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驱邪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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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贵州防控邪教的对策建议(5)

第二,性质不同。从根本上来说,宗教是一种世界观,是对于整个世界的一种特殊的自觉认识和评价。它不仅说明人的存在及人与神的关系,而且力图解决灵魂与肉体、生与死、善与恶等一系列对人类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并由此形成了一整套思想理论。因此,对于社会而言,宗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它与哲学、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社会意识形式具有同等的社会意义;对于宗教徒个人而言,它是一种最高的信仰,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从而也是生活意义、道德价值和行为准则的终极根据,具有人生观的意义。迷信则不然,它主要是一种的神鬼意识,是在某些范围内相信超人间力量存在的一种自发的普通信仰或信念。迷信既不对整个世界及人类基本问题感兴趣,也没有系统的思想和理论,往往是关于一些具体问题的各种社会观念的大杂烩。所以,就其社会意义而言,迷信既不是独立的世界观,也不构成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它只是一种粗陋低劣的意识现象;就其个人意义来说,迷信只是为实现自己的现实目的而采用的一种补充经验手段的超经验方法,是借以解决个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的一种应急工具,甚至常常成为迫于无奈之时的一种权宜之计,因而它与生活意义、道德价值和行为准则并无根本联系,显示出日常意识的色彩。

第三,对象不同。宗教与迷信虽然都信仰超人间力量,但它们各自不同的性质决定了对这种信仰对象的具体存在形态的理解各有特色。宗教信奉的对象多有主神崇拜和一神崇拜的特点。从内涵上说,它信奉的对象一般是真善美的化身,具有人类最高尚、最美好的品性,是一种“绝对”,并且与代表假恶丑的魔鬼是绝对不相容的。这种神圣与魔鬼的对立,事实上象征着人类社会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的理想与现实的对立,而且不同宗教所信奉的神圣自成体系,彼此之间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迷信的信仰对象则表现出原始的多种崇拜形式并存的特征。在内涵上,它信奉的对象是真善美与假恶丑的混合体,是“相对”的存在,凡是具有超人间力量的都可以受到崇拜。上至上帝、各路神仙和历代英雄豪杰,下至山妖、水怪、狐精和各种孤魂野鬼,这些对象千奇百怪,庞杂混乱,而且往往具有普通人性的色彩。同时,迷信的对象之间并不互相排斥,神仙与鬼怪、菩萨与神灵都可以共处,它们都是各行其是又混杂合流,并且大多通过巫术与人间发生关系。

第四,目标不同。宗教和迷信虽然都是以求助超人间力量实现自己的愿望为根本目的,但它们在发生根源和性质方面毕竟有所区别,因此,它们所追求的具体目标就有所不同。由于宗教的发生与社会的总体状况及个人的全部生活和整个生命相关,它是人们对寻求现实世界的幸福彻底失望的结果,因而宗教的崇拜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终极性的,它是希望解决人类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如灵魂的拯救、来世的幸福、生存的意义等等。这些问题主要是涉及人在今生与来世的彻底解脱,涉及人的灵魂的幸福,也就是说宗教在本质上是把人当作非现实的对象对待的,它所关心的只是寄存于肉体中的灵魂,因而宗教的目标也是非现实性的,因而宗教大都追求真、善、美,因而宗教大都谋求觉悟寻找人生的意义。迷信则不同,它同个人的生活和生命过程的某些具体问题与环节的狭隘相关联,使它并不是产生于对现实幸福的彻底失望,而只是对获取现实幸福的某些现实手段的失望。因而迷信的信徒所追求的目标是非终极性的、有限性的,它企图满足个人生活中急需解决的一些特殊的具体要求,如事业的成功、疾病的治疗、婚姻的幸福、生命的延长等。这些具体问题主要是涉及人的世俗生活的幸福,人的肉体的恒久。这表明迷信在本质上是把人作为现实的世俗的对象对待的,它所关心的是处于现实生活中的世俗的个体,所以迷信的目标也是现实性的和功利性的。因而迷信则少数职业者骗取钱财、坑害生命的手段。

第五,手段不同。宗教与迷信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就决定了它们在实现目标时所采取的手段有所不同。宗教追求灵魂的永恒,把希望寄托于神灵的拯救和神圣的天国,因而它不得不对超人间力量采取谦卑崇拜的态度,迷信所追求的是肉体现实的幸福,它的希望主要寄托于世俗的现实世界,因而属于另一个世界中的神秘力量对它只具有临时的工具和手段的意义。这就使得迷信对于自己在观念上信奉的超人间力量的态度,在行为上往往是傲慢的,它使用颐指气使的硬手段操纵这种信仰对象为己所用。当然,迷信的手段也并不完全是傲慢和强硬的,迫于神秘力量的威力,它不得不软硬兼施,也时常用软的方式讨好对方,以求得更好的行动效果。

