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驱邪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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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邪教的本质和危害(1)

邪教是当代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邪教组织的出现及其频繁活动,己经成为当代世界范围出现的一种值得人们深思的社会现象。据统计,目前,全世界邪教组织约有1万多个,信徒达数千万人。其中,在西欧和南欧就有1317个狂热教派,英国604个,法国173个,西班牙全国则现有200个“具有破坏性”的邪教组织。而在未来社会,由于人类情感的需要和人格的变异,邪教组织具有进一步发展扩大的趋势。因此认识邪教本质及其危害,了解邪教在贵州的发展以及防范邪教危害的产生和蔓延就成为我们研宄的一个重点。

第一节 邪教的本质及特征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关于邪教,尤其是当代邪教,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不同的国家之间、不同的宗教之间、不同的学科之间、不同的团体之间,难以有一个共同认同的标准。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上,也没有对邪教作出法律的限定,只是在各自的范围内,对邪教的含义作出解释。这里,我们从不同视角试就邪教的一般含义做一探宄和认知。

一、邪教的概念

邪教是相对于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教等正统宗教而言的,是对某些伪似宗教教派的带有负面价值的评断称呼,因不同人所持的立场和价值观念不同,于是就会对邪教有不同的认定和界说,由此对邪教的本质和特征也就会产生不同认知和评判。这里,我们试图分别从语言文化学、宗教学和法学等不同视角对邪教的定义作—诠释,据此进一步对邪教的本质和特征给予说明。

在西方语境当中很难找到一个与中文“邪教”完全对应的词。作为一种学术称呼,邪教有类于西方英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膜拜团体),法语、德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sect(膜拜教派),其在学术上的全称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 Religion),因而现在普遍认同cult与邪教有关。不过,cult在西方是指小型的膜拜团体,含有狂热崇拜、巫术疗法等意思,在cult前面加上“极端的”(Extreme)、“破坏性的"(Destructive)、“疯狂的”(Crazed)、“邪恶的”(Evil)等定语,其含义与中文邪教含义相近。所以现在用cult来表示中文的“邪教”,这是在找不出更恰当更合适的词汇时所作出的无奈选择,故在表述时,最好有明确的说明,以免因语言含义的差距和不同造成理解上的误差。

而依于中文解释,邪教是指旁门左道或不正派的宗教派别。《敦煌变文集·维摩诘经讲经文》:“然后示其正法常王,遂讽人陈以直言,无施邪教命。”清·俞蛟《梦厂杂着·临清寇略》:“时逆匪王伦,以清水邪教煽聚亡命至数千人,阴布其党于东昌、兖州二郡。”陈夔龙《梦蕉亭杂记》卷一:“会京师大旱,谣言蠭起,谓某县某村镇邪教起事,勾结山东、河南教匪,克期入京。”如果从语言学诠释,这里的邪教可以说是汉语里一个特有名词、专门用语,有其具体的指称对象。这里的“邪”是与“正”相对应,为非正义、不正当、不正确、不正常之意。因此这里的所谓“邪教”,也就是指不正当的、邪恶的宗教或组织,通常指那些装神弄鬼、聚众结党、旁门左道、危害社会和民众的秘密组织,与邪教意思相近的还有“会道门”、“秘密教门”等称呼。在传统中国,邪教主要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历史上,“邪教”在明清时期出现较多,意指偏离传统宗教,有害于国家或政权统治的秘密宗教组织。不过,“邪教”一词的应用范围有时候又很广,封建统治者也曾把天主教、基督教和农民起义视为“邪教”,人们有时也把并无宗教色彩的秘密组织称为“邪教”。

