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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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思想家论证政治合法性及其道德基础的思想工具,作为一种政治论证方式,社会契约论与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时期的政治哲学相比较,最突出的特征就在于它改变了政治生活的“自然”本性,重新肯定了人在宇宙图式中的中心地位以及人的道德自主性,并把政治论证从早先自然论证模式或神学论证模式中脱离出来,使政治论证成为一个自足的领域,即从人本身出发来完成整个理论的论证过程,社会契约论代表了启蒙时期西方政治思维的最高成就。

自16世纪市民社会和近代国家的兴起,到18世纪下半叶启蒙运动的展开,社会契约论基本上主导着西方世界的政治理念,它伴随西方民族国家的兴起和资产阶级政治统治方式的确立而稳固,并成为西方近代国家建设的指导性理论。

一、契约论的发展历程

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源流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德谟克里特提出了原子唯物论。他把原子当做世界的始基,引申到社会,人成了社会的原子。在柏拉图的《克力同》一书中,苏格拉底临刑之前,朋友们劝苏格拉底逃亡被他拒绝,根本原因基于苏格拉底对法律和城邦的理解。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生活在城邦里,就应该服从城邦法律的管辖,即使当他受到城邦法律的不公正对待时,仍然要服从法律的决定,因为法律本质上是公民与城邦之间的契约。“苏格拉底,法律也许还要说,如果我们说,这些话是真实的,你此刻企图要做的事就是不正当的。我们生你、养你、教你,凡所能给其他公民的利益,都给你一份。此外我们还预先声明给雅典人所欲得的权利;成年以后,看清了国家行政和我们——法律,对我们不满,可带自己的财物往所欲往之地。国家和我们不合你们的意,你们要走,我们没有人拦阻,不会禁止你们带自己的财物到所要去的地方……可是我们默认,凡亲见我们如何行政、立法,依然留居的人,事实上就是和我们定下合同,情愿服从我们的法令。”

在柏拉图《理想国》第二篇中,代表当时新思想的格老孔与苏格拉底谈论政府的来源及其性质时,为公民社会的起源提供了这样一种解释:格老孔认为人的本性不喜欢把正义加之于人,而喜欢把不正义的加之于人。所有的人天然地倾向于尽可能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为自己牟取更大的利益,所有的人都倾向于“侵占”其他人。为了避免人们之间相互侵占而造成社会的混乱,人们就订立契约以禁止相互之间的伤害,这种契约就构成了法律和正义的直接渊源。

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阐释法律和正义在公民学的发端时期并不占主导地位。在古典的城邦时代,整体主义的政治哲学始终占据着时代的主流。整体主义的政治哲学俨然超越了契约论看待社会的个人主义方式,它以一种社会有机体的方式看待城邦共同体。

到了古希腊晚期,伊壁鸠鲁把正义与契约等同起来看待,他认为正义并非独立之物,它是人与人之间缔结的彼此不相互伤害或被伤害的契约的结果。“自然正义是人们就行为后果所作的一种相互承诺——不伤害别人,也不受别人的伤害”,“对那些无法就彼此互不伤害而相互订立契约的动物来说,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同样,对于那些不能或不愿就彼此互不伤害订立契约的民族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因此,是契约产生了正义,没有契约存在的地方就没有正义,“自然的正义无非是便利的代名词,它的目的是避免冲突和避免受到伤害”。伊壁鸠鲁开始运用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问题,他认为,在本性上人都是自私的,并且都具有追求自我幸福的本能。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时,不可避免地会与他人发生冲突,甚至相互为战。最终的结果是谁也无法得到幸福,为了避免这种所有人都不愿意出现的状况,人们之间才想到妥协,以某种方式订立契约,建立法律和国家。后来,斯多葛学派把物质性和理性看做是万物构成的基本要素,理性支配着物质性。人也是由物质和理性组成的。理性支配着人的思想,通过契约达到社会和谐。理性又符合德性,以“正义”、“公正”为理性社会的圭臬。如果说,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思想隐含着理性,斯多葛派的社会契约思想则显露着理性。经古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的诠释,社会契约思想扩大了影响。

随着城邦的渐退和城邦间界限的破除,日益扩大了的帝国使平民越来越远离政治中心,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失去了昔日对公共生活的热情,个人不再是政治的动物,而是作为单子式的个体而存在。到了中世纪,在欧洲,基督教神学占绝对统治,万流归于宗教,神至高无上,人是附庸。人没有了地位,人在上帝及其世俗代表君主面前卑微渺小。没有了人的地位,既没有了契约主体的地位,也就没有社会契约思想可言了。16世纪以后,随着封建体制的没落和基督教的式微,主权国家的兴起成了理论上必需回应的主题,如何避免君主****和社会混乱,如何建设一个和平和自由的国家,如何合理地安排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理论难题,经过改造和融合起来的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近代国家提供了有力的政治论证,开启了合法性政治的新时代。

欧洲文艺复兴打破中世纪长夜的黑暗,新世纪迎来了黎明曙光——人文主义。对世俗生活的关注取代了对神的崇拜。“社会契约论”伴随以表现人、弘扬人为要旨的文学艺术成了反封建神学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思想在此显露出来,近代的“社会契约”思想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

