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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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整体主义

整体主义既是公民道德的重要原则之一,又是公民处理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准则。整体主义认为,整体是个有机体,个体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是个体行为的影响者和约束者。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化体系使得整体主义体现出不同的历史特征、阶级特征和文化特征,但是整体主义的精髓是始终贯穿于公民学说之中的,它渗透到公民学的一些基本范畴、理论、原则及概念中。如自由,公民学主张自由应该是整体的,一种自由会对另一种自由产生冲击,争取一种个人的自由会受另一种自由限制。马克思曾说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里“自由人”指的是个人,“联合体”指的是整体。可见,马克思对于自由的认识也是从整体出发的,是以人的本质理论为基础的。再如民主,民主不是单个人的随心所欲,而是建立在多数人意见基础上的整体的民主,它表现为有限的民主,特别是在强调个人的民主权利时不能侵害别人或社会的权利。平等,强调的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在经济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一、西方整体主义的发展

“整体主义”一词最早出现在南非政治家J·C·史穆茨1926年出版的《整体主义与进化》一书中。他指出整体主义是自然界或宇宙当中一种普遍、根本的特性,是宇宙间整体的起源与进化原则。但是整体主义思想在西方伦理史上却由来已久,它经历了城邦整体主义、国家整体主义、民族整体主义等几个阶段。

从历史上看,整体主义首先出现于原始部落。远古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人的力量十分薄弱,难以与恶劣的环境相抗衡,出于生存的需要,群体具有不可动摇的优势地位,个体没有也不可能真正从群体中分化出来,个体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得到确立,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仅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到了古希腊城邦时期,城邦政治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古希腊城邦孕育出了公民观念,但是当时的公民权只是就公民资格和身份而言,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公民身份是作为一种特权存在的,它以排斥其他人甚至以对他人的奴役为前提。城邦时期,个人高度融入城邦国家之中,人们普遍认为,个人并不构成一个自足体,个人要获得生活自足以及过上更美好的生活,必须通过自由人联合体的城邦才能实现。城邦是公民的最高忠诚的共同体,参与国家事务、维护城邦利益被看做是公民的最高和最重要的义务。伊波利特·丹纳在《艺术哲学》中说,公共事务和战争是公民的职责,公民必须要懂得政治、打仗,其余的事对公民而言,都无足轻重。就证明了古希腊整体的城邦是公民存在的基础,公民因城邦而存在,为城邦而存在。德谟克利特说:“国家的利益应该放在超乎一切之上的地位上,以使国家能治理得很好。不应该让争吵过度以致失去公道,也不应该让暴力损害公共的善。”苏格拉底认为人的本质不在于有感觉、利欲和意见,而在于灵魂,灵魂的任务就在于摆脱肉体物欲的纠缠,去追求那普遍的和绝对的善,这样才能确立起公共的秩序从而维持城邦的团结。柏拉图继承和发展了苏格拉底的思想,无论是对理念世界的论证,还是对理想国的描述,都体现了一种整体主义的取向。他认为部分为了整体而存在,但整体并不是为了部分而存在,并且主张可以通过教育和共产的方式来打破小私有观念,形成全民整体主义精神,并且通过法律的制定以约束当政者,保证整体主义政策的稳健实施,避免出现极权主义,从而达到城邦或政治的正义、公正。亚里士多德曾经明确地指出,个人隶属于城邦,凡脱离城邦的人,“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在处理个人的善与城邦的善之间的关系时,他说:“尽管这种善于个人和于城邦是同样的,城邦的善却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因为,为一个人获得这种善诚然可喜,为一个城邦获得这种善则更高尚,更神圣。”斯多葛派的整体主义思想也很明显。在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逐渐衰落解体时,斯多葛派提出了“世界城邦论”。在他们看来,以城邦这种政治组织对人类进行划分是没有充分依据的,对于全人类来说应该有一个共同的城邦,每个人都是城邦中的一员。因此,每个人都应当服从整体利益,自觉地把整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克里斯普就“世界城邦”论述道,如同城邦在两个意义上——为人们提供公共的生活空间及管理机构和公民权利——为人们服务一样,世界城邦是一个包括了所有的人和神的共同体。遵循神统治、人服从的规则。斯多葛派突破了原来的政治单位——城邦的局限,而把目光投向所有人类,从而促进了“世界主义”观念的形成。

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思想体系贯穿着整体主义的精神实质,教父哲学、经院哲学的共同特征是强调社会、国家的权威性。基督教教义中的禁欲主张和仁爱说教不仅为整体主义提供了基础,而且它提倡的“顺从”原则不但要人们做上天之神的仆人,同时还要服从人世间的君主,因为后者的权威来自于神,是神的意旨的体现。托马斯·阿奎那以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离不开社会为由,极力贬低个人利益、个人幸福和个人自由。可见,在中世纪神学思想不仅是蒙昧主义的,也是整体主义的。

