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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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自然主义

从西方公民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自然主义、契约论、整体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等体系构成了西方公民学的理论基础。但在当代中国,还应在借鉴、吸收西方这些思想理论的同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来构建中国特色的公民学说。

自然主义是一个古老的哲学概念,这一概念贯穿于整个欧洲思想发展史,这种观点把自然看做是一种存在的总和,是一切存在的基础,是全部的实在;超自然的领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的各个方面,自然界所发生的变化,可以并且只能通过科学的方法去认识和把握,不需要用某种超自然的力量去解释自然,而应该从自然界本身来解释万物。在古希腊前期,自然科学如数学、几何都已经十分发达,这些科学成就,一方面提供了思想工具,产生了很多概念,如本原的思想、规律的概念即逻各斯;另一方面,人们对自然的观察也形成了一些唯物的、辩证的、先进的思想成果。这些思想成果既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工具,又为人们提供了思想方法,从而形成了公民思想和公民学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关于公民的自然权利、平等地位、正义追求等,都是由自然主义思想家首先提出的,从而使自然主义不仅成为公民学的基础理论,而且成为政治学、哲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

一、自然主义的萌芽及产生

(一)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在公元前6世纪就进入了历史繁荣时期,在政治环境稳定的基础上,人们思想活跃,出现了一大批智者和卓越的思想家。他们对于人和自然的关系的研究给后世留下了深远影响。毕达哥拉斯,古希腊数学家、哲学家,提出了和谐的概念。他认为数是万物的本原,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和规律都是由数量关系决定的,万物按照一定的数量比例而构成和谐的秩序,并提出了“美是和谐”的观点。例如他发现了数在音乐中的重要性,认为音乐的和谐是由高低、轻重、长短不同的音调按照一定数量上的比例组成的;天体的运行秩序也是一种和谐,各个星球保持着和谐的距离,以固定速度在各自轨道上运行,产生和谐的旋律;外在的艺术和谐同人的灵魂的内在和谐结合,产生“同声相应”。赫拉克利特认为单凭知觉无法达到对于世界的普遍性认知,必须用一种普遍的法则取代个人的一己之见。“逻各斯”就是这样的一个法则。他在其著作中曾几次提到“永恒地存在着”、“人人共有”和“指导一切”的“逻各斯”,并且说智慧就是“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只有智慧的人才能认识“逻各斯”。这里的“逻各斯”就是许多古代哲学家和自然主义者所说的“自然理性”、“自然法则”。虽然变化是万物唯一的常性,但它不是反复无常的而是合乎规律的,赫拉克利特称这个规律为“逻各斯”。赫拉克利特用“逻各斯”这样一个简单的概念将毕达哥拉斯的思想完美地表达出来。在这点上,赫拉克利特和毕达哥拉斯的思想是根本一致的。德谟克利特,古希腊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原子唯物论学说的创始人之一,主张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都受因果必然性和客观规律的制约。他认为,原子在虚空中相互碰撞而形成的旋涡运动是一切事物形成的原因,他称之为必然性。在强调必然性时,他否定了偶然性,把自然界的一切作用都归结为必然性。

在苏格拉底以前,希腊的哲学主要研究宇宙的本源是什么,世界是由什么构成的等问题,即“自然哲学”。从智者开始,古希腊哲学由注重对自然本身的研究转变到注重对社会伦理和人的研究,但他们只停留在感性的阶段,到苏格拉底才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苏格拉底要求作“心灵的转向”,把哲学从研究自然转向研究自我,即将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人间。他认为对于自然的真理的追求是无穷无尽的,感觉世界常变,因而得来的知识也是不确定的。苏格拉底要追求一种不变的、确定的、永恒的真理,这就不能求诸自然外界,而要返求于己,研究自我。从苏格拉底开始,自我和自然明显地区别开来,人不再仅仅是自然的一部分,而是和自然不同的另一种独特的实体。柏拉图是西方客观唯心主义创始人,其正义论可以看做自然法思想的一种初始形态。在他看来,不同人的灵魂分别是由“金、银、铜、铁”等四种不同的质料构成的。也就是说,人天然就是不平等的。这是一种自然的秩序,不同的人一经混杂,犹如四种质料的混杂,便会产生“不一致和不和谐”,正义也就被破坏了。所以,柏拉图的正义中始终包含着不平等的价值取向,正义就是要服从不平等的秩序。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哲学史上对“自然”概念作明确规定和阐释的第一位哲学家。他认为“自然”就是事物生成和存在的最初本原、根本原因和实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在其活动中具有显示自然秩序和自然规律的自然本性。自己是自己的目的,不是任何物、人或神的手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人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城邦(polis)本身是自然的产物,“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他还警告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由于人的灵魂本性总是带有感情的,因此,在他看来,“法治”胜于“人治”,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同时,他还用自然主义原则为奴隶制及私有制辩护。