第六,结构不同。宗教作为一种以世界观形式存在的社会意识形式,在千百年的延续和发展中,不仅创立了系统完整的宗教教义和神学理论,积累了堆积如山的经典著作,而且形成了严格规范的礼仪戒律、统一严密的组织团体、等级森严的教阶制度,以及虔诚坚定的固定信徒。迷信则不同,由于它只是原始宗教的遗迹和现代宗教的拙劣模仿的混合体,是普通的神鬼意识和巫术行为的大杂烩,因而它除了一些零散粗俗的观念和拼凑起来的低级拙劣的技艺解说,以及关于仪式活动的一些粗糙原始的具体规定之外,既没有统一的教义、教理和经典著作,也没有严格的活动规范;既没有统一的组织团体,也没有严格的专门制度,这也使其信徒一般都缺乏坚定虔诚的信仰,与迷信的思想联系和活动联系都不固定,往往是急功近利的、应急性质的。甚至当认为某一种神圣对象不能满足所要求愿望时,就可能污辱或抛弃它。许多迷信职业者也只是以此为谋生手段,而自己心中并非真正的信仰。

第七,功能不同。宗教对现实的消极态度是一种彻底的出世,它的具体目标的终极性使其并不重视用超人间的力量来解决现实的具体问题,并不直接干预人的正常的世俗生活,因而它一般不会对社会和个人的现实生活秩序与生命财产造成直接威胁。尤其是对拯救人的灵魂的关注,使它的教义在现世中提倡行善积德,反对作恶施暴,追求个人的心理平衡和社会生活的安宁,这就有可能从消极的动机中导出维护社会正价值的行为,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迷信则不然,它对现实社会的消极态度主要是手段意义的,其具体目标的有限性决定了它在根本上不离尘世,专门借助神秘力量追求世俗的幸福,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同时,迷信的具体目标的世俗性质及其低劣粗俗的特征,使它缺乏严格的道德要求,不倡导社会价值,为了具体目标的实现甚至可以不择手段。因此,虽然迷信也具有调节心理的积极作用,但更主要的是它直接介入和干扰社会与个人的现实生活,对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混乱和破坏。尤其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迷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蛊惑人心,诈骗钱财,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而中外历史上都曾不同程度地把以巫术为首的迷信作为反对和打击的对象。

二、在学术上应辨明邪教与宗教的区别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人类社会与文化发展中有其独特的传统价值与历史地位,是我国宪法允许存在的合法组织;而邪教则是冒用宗教名义或打着宗教的旗号,神化教主、控制精神、编造邪说、危害社会,是一种非法组织。邪教与宗教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五点:

第一,信仰不同。宗教是对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神化的信仰,是以神为中心展开的大系统。“神”是宗教崇拜的对象,是教义的中心和最终依据,是宗教礼仪和禁忌的根据和目的,是宗教感情的源泉和归宿。纵观世间的宗教,都是以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尽管人们崇拜的方式不同,偶像迥异,但信仰的都是一种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一灵与肉、生与死、善与恶、今生与来世等等,这些都是宇宙和人生的根本问题,也是人们所特别关注的课题。而邪教则是教主装神弄鬼,假冒能够支配人们的曰常生活而成为信徒崇拜的对象,邪教教主就是极端迷信的制造者,他们为了吸引信徒,极力神化自我,强迫信徒供奉,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欺骗性。邪教并不关注人生意义和终极关怀,反而大肆宣扬“末日论”,散布恐惧气氛,造成社会混乱,给个人、社会及国家都造成极大危害。

第二,目标不同。任何一种宗教都要求信徒在虔诚的宗教信仰情绪中去追求一种绝对的精神本体。佛教尚“佛”,追求“涅槃”,道教崇“道”,追求“仙境”,基督教崇尚“上帝”,追求“天国”,******教信仰“真主”,追求“天堂”。这些都是一种对超越现实、超越自我的精神本体的向往。这种追求不会损害他人的公民权利和人身安全,一般也不会危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邪教最大的特点就是追求损人利己的目标。邪教教主在实施反政府、******的长远计划时,绝不会放弃使用坑骗手段敛聚钱财,满足自己骄淫生活的追求,致使信徒在极端迷信中经济每况愈下,生活贫穷,乃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第三,形式不同。除原始的自发宗教外,首先,人为宗教均有正式组织。入教要依法循规履行一定的手续,由宗教团体受戒,方可成为教徒。入教后,教徒要遵守一定的教规,并承诺对该教承担一定的义务。宗教还有相对固定的教阶体制和专门的神职人员,如基督教的主教、牧师,佛教的方丈、住持,******教的阿訇等等。他们主持各种宗教活动,或是神学理论的创造者、传播者,或是教规戒律的制定者、推行者和监督者。其次,宗教有对神灵崇拜的一系列严格规定的宗教礼仪,这是宗教信仰的具体行为表现。通过崇拜、祈祷、献祭等宗教仪式,表达信徒对神灵的虔诚、敬畏的愿望和心情,培植教徒牢固的特殊的宗教感情。再次,宗教的传教活动都是公开的,都有自己的崇拜中心,如教堂、寺院、清真寺等。这是教徒聚集、交流宗教感情,传播宗教思想,维护宗教制度的活动场所。邪教则是利用人们对超自然能力的敬畏,或欲强身健体的愿望发展起来的非法组织。他们绝大多数都登记为宗教组织或打着宗教的旗号,也有的干脆不登记、不注册,如“******”,只是暗地里设立所谓研宄会和练功点,私自传授歪理邪说。邪教不敢在公众面前显露真相,很多既没有固定的教阶体制和专门的神职人员,也没有严格的礼仪程式和固定的礼拜中心,其所谓的“教主”,即没有高深的学问和精湛的技能,也没有高尚的道德和良好的修养,只需口才好、骗技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