屿、彭佳屿、******、赤尾屿等岛屿,隶属于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往来台湾地区的基本规定概述。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台湾居民经由外国来大陆的,其证件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其余均由大陆公安机关主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独立、统一,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国家领土的完整,国家内部事务的保密等方面;国家荣誉包括国名、国徽、国歌等涉及国家形象与国格的事项;国家利益包括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形与无形的利益。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轻者,其申请将不获批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1)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须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①交验身份、户口证明(指大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②填写申请书;③提交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对申请人的意见;④提交与申请事宜相关的证明。如前往定居,需提交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旅游,需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接受和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函件或者通知;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以及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2)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本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3)不予批准前往台湾的情形有: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③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⑤******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⑥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3.台湾居民来大陆。

(1)申请和受理。从台湾地区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

(2)履行的手续。主要有:一是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二是填写申请表;三是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四是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经提交与申请事宜相应的证明;五是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旅行证件。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①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②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③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行为的;④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有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4.证件管理及其法律责任。

(1)证件管理。大陆居民往来于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施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2)法律责任。持有伪造、涂改、冒用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的是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包括外国人入境、出境、通过国境以及在中国居留旅行的管理。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一)外国人入境规定

外国人入境,是指外国人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签证,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或指定口岸进入中国领土。

1.不准入境规定。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拒发签证,具体包括: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③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活动的;④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2.外国人过境规定。外国人过境是外国人通过我国去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许可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3.外国人居留、旅行规定。居留是指外国人入境后,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其在中国居住或停留。居留不满6个月的为短期停留;居留不满1年的,为临时居留;居留1~5年的,为长期居留。居留还包括永久居留资格和定居两种类型。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监护人或代理人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签证。若属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外国人在中国住宿,应向住宿单位、公安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住宿登记和申报手续。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亦应按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停留期间如发现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我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外国人旅行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如果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二)外国人出境规定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外国人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处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在出境前按规定向当地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③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三)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入境或者出境:一是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二是持伪造、涂改或他人护照证件的;三是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四是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

对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到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及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改处拘留。

以上各项的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警告、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本地区情况规定审批权限。拘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并报公安部备案。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报公安部审批。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边防检查与管理

边防检查,是指国家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过境车站和孔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设立专门机构(边防检查站)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及其护照或者其他进出国境证件、行李、物品和交通工具及其载运物资所实施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边防检查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这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是边防检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边防检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二是保卫入出境旅客的安全,控制各种犯罪分子的入出境和不法活动;三是执行法定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便民利商,方便往来。

(一)对人员的检查与管理

1.查验证件。一切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经站长批准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进行人身检查。这种检查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2.阻止出入境。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入境:①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②持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③持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④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⑤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⑥未在指定口岸通行的;⑦公安、安全机关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⑧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3.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人员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原则上适用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但是对方与我国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我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双方公务人员、边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该条例。

(3)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及其率领的代表团的边防检查,按国际惯例给予礼遇和方便。

(4)对所持护照、证件不符合我国出入境管理规定,对持证人申述的理由判明正当的,可以补办出入境手续,否则,应阻止其出境或入境。

(5)对一些特殊紧急情况,如入境出境人员突患急病,不能按常规办理入出境手续;口岸突然发生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后,来不及同内地主管部门联系;发现问题需要处理,但飞机、火车、轮船不能久等,对于上述特殊紧急情况,边防检查站站长有权决定放行或者拒绝入出境。

(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1.检查。受检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包括飞机、船舶、火车、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驮畜等。凡入出境的上述交通运输工具抵达规定的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办理入境出境手续。具体要求是,其负责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名单、载运货物情况及运行中的情况。边防检查站根据申报情况实施边防检查,其负责人应到场协助检查。发现可疑情况时,可酌情实施全面检查,最后经边防检查站许可,方可进出国境。

2.监护,即对进出国境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的监护和保护,其要求是:

(1)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抵离规定口岸之前、之后,在我国境内不得中途降落、停靠、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

(2)外籍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停留期间,由我边防检查站实施监护;

(3)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抵离口岸途中,如需提前或延缓办理入出境手续,我边防检查机关可派员随进出境交通工具在运行中执行任务;

(4)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在边防检查期间以及入境检查前或出境检查后,实行隔离措施,上下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边防检查站许可;

(5)外轮船员登陆,在口岸当地购物、参观、访问,由边防检查站签发登陆证,超出口岸城市范围,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3.特殊情况处理。出入境船舶、航空器由于意外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三)对行李物品与货物的检查

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非法的枪支、弹药,毒品,****物品等。一旦发现后,边防检查人员应分别予以扣留、收缴,对携带、载运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违反边防检查的处罚

对违反《边防检查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边防检查站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交通运输工具、没收违禁物品、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禁止入出境和禁止登陆、登轮、登车、登机等限制性措施:①无证或者持用无效、违法证件出入境的;②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尚未构成犯罪的;③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入境的;④不服从管理、污辱检查人员、扰乱口岸秩序的;⑤载运不准出入境人员、偷越国境人员、无证人员出境的;⑥擅自抵离口岸、不按规定申报边防检查、未经许可在隔离期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的;⑦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不在规定口岸停靠的;⑧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驶入不开放口岸的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不及时报告接受检查监护或驶入原因消失后不按照规定驶离的。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