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自尊心,不希望被人轻视。但在现实生活中,有那么一些人,本应受尊重,偏偏又被人轻视。原因何在?概因他们在“自我贬值”。
现在,“自我贬值”者可谓多矣,其表现更是各有“千秋”:一个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热衷于“傍大款”,常从“大款”那里谋点“残羹剩饭”。有个后被查处的“大款”曾向人夸下海口:他让某市长几点来见他,某市长就会几点来。一试,果然灵验:这位市长大人(现已被查处)真的大汗淋漓地如约前来。这位市长实际上是把自己变成了一条摇尾乞怜的狗。一个被人称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作家,放着高雅的文艺作品不写,却热衷于为那些所谓的企业家写“马屁文”,甚至为劣迹斑斑者树碑立传,将自己的良心和信仰廉价拍卖。一个有相当演技和相当知名度的演员,却不洁身自爱、不讲艺德、唯利是图,把观众的欣赏当做资本向观众大肆索取。这些人的表现都可以称之为“自我贬值”。
本来,一个领导干部、一个作家、一个艺术家,是应该得到社会尊重的;但由于他们“自我贬值”,不自尊自爱,那么人们也只好对他们嗤之以鼻了。
当然,“自我贬值”者并不限于上述几类人。如吃完被告吃原告的“法官”,热衷于搞“有偿新闻”的记者,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的“园丁”,吃拿卡要的“税官”,向权势和金钱出卖青春、色相的时髦女郎……真是不可胜数。总之,一个人是否“自我贬值”,并不是由他的身份或职业决定的,而是由他的行动决定的。不过,有一个事实确凿无疑:那就是“自我贬值”的人越多,社会风气越坏,社会腐败越严重。一个人的“自我贬值”,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人、影响社会。因此,“自我贬值”绝不是个人的事,全社会不能不闻不问、听之任之。
“自我贬值”,是一种影响社会、危害无穷的个人行为。要杜绝这种行为,也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要通过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纪律、严厉的处罚来限制、阻止、预防有人“自我贬值”。即使有人想“自我贬值”,也没有机会和条件。如有人不顾一切,偏要“自我贬值”,那也不能让他逍遥自在、太平无事,该处罚的处罚,该谴责的谴责,该唾弃的唾弃,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我贬值”可耻的空气,让“自我贬值”者狼狈不堪。
另一方面,要从“自我贬值”者自身上解决问题。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帮他们树立起自尊、自爱的信心,使他们认识到人格、尊严、信念比任何东西都珍贵。如果“自我贬值”到丧失人格、尊严、信念的程度,那实际上是使自己与禽兽为伍了。只有认识到“自我贬值”的代价和危害,才能自觉地停止“自我贬值”。
“自我贬值”,是新时期出现的一种令人忧虑的现象,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许多“自我贬值”者并未意识到自己在“自我贬值”。现在是应该大喝一声:请君自重,莫“自我贬值”!
(原载1998年4月6日《宁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