从一般文化意义上而言,邪教是对某些具有不为大众所熟悉的信仰或宗教行为,或被认为是奇怪的宗教教派的带有负面价值的评断称呼。根据不同人士所持的不同价值观,会对邪教有不同的认定,因此这个词的使用被认为具主观性。例如,基于不同权力斗争的形式,世俗权力不时会点名称呼一些教派为邪教。而被这个词指称的对象往往是一个特定社会里的少数人。目前的宗教研究学术界中己经摒弃使用这个主观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不含贬义色彩的中性的“新兴宗教”概念。如前所述,中文邪教一词来源于佛教概念中的所谓附佛外道。与这个词相对应的英文,被认为最贴切的词汇是cult(膜拜团体)。英文中的cult —词含有负面价值的评断,但其贬义色彩远没有中文邪教一词强烈。另外,在很多其他欧洲国家的语言中,cult/sect(膜拜教派)这个概念相对中立。因此,有人认为这个词的英文翻译用evil cult更为妥当。而将“邪教”(cult)的概念引入到社会学分类的是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贝克尔(Howard P. Becker)。贝克尔的邪教概念源于主流宗教文化以外的观点,加剧了邪教组织与主流宗教之间的矛盾。邪教与“分支”(英文:sect)不同。因为分支是宗教分歧的产物,在信仰和行为上保持着与传统主流宗教的连续。而邪教就是“邪恶的教派”,但教派有什么教义,有什么宗教传统,才算是邪恶,往往因人而异。对于道德相对主义者来讲,邪恶只不过是方便制造概念的词语,并不意味这个概念是客观或有用。在他们看来,邪教一词于原教旨主义者及世俗主义者之间又容易有冲突,虽然双方都不反对邪恶观念存在,但在理解上却南辕北辙。各教派所司之事虽然是信仰事宜,但亦涉及很多人间之事,往往免不了与世俗权力妥协,不同教派获得世俗权力接纳程度不同,因而出现互相指责对方为邪教、异端或附佛外道等,有些世俗权力甚至径直点名指一些教派为邪教。从传统宗教来诠释,邪教是“正”教的对立面。所谓“正”教,主要是指“传统”、“正宗”的宗教,即我们常讲的传统宗教,传统宗教在历史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教义、经典、崇拜仪式,并为人们所接受。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宗教与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是民族文化的代表,其价值观与主流社会吻合,在许多国家中,是统治者所依赖并在社会稳定中起积极作用的力量。传统宗教都把违背、歪曲、篡改其教义,偏离道德传统,脱离或分裂教会的教派视为异端或邪教,并对其进行严厉地批评和指贵。因此,就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只有在宗教的范围内,才有正教与邪教之分。

不过,宄实言之,从法律的角度对邪教进行界定和解释,无疑才是最具权威的。但遗憾的是,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规定上的诸多差异,致使许多国家对邪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上的定义,这就意味着政府不对宗教是“正”是“邪”作出判断。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从法律的角度,对邪教有一些规定性的解释和一些法律上的表达。例如,比利时,在法律上是这样表述的,即“邪教组织,是指那些在组织和实践上进行非法、有害活动,损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组织”。法国国民议会邪教问题调查委员会在甄别邪教组织时,提出10个特征:即“导致精神失常”、“危害身体”、“擅自聚集儿童”、“无端提出过分财产要求”、“割断家庭联系”、“******言论”、“危害公共秩序”、“卷入司法纠纷”、“企图参入权力部门”、“秘密结社,活动诡秘,制造邪说,恐吓群众”等。在中国,1999年10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邪教下了明确的定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同样也已经写进我国刑法第三百条中。由此可见,邪教不是宗教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法律概念;邪教组织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一种邪恶的社会势力。根据这一界定,“******”在当年被中国政府认定为邪教组织而被取缔。

除“******”外,截止至2014年6月,中国政府已公布14种邪教组织,它们是:

1.呼喊派

组织情况:李常受于1962年在美国创立,1979年渗透到我国。1983年活动已涉及20个省、自治区的360个县市,蒙骗群众20余万人。

社会危害:李常受妄称“基督是我,我也是基督”。造成2014年5月28日山东招远血案的“全能神”教主赵维山曾是该团体的黑龙江骨干。近年来,该组织逐步演变出“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被立王”、“主神教”、“实际神”、“********”、“全能神”等派系。

2.门徒会(徒弟会)

组织情况:陕西耀县农民季三保于1989年初创立,内部设有总会、小分会、教会点等7级机构。到1995年初,该组织活动己涉及14个省的300多个县,受蒙骗群众35万余人。