整体主义在近代哲学中得到发展,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提出了国家整体主义这一社会文化价值目标。他认为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是这样的:首先,国家理应支配个人,国家之所以高于个人,是因为普遍性构成个别的本质,个人只有在符合其普遍本质规定时,才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因为“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其次,国家是目的,个人是手段。由于国家的普遍利益绝对重于个人利益,而国家的全体性高于个人的主体性,因此国家要求的个人的义务,也就是个人的权利,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也就享有多少权利。这样,黑格尔强调个人对国家以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权利为本位,从而用“主权在国”否定了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论”。再次,国家是上级权威,个人是下级从属。国家的要素是强权,其权力中心是政府,而个人只是围绕此权力中心的枝节与奴仆。因此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只能牺牲小我利益以成全国家大业,甚至“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显然,这种整体主义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集体利益。

民族整体主义主张民族是国家存续之唯一合法基础,倡导民族至上。民族的个体需要归属,民族的整体需要凝聚。因此,公民的民族意识里应包括对民族的忠诚、团结和信任,这三个方面构成了统一的整体。民族的整体性有利于发挥民族的整体力量,是国家能够有效地防御外敌入侵、维护统一的可靠保证。但是民族整体主义往往引致极端性的情绪,形成种族主义、沙文主义、帝国主义等,认为种族差异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和文化发展,过分主张自己所属的团体如人种、民族或国家的优越性,如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政策、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都是极端民族整体主义的最恶劣的历史表演。

可见,在西方历史上,整体主义自始至终都体现并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城邦时期,整体主义中所指的个人仅包括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而将奴隶排除在外。它所调和的只是奴隶主、自由民与城邦之间的矛盾,而将处于最底层的奴隶阶级排除在外。在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国家维护的是私有财产制度,并不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

二、中国传统整体主义

整体主义也是在中国传承千年的最重要的思想原则。中国的整体主义有其优秀的因素:中国人的修身是为了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价值取向引导中国人重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利益,铸就了中华民族为国为民、舍生取义、天下为公的民族精神;同时还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使人们产生强烈的亲密感、一体感和归属感,使中国民族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并使得中华文化成为世界上唯一一支没有中断的苍古恒生的文化。

但是,传统的封建整体主义的弊端也是不容回避的。它认为群体的利益绝对高于个人的利益,个人的人性、尊严、价值是微不足道的、偶然的。由于受宗法制度的影响,古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整体主义所理解的人是整体的人,而个人不具有独立性,只是家族或群体的一个细胞,必须从属于整体,肯定人的价值实际上是肯定以家族、宗法为特征的群体的价值。个人对社会,义务重于权利,个人的价值只能在整体社会中得以实现。其弊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整体主义的虚幻性

在阶级社会里,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不可能形成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儒家所说的“公利”即社会整体利益无疑具有虚幻性。马克思指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这种虚幻的整体主义最明显的特征是忽视或无视个人利益,而脱离了个人的整体利益只能是一种虚假的整体利益,因为每个人都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这个集体也就丧失了为其服务的具体对象,变成了一种抽象的存在,结果是少数人打着“公利”的幌子而大谋私利。

(二)传统整体主义压抑人们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追求

在“义”和“利”的关系上,传统整体主义认为人们应当重义轻利。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曰:“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在他们看来,讲个人利益是小人,做正人君子只能讲义。董仲舒发展了这一思想:“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此后宋明理学又有了“存天理,灭人欲”之说,把追求物质利益与追求道德彻底对立了起来。马克思曾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通过正当方式追求个人利益不仅可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还可以使整个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传统整体主义泯灭人的主体性

整体主义强调个人义务甚于强调个人权利,强调个人对社会的奉献甚于强调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既导致了政治权力的绝对化,削弱了法制理性意识,阻碍了人自由个性的发展,严重压抑了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封建****制度的充分发展提供了物质、文化、制度、价值取向等各方面的支持。

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

“五四”运动以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个性解放与大同团结、人道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统一”的价值原则,即“集体主义原则”。但此后,由于受“左”的思潮的作祟,人们对集体主义的理解带有很大的整体主义色彩,******、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共产主义运动不断展开,社会的、群体的统一化、模式化不仅渗透到工作上,而且渗透到家庭关系中,使个体平均化、大众化,使个人的具体权利被剥夺,个人必须绝对服从。同时,由于过分强调个人对整体的服从甚至是依附,在十年****中,整体主义往往被混同于集体主义,成为“******”压制人民的工具,从而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公民健康人格的培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人的主体意识开始觉醒,以虚假的整体、抽象的道义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整体主义价值观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价值需求,只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才能真正克服对个人和整体的片面的、抽象的理解,才能真正实现个人利益和维护个人权利,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与传统的整体主义有着本质区别。首先,前者产生的经济基础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后者则产生于封建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其次,前者理解的“整体”是“真实的集体”,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后者所说的“整体”是“虚假的集体”,只能代表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把少数人的利益凌驾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之上。再次,二者对个人正当利益的态度不同。前者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个人的价值、荣誉和尊严的实现,后者则忽视个人利益,将整体和个体对立起来,通过强调整体来抹杀和消解个体的独立性及存在意义。

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来说,植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渊源于中国传统文化,扬弃了西方整体主义,实现了个人与集体的完满结合和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调动公民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唤起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权利意识,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