(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斯多葛学派起源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在斯多葛学派的推动下,自然法学理论兴起。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人与自然、自然和社会、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自然法和人定法的思考和争论,往往各执一端,即一方强调自然和物质,另一方则强调人和精神。古希腊城邦的衰败进而解体是人类法制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也是斯多葛自然法学派兴起和取得成就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当时社会的剧烈动荡和宇宙(自然)的固有运转,既使外在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灵魂深处发现了自己最真实的生命,也使人类的价值判断在物质世界找到了一种不容置疑的权威性,结果使客观规律和主观理想从两个极端的世界走到了一起,彼此深入到对方的深处。在这种形势下,斯多葛学派将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融汇在一起,设计了一种既体现自然本性又体现社会新价值要求的、满足整个世界(即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自然法,初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自然法学思想。斯多葛学派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人皆为自然之子”,人本质上属于一种理性动物;人秉承了自然的本性,每个人的行为都体现了宇宙的普遍本性即自然本性;人应依自然的法则而生活,人应克制自我并遵从自然规律。他们把“法”与“正义”相提并论,最早明确提出“自然法”的观念。他们认为,“法律最初是从自然产生的”,“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斯多葛学派哲学的核心是“自然”,所谓自然是指遍及整个宇宙的原则,自然法即自然理性;自然规律是普遍的、通行的正义的体现。正是人们天然的、自然的联系,也就是人们的这种联系和关系与宇宙公共法(自然法)的适合,才是正义在人们相互交往的基础和原因。

二、自然主义的发展

(一)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哲学家是罗马的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

就自然法的来源问题,西塞罗明显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他认为,人类是有灵魂的动物,人的灵魂是由神在人的体内造成的,人和神有一种血缘关系,在现实中,除了人之外,没有任何动物具有对神的知识。“神”在斯多葛学派里就是指宇宙自然,神拥有理性,这种理性是其本质,由于人和神具有血缘关系,所以人和神就共同拥有理性,那么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法为人和神所共有。

在继承斯多葛学派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西塞罗给自然法赋予了新的内涵。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

可见,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理性与正义的同义语,它具有普世性和永恒性。虽不具备外在强制性,但它却能对人产生道义上的内在约束力。

(二)中世纪神学

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居于统治地位,对上帝的信仰取代了对公民学说的探索。此时的自然主义思想也体现在自然法当中。如果说在自然法思想的古代形态中上帝只是一种无足轻重的“介入”,那么,到了中世纪,他已经作为宇宙的主宰而成为自然法思想的前提。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从一开始就与上帝的意志联系了起来。“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表达”可以被视为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核心观念。就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言说对象而论,万事万物客观上受制于上帝之永恒法的支配,这无疑对古代自然法思想言说的对象进行了限制。在中世纪,自然法被理解为“不过是理性的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它所支配的范围比古代要狭小,其地位也从至高无上退居第二。由于宇宙万物都被理解为上帝意志的实现,参与永恒法的人的理性也不过是上帝装置在人脑之中的东西,因此,自然法客观上就是上帝的意志。在中世纪,上帝只是基督教“荣誉法人”,而罗马教会是基督教的“法人”,教父和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对自然法的内容是具有最高发言权威的,对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发展贡献最大的也正是教会法学家。因为教会把持着最高的自然法言说权,预言和福音书中教导人们的神法也自然被解读进了自然法之中。事实上,信奉上帝、人人平等和财产共有作为中世纪自然法的基本内容是与基督教文化有着密切关系的。