社会危害:季三保编造“七步灵程”,自称是“神所立的基督”、“神的儿子”,可以行神迹奇事,治病救人。该组织骨干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致使大量学生綴学,很多群众整天“祷告”,放弃生产,变卖家产,预备“升天”,或有病不求医,因贻误治病而死亡。

3.全范围教会

组织情况:1984年,河南镇平县人徐永泽在平顶山创立“全范围教会”。最高机构为“全范围议会”,下设7个牧区。至1991年时,该组织活动已涉及15个省、自治区的88个县,蒙骗群众数万人。

社会危害徐永泽编了《教会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实现中国文化基督化、全国福音化、教会基督化的国度,与主一同掌权”。一些骨干散布“世界将到尽头,灾难就要降临”、“信主能治病”等谣言,要求信徒天天聚会时嚎啕大哭。受其影响,很多群众不思工作,一心等待“升天”。

4.灵灵教

组织情况:江苏淮阴县农民华雪和于1983年创立。该组织形式较为疏松,但有明确分工。至1990年时,该组织活动己涉及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蒙骗群众1.5万余人。

社会危害:华雪和自称是“第二个耶稣、主基督”,是“主耶稣二次道成肉身降临”,称“淮阴就是耶路撒冷”。该组织宣扬“世界末日即将来临,整个人类要毁灭,只有早进‘灵灵教’才能躲过灾难”,致使信徒群众放弃生产,坐等“世界末日”。

5.新约教会

组织情况:香港女影星梅绮(江端仪)于1960年创立,后由其女儿张路得继续在台湾传播并建立组织。1964年,该组织另一负责人洪三期在台北高雄县建立新总部和“圣山”。1988年,该组织“石牌教会”负责人左坤另立“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目前,该组织活动涉及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危害:梅绮、洪三期、左坤等人均自称“先知”,代表“至高神来执掌王权”,是“神在地上的君”,宣称要“推翻人的国,建立神的国”。

6.观音法门

组织情况:1988年,英籍华人释清海在台湾创立“观音法门”,活动涉及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1998年5月,骨干许成江另立“圆顿法门”,蔓延到9个省市的20余个县(市),受蒙骗群众约5000人。

社会危害:释清海标榜自己是“清海无上师”,等同于释迦牟尼、耶稣基督、安拉真主等。从1989年开始,、观音法门”组织成员以旅游、探亲、投资办厂为名,频繁派人进入大陆,发展成员,秘密建立活动点。此外,又多次策动境内信徒到境外参加“****”或培训,回国后进—步发展邪教组织。

7.主神教

组织情况:“主神教”是另一邪教组织“被立王”的骨干刘家国于1993年创立,活动涉及22个省、市。该组织成员分为“主神”、“省权柄”、“各级同工”等7个等级。

社会危害:刘家国自称“主神”,制造、散布“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只有信仰‘主神’才能得救,要团结在‘主神’四周,终极建立神的王国”等迷信邪说。他还以“赐神灵”为名,强奸妇女19人;以缴纳奉献粮、奉献款为名,诈骗钱财40余万元人民币。

8.被立王

组织情况:“呼喊派”骨干吴扬明于1988年创立“被立王”,曾一度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活动点500多处,发展信徒数万人。该组织体系分为“父王”(吴扬明)、“服权人”、信徒等5个等级,并制定了严格的戒律。

社会危害:吴扬明利用《圣经》中“被立”一词,自称“被立王”,宣称:“世界末日就要到来,只有信‘被立王’才能得救;若不信就要受惩罚,遭到屠杀。”他先后以诱骗和胁迫手段共奸污成年妇女和幼女数十人。他还要求信徒缴纳“奉献款”,聚敛钱财数十万元。

9.同一教

组织情况:全称为“世界基督教同一神灵协会”,美籍朝鲜人文鲜明于1954年在韩国釜山创立。

社会危害:该组织规定信徒必须与异性信徒发生两性关系,称此为“洗礼”,由文鲜明为信徒指定婚配,主持跨国大型“集体婚礼”。该组织曾在韩国、美国组织过反共大游行。“同一教”以投资援助、任职任教、文化交流等为名,派遣职员进入我国进行渗透活动。同时极力拉拢、发展我出国职员,指使他们回国后广泛传播“同一教”。

10.三班仆人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