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货币论(全两册)
3116500000002

第2章 货币的分类 (1)

1.货币与记账货币

记账货币可以记载债务、价格以及一般购买力,是货币理论的最基本概念。

记账货币随着债务的产生开始存在,是关于延期付款和价格表的合同(价格表是购销合同的报价)。不管这些延期付款和价格表是口头表述的,还是记录在烧结砖块或者纸质文件上的账面记录,它们都只能以记账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

我们可以通过支付货币并以持有一定量的一般购买力的形式来履行债务合同和价格合同。并且由于与记账货币的关系(因为债务和价格都必须首先以记账货币的形式来表示),货币衍生出其自身的特征。那些只是为了在交易现场作为便利的交易媒体而存在的事物会逐渐演变成货币,这是因为它们代表了一种持有一般购买力的方式。但是如果仅为如此的话,我们几乎是无法从实物交换的阶段继续发展下去的。从严格意义上讲,货币只是在与记账货币的关系中才能存在。

如果把记账货币说成是一种描述或者名称,而货币正是与此相对应的事物的话,也许我们就能够阐明货币和记账货币之间的区别了。如果同一个事物总是对应着同一种描述,那么货币与记账货币之间的区别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如果代表货币的事物能够改变,而描述保持不变的话,那它们之间的区别就意义重大了。这一区别就像英国国王(不管是哪一位)和乔治国王之间的区别一样。一项关于十年后支付等同于英国国王体重的黄金数量的合同,与支付等同于现在的乔治国王体重的黄金数量的合同是不同的,因为这要取决于英国政府宣布在支付期限到了的时候哪一位国王在位。

在介绍合同与报价的时候,我们提到了法律和习俗。不管是依照法律规定还是惯例习俗,合同和报价都是有强制力的,由此,我们引出了国家和社会。此外,货币合同的一个特殊性质便是国家或者社会不仅强制执行交易,并且还决定什么是合法或者惯例性的合同履行时必须的支付手段,而这已经包含在了记账货币之中。因此,国家首先是作为法律的权威机构而出现的,国家执行与合同中的名称或者描述相符合的事物的支付。但是国家还在另一种情况下发挥作用,那就是当国家声称有权决定并声明什么事物对应某一名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权更改其宣布内容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国家声称有权改订词典的时候。当今所有的国家都声称有此权利,并且至少在四千多年前便有国家宣布拥有此项权利了。在货币的发展史到达这个阶段的时候,克纳普的国家货币理论得到了充分的实现——该学说认为货币是国家的一个特殊产物。

因此当人们采纳了记账货币的时候,货币时代便代替了实物交换的时代。当国家声称有权宣布什么事物可以作为货币以对应记账货币的时候——即,当国家声称不仅有权使词典生效,并有权编写词典的时候——国家货币时代便开始了。今天,所有文明国家的货币无可争辩地都属于国家货币。

人们还会发现记账货币必然存在着连续性。当名称发生了变化——这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同与名称相对应的货币的改变同步——新的单位必定与以前的单位有着一定的联系。通常,国家会公布一项方案,以过去的记账货币的形式来定义新的记账货币。但是,如果国家未能公布法令的话,这之前的所有合同都以旧货币来结算,而此后的所有合同都以新的货币来结算。但是即便如此,市场也不得不在二者之间为自己建立一个等值。因此在记账货币的发展历史中,其延续性并不会出现真正的缺口,除非发生了大灾难,所有现有的合同都同时消失。

2.货币与银行票据

我们看到对记账货币的介绍引出了两个衍生出来的分类——合同报价、合同和债务承认书(本身就是记账货币),以及货币本身,它与记账货币相对应,并且货币的支付将履行合同或者债务。记账货币为下一步的发展准备好了方法,也就是说,人们发现,出于各种目的,债务承认书本身在履行交易的时候便是货币的一种有用的替代品。一旦债务承认书以此目的而使用,我们便可以称其为银行票据——但是,不要忘了它们并不是货币本身。银行票据就是对私有债务的承认,是以记账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可以在不同的人之间使用。人们可以选择银行票据或者是货币本身用来履行交易。因此,我们同时拥有了国家货币或者货币本身和银行票据(也称债务承认书)。

3.表征货币

然后,就轮到了表征货币来进一步丰富国家货币的发展。按照上述定义,银行票据可能不再代表私有债务,而是国家债务;而国家可能就会利用其国家特权来宣布国家债务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债务履行。银行票据的一个特殊种类因此就转变成了货币本身——我们称为表征货币的一类货币。但是,当表征货币从仅仅是一种债务转变成为货币的时候,它的属性就会改变,而且不再被看作是债务了,因为虽然本质上是债务,但是表征货币是以其他形式被执行的。把表征货币仍然看作是债务,即使它符合某一客观标准,就成了错误的类推。

我建议不仅将本身便是强制性的法定货币纳入国家货币的范围内,并且将国家或者中央银行承诺接受支付或者兑换为强制性法定货币的货币也纳入其中1,这一提议的代价便是无法与当今的货币使用完全一致。因此现今绝大多数的钞票,甚至中央银行存款在这里都归为国家货币,而银行票据(或者非法定货币)现在主要包括会员银行存款2。历史上许多代表性国家货币都是源自于一些银行票据,这些银行票据一旦被国家采取后,就逐渐从其中一个类别转换到另一个类别中。