雨果·格劳秀斯,古典自然法创始人之一,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首先,格劳秀斯吸收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如斯多葛派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符合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系统的近代理性自然法即古典自然法的先河。他认为自然就是人的社会性、人性、理性,就是人的生活需要,这些本性就是自然法的来源。其次,在否定上帝的意志之后,认为符合自然法正义的国家是通过契约而成立的,它是自由的人为享受法律的利益并谋求共同福利而联合起来的一个完善的结合。他设想在文明社会出现以前,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由于人类在这种自然状况下经常受到安全的困扰,于是人们在理性的启示下,逐渐认识到联合起来的好处。人们就通过契约放弃每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把它交给某个个人或少数人,使其管理社会的事务,国家随之产生。在格劳秀斯看来,国家起源于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他认为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一般说来,人民不能因君主滥用权力而加以反抗。

托马斯·霍布斯是自然法论者,他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契约论体系。他主张: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平等的。这里的自然状态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尚未完全形成,是人类的史前状态;二是人们不受外界的约束,人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对财富的占有有着同等的权利。霍布斯认为人们最初生活在无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根本不存在任何善恶是非、正义与不义等观念和准则,只有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和平社会状态才有正义,正义则必须履行已订的契约,违约则为不义。从这一层面上说国家起源于契约。

他从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研究人的生理活动,解释人的情感、欲望,提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他认为自我保存是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人对财富的追求也是永恒不变的。而财富具有属我、排他的特性。所有的财富,只要是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财富都必然要标上属我的标签。人为了使自身能够占有更多的财富,就要争夺,这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如豺狼。争夺本身就要有丧失,为了避免争夺,就要出让全部权利给一个人。在这种状态下为建立和平与秩序,相互订约建立了国家,并且将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交给国家,即统治者(或君主),让其组织国家,组织政府。统治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和无限的,并且不可转让和分割,其借助于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掌握巨大的暴力机器,以超过任何个人的力量来维护每个人的利益。在这样的制度下,社会状态才是有序的,人们才能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的自然的自由,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别涅狄克特·德·斯宾诺莎是近代荷兰著名的思想家,他的理论与霍布斯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如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无“是”也无“非”,因为所谓“非”便是说违反法律。他认为主权者无过,教会应当完全从属于国家。但在论及政制和政府职能范围时他与霍布斯分道扬镳了。斯宾诺莎反对包括反抗坏政府在内的一切叛乱,他以英国的种种苦难为例,当做暴力抗击威权而产生的弊害的证据。但是他把民主制看成是“最自然的”政体,这与霍布斯的意见相左。斯宾诺莎比霍布斯更突出个人的自由权利,他认为臣民不应当为主权者牺牲所有权利,尤其是意见上的自由。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信仰自由及言论自由等主张,对洛克和卢梭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约翰·洛克,被人尊称为自由主义的鼻祖。洛克预设了一个人类共有的原初状态,即完全自由的、平等的、和平的自然状态。但是这种状态维持和保障起来很不方便,为了确保人们的自然权利,防止战争状态的出现,人们需要出让一部分权利,推选公共机构来维护他们的基本自由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通过契约和协议的形式,组成政治社会(公民社会)。为了确保契约的有效运行,人们委托他们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随后设立执法机关,具体执行法律的实施。洛克认为私人财产权是人们的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一切的立法、执法行为都是为了保护私人的财产权而服务的,如果立法、执法机关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宗旨,人民有权推翻原有的一切机关,根据契约组建新的政府。人民是权利的源泉,人民的权利决定立法权,立法权决定执法权和对外权。于是,洛克成为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人。

让·雅各·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生活在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的。那时人遵循自然法,过着简单、淳朴、自由的生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自由平等的,符合正义的,没有任何外在的事物能够约束他们自由的发展。但是自从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进入了文明社会之后,有了私有财产,人们堕落了。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状态中的人仍然能过自由平等的生活,就需要重新设计制度。卢梭设想,每一个人要让渡自己的全部权利,在公共权力机构中平等地拥有一份公权。他虽然主张人民拥有主权,他的契约论仍然是一种充满矛盾的逻辑推想。公民让渡全部权利之后,如何防止公权的腐败,公民权利如何不被腐败的公权侵害,在这些方面缺乏思考。

二、契约论的影响及局限

契约论想从一般意义上找到人与人相互联系的纽带,找到权利和公共权力存在的依据,反映了人类社会进入近现代政治生活之后寻求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理论依据。它推进了人们对人的社会本质的认识,为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构建法制社会、建立法律制度、确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对于公共权力的限制、防止特权,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今人们都在利用它。但契约只是一种虚拟假设的政治模式,并不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先验性、空想性、局限性等缺陷,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我们不能按照它的思路去构建当今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政权学说比资产阶级的契约论科学。因此,包括后期的资产阶级学者也不再用契约论,契约论有其合理性,我们要借鉴、吸收,但今天它并不是先进的,不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