(三)文艺复兴时期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世界由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虽然新兴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治上的合法地位,人文主义者用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古希腊、古罗马文化进行诠释和改造,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力量还非常弱小,他们并没有能够彻底摆脱基督教神学和封建****统治思想的束缚。如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先驱但丁把凡是违背大自然就不符合上帝的旨意确定为一条无懈可击的原则,认为:“凡是大自然要达到的目的,都符合上帝的意旨;如果不是这样,那就等于说,天体是徒劳地运行,然而谁也不会这样说。”

(四)近代自然主义

17~19世纪的自然主义主张公民学和自然科学的规律性是相同的,致力于探索和发现蕴藏在自然科学中的规律性。

在17世纪自然科学和哲学成果的基础上,启蒙学者认为,正如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一样,人们也能够凭理性的力量发现有关自然、人类和社会的法则,谋取世俗的幸福;他们以理性、宗教容忍和进步的观念向保守现状的旧观念发起冲击,反对一切禁锢思想和压制自由的教条和制度;其中最进步的思想家们,主张宗教上的无神论、哲学上的唯物主义、政治上的民主政体、经济上的自由放任。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和平状态,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他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指出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人人都应捍卫自己的权利。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启蒙运动的中心在法国,以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以及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起了显著作用。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他提倡天赋人权,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一切人都具有追求生存、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能被剥夺。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生活在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的。那时人遵循自然法,过着简单、淳朴、自由的生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自由、平等的,是符合正义的,没有任何外在的事物能够约束他们自由地发展。但是自从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进入了文明社会之后,有了私有财产,人们堕落了。原因就在于文明使人腐化,私有财产使人堕落。在这种状况下,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状态中的人仍然能过自由、平等的生活,就需要重新设计制度。在这种新制度下,自己的权利同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没有任何的减少,每一个人要让渡自己的全部权利,形成公共权力。在公共权力机构中,人们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权利同自然状态下的那种权利没有任何减少。这是卢梭改革社会的雄心。从托马斯·莫尔开始,直到19世纪所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几乎都认为,空想的乌托邦制度之所以好,是由于它符合自然规律、人的自然爱好和人的理性。例如,法国大百科全书派的先驱者之一摩莱里根据“自然法”和“自然状态”的学说论证了原始共产主义是符合“理性”的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通过法律和理论的形式继承并发展了空想共产主义的一些传统的原理,并使之理论化和系统化。

《独立宣言》是一份于1776年7月4日由托玛斯·杰斐逊起草,并由其他13个殖民地代表签署的最初声明北美13个殖民地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的文件。美国的《独立宣言》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天赋人权学说,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如下原则:人人生而平等,这些权利是大自然所赋予的,不可剥夺,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虽然“人人”在那时是指拥有一定财产的白人,不包括妇女、黑人、印第安人和贫苦白人,然而,“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最终成为黑人、妇女及其他少数族裔争取平等权利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五)当代自然主义

20世纪中叶以来,由于西方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也由于现代自然科学特别是生物学、遗传学的重大发展,促使一些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在公民学问题上继续转向自然主义。他们试图从不同侧面利用自然科学的某些成果解释人类的行为和道德,讨论道德和个人道德行为的根源以及改变人的行为的途径等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便是20世纪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错误正是其“自然”取向。“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正的正义却不是这样。那么,按定义后者就是一种义务论的理论,一种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者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

罗尔斯认为必须用一种更为抽象的契约论在确定“好”之先一次性地确定正义原则,这一契约论就是他的著名的“起始状态”或“无知之幕”的理论。其基本精神是:正义原则的正义性不能诉诸“直觉”,而必须论证。这种论证可以借助正义原则被选择的场景的正义性或“公平性”来进行,亦即公平场景的正义性可以传递到所选出的原则之上。那么,怎么保证这样的场景的公平恰当呢?其结构应当符合人们关于“公平”的最一般通识,比如应当使得参加社会合作的各方在做选择时不知道自己在将来的社会中的地位,从而会按照“极大极小值”的谨慎策略选择照顾到社会各个层面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设计正义论的这整个“无知之幕”的思路从一开始就可以视为“抗拒自然”或“重塑自然”。“自然”对于人的能力与地位的“分配”显然是不均衡、不平等的。有的人聪明,有的人愚笨;有的人富有,有的人贫寒。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这种“运气”分配从道德上讲是毫无道理的、武断专横的,道德学如果有意义,恰恰就在于不认可自然,与自然抗衡。“我们可直觉到,自然的自由体系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