4.货币的形式

下面,我们将开始分析一个不同于上述主题的内容,即对国家货币的形式进行分类:简言之,包括商品货币、不兑现纸币以及管理货币。不兑现纸币与管理货币共同构成了表征货币。

商品货币是由某种可以自由获得、并且非垄断的实际性商品3的一个单位组成,并且该商品也曾经执行过人们熟悉的货币目的,但是商品货币的供应受其稀有性以及生产成本的限制——这一点与其他商品都是相同的。

不兑现纸币属于表征货币(也称代用货币,即该货币的构成材料的内在价值与其货币面值是无关联的)——除小面值货币外,通常都是纸质货币——由国家制造和发行。但是依照法律,不兑现货币无法兑换为除其本身之外的其他货币形式,并且以客观标准来看,并没有固定价值。

管理货币同不兑现纸币相似,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家负责对管理货币的发行情况进行管理,目的是为了通过兑换和其他方法来确保管理货币以客观标准来看有一固定价值。

商品货币和管理货币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与价值客观标准相联系。而管理货币和不兑现纸币的相似之处则在于它们都属于表征货币(或纸币),除依照一国的法律和习俗外,本身并没有什么内在价值。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管理货币是商品货币和不兑现纸币的混合体;并且,也许正因为如此,它的性质很难正确理解。公众都了解商品货币,也清楚不兑现纸币。然而,与管理货币的形式相比,人们还是更容易辨认出其标准来,而且往往把以某种人们熟知的事物作为其标准的管理货币看作是商品货币,而将那些以不熟悉的事物作为标准的管理货币看作是“伪装”的不兑现纸币。事实上,现在社会最具有代表性的货币(尽管有相当一部分仍然是商品货币和管理货币的混合)正越来越多地采用管理货币这一形式。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讲,管理货币已经成为最为普遍的货币形式了——一方面,当负责管理的权威机构按百分之百的客观标准来持有管理货币的时候,管理货币就退化成为商品货币,因此它实际上就是一张货栈存货单;另一方面,如果管理货币失去了客观标准的限制的时候,就成了不兑现纸币。因为如此,我在以后章节中提出的理论都是针对管理货币的,但是,我们得出的规则可以根据需要很容易加以变更,以便符合商品货币或者不兑现纸币的特殊条件。

以上提出的各种概念和形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列图表进行表示:

因此我们一共有四种交易工具,其中三种属于货币本身,而第四种不属于货币,只是债务承认书而已。

5.通货

货币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便是公众手中持有的各种货币数量总和,不管所说的货币是国家货币还是银行票据,实际上没有什么区别,二者的总和我们可以称为通货。通货和国家货币的关系如下:

典型的现代银行体系包括一颗恒星,即中央银行,还有行星——按照美国的习惯用法,我们为方便起见称为会员银行。国家货币由公众、会员银行和中央银行各自持有。央行持有的国家货币构成了为应对存款而持有的“货币储备”,我们可以称之为“中央银行票据”。为方便起见,假设会员银行持有所有的中央银行票据——只要它可以为公众持有,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可以以同等资格作为国家货币或者会员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加上会员银行持有的国家货币,共同构成了会员银行为了应对其存款而持有的储备。而这些存款又构成了公众持有的会员银行票据,并且同公众持有的国家货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如果有的话)一起构成了通货的总和。

因此,我们可以继续我们的树状图,表明以下关系:

最后,在第3章中,我们将按以下形式对当前流通货币做进一步的分析。

6.历史说明

一些历史实例将会说明我们的这一论点。历史学家往往将货币的产生与最初的铸币联系起来,而希罗多德认为货币最初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或者7世纪的吕底亚4的说法也仍然是可信的。但是我认为铸币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重大。也许这是迈向表征货币的第一步,或者是处于使人们更容易接受后来向表征货币以及非兑现纸币的转化步骤中。不过,向国家货币的转化很有可能领先于该转化很长时间,而下一个重要的步骤——向表征货币的转化——是在此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始的。

当国家规定了与记账货币相对应的货币客观标准的时候,国家货币就产生了;而当货币不再依照其客观标准构成的时候,表征货币便应运而生了。在国家进一步摒弃了客观标准的时候,非兑现货币就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国家可以单独铸造铸币,并且铸币价值高于所组成材料本身的价值,这最多只能算作在迈向表征货币过程中的第一步。因此铸币并不属于货币发展史中的三大关键创新之一,而且表征货币只是在铸币产生后的好几个世纪中才开始发行的。另一方面,在国家规定商品和重量标准的情况下,即使货币开始以重量而不是数量来衡量,铸币也没有在国家货币(即国家决定铸币标准,国家才能铸造货币)中占据关键性地位。

吕底亚国王第一次铸造货币的时候,可能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能够非常便捷地证明纯度和重量的凭证,或者只是一种向克罗伊斯的后代以及邻国迈达斯炫耀的行为。在金属的表面烙上标志,只是一种地区性的虚荣心、爱国主义或者广告的表现,并没有什么深远的影响,也没有在重要的商业领域中使用。在托勒密时代之前,埃及就从未铸造过货币,而中国也只是在近代才开始铸造银币(银子是中国的价值标准)。除了在国外活动中,迦太基人也从未铸造过任何货币。犹太民族对货币的内在价值最为敏感,却也忽视了烙在铸币表面上的标志的重大意义(这些标志却满足了北方那些金融业余民族的虚荣心),只关注铸币金属的手感和重量,而觉得没有必要铸造塔兰特或者谢克尔。国家依法决定(并有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变这一决定)银币的纯度和数量,以便用于支付债务或者作为一种习惯性的支付手段(这通常都是用塔兰特或者谢克尔银币表示的),从这一意义上讲,这些银币就应该是由国家铸造并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