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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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企业公民 (1)

前半夜想想别人,后半夜想想自己。

——胡雪岩

原始社会时,中国人的生存状况不会影响到美国,但随着科技进步和国际贸易的频繁,人类的利益相关度越来越高,中国和中国企业的责任已跑到地球的另一头,已经涉及到大洋彼岸。反之,如果美国产的芯片装到手机里打电话有脑辐射,中国有几亿部手机,几亿人脑子全傻了怎么办?因此,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概念越来越被全社会关注。

责任边界

什么是企业公民?企业和公民是怎么联系起来的呢?公民有奉公守法的义务,也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现在把公民的概念套到企业上来,企业也应该有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强调更多的是企业公民的义务。

目前关于企业公民义务的范围有三种理解。第一种也是最窄的理解,即企业只要盈利、纳税,就算履行了企业公民责任。因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有效分配资源的一个载体,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企业承担的责任是最有效地分配经济资源,如果有盈利,那么对股东来说这个资源的分配就是积极正面的。于是按经济学家的理解,只要企业赚钱,实现盈利,能够很好地配置资源,善待员工、依法纳税,这样的企业就算是一个好的企业公民。这属于很窄的一个理解。

第二种理解非常宽,说企业对公民的义务不仅是维护员工利益、纳税、依法经营、建立合理的竞争秩序以及维护社区环境、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等,还有承担无边界、无限度的责任。中国观念一向有“均贫富”的传统,所以一谈到企业公民,多数人的期待是“好人好事随便做”,只要是好事你就得做,不做你就不是企业公民,甚至形成全社会对企业家群体的压力,出现劫富济贫,出现了“慈善榜”、“纳税榜”等各种各样的排行,总体来说就是指责企业家和社会先富起来的人捐赠太少。但是捐多少是多呢?没有边界,总之是不断地要。

最极端的故事出现在南京。南京某企业领导是个很有爱心的人,每年都捐很多钱来资助贫困儿童。有一天却突然接到电话说有二十多人堵住家门找他老母亲要钱,其中还有几个是他发小儿,要钱人的理由是:“你儿子既然在外边捐,这么有钱,为什么不捐给我一些?”结果把老太太折腾得心脏病发作。做好事本是自愿的事,却被社会公众理解为理所当然,甚至用这种粗暴的方式构成一个社会治安事件,很值得人们深省。在全国,类似这样的索捐事情还有很多。

第三种是我个人比较接受和赞成的,目前西方比较通用的企业公民概念,即企业公民要承担确定范围的社会义务、公民责任,这个范围就是只涉及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比如非洲难民不属于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你可以关心,但不关心也不为错,然而如果对直接利益相关者不负责任就一定是错。比如说食品企业将食品卖到非洲,那里的消费者就是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食品安全你就要负责任;员工也是企业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现在很多跨国公司特别强调有道德的采购,比如沃尔玛在采购的过程中就坚决不采购由童工或监狱犯人生产的产品,有尊严的劳动才是合乎道德的生产过程,这实际牵扯的是一个劳动保护的问题;所在社区是我们的利益相关者,社区利益、社区生活、自然环境、生态环境,都是我们要关注的;同时,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精神、伦理、健康方面的利益也属于直接利益相关部分,比如万通做的房子除了质量保证消费者利益以外,我们还关注业主住得是不是健康,有没有其他生活配套的需求。建立一个长期共同发展的关系越来越重要,企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体现在此;更进一步看,企业公民还要大力配合国家的重点举措与社会法制的环境,比如奥运会,企业应该怎么支持,等等。

归根到底,企业公民的责任范围强调的关键词第一是“直接”,第二是“利益相关者”,如果企业公民的责任范围定位在非直接利益相关者,或者直接非利益相关者,那么企业公民的边界就会被无限扩大,以至于大到企业自身无所适从。所以我主张企业公民的边界既不是窄到企业内部,也不是宽到了无限,而是界定得很清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企业按照这个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公益事业正常、积极、持续、有效地不断推进并发扬光大。

企业公民与公司治理

一个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公民责任、企业公民的义务是为了什么,有没有必要?一种观点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全球化经济、自由贸易使大家相互连在一起,所以你不能光管自己,要注意自己的利益相关者,否则他会报复你,比如食品不健康吃坏了人,造成恶劣影响,你企业的产品也卖不掉了。很多研究证明,企业公民责任履行得越好,经营绩效也会越高。

也有一种观点说很多企业在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方面做得不错,但是也没看到企业业绩提升,只是看到管理费用不断增加。如果这样,会造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公司效益衰退,股东利益没保障;一方面员工福利减少,使得企业内外部责任都没办法履行。

但最近有一个特别有趣的研究:摩托罗拉、诺基亚、通用电气、高盛这些企业在中国每年做很多企业公民方面的努力,而且要求员工都要积极参与,研究人员得出结论:很难说企业公民与经营绩效有什么直接关系,但认为没有关系也很难让人相信。这些企业主张公司在管理中要特别重视公民责任,从而提升公司在某地区的业务规模和发展空间。

目前来看,关于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到底对经营有没有帮助,还没有数学模型来量化,只有一个定性的说法和一个道德的说法。总体来说,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不是速效救心丸,而是一个保健品,不是说吃了马上就活了,但是你经常吃虫草、燕窝,对身体一定是有帮助的。所以建议大家只要有条件还是要经常地服用这些“保健品”,经常放在身边,对公司是有益无害,至少可以获得心理上的道德安全感,同时获得社会更多人的支持。

但是企业在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时候和公司治理有很大关系,而很多人却不重视这个事。比如说在发大水遭灾那一年,很多企业就积极响应。我记得当时很多民营企业捐几百万、几千万,有的是上市公司,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捐钱的过程没有经过一道法定程序,严格来说这是违法的。为什么违法?你捐任何一份股东财产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如果股东大会没同意,按照《公司法》,法人代表自己做决定把别人的钱捐了这叫侵占。不能说我为资助希望小学就可以去偷,我问过律师,这照样是犯法的,盗窃罪一定要被抓被判的。

甚至有一个贪官也处在这样一个“困境”,他拿了人家的钱去做了好事,于是中纪委就说我只管查案,你去找中宣部要表扬。实际上,在“非典”和“海啸”的时候、在发大水的时候,很多民营企业捐钱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且很随意。捐了以后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程序过不了,股东不同意,最后也没法真的掏钱,大嘴小手;再就是把公司不好卖的积压产品做高价捐出去,然后跟政府提税收减免。把一个善举变成了一时冲动,我们国内的民营企业在这方面有很大的通病。反之,西方企业这时候为什么没有这么迅速地做出反应?你不能说他们不负责,他们每年都出企业公民报告。而我们这些动辄捐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民营企业从来没有企业公民报告。这些跨国公司对员工平时都有要求,要求有多少时间要用于参加公益事业。我发现差别在于国内民营企业的善举和企业公民责任都在老板的肚子里、在老板的冲动上,跟公司没有关系、跟公司日常的行为和公司治理没有关系,纯属于老板个人的事情,是老板权衡他的商业利益以及跟周边的关系和道德压力临时做出的决定。

但在西方,跨国公司将这件事情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部分,是公司整个治理当中的一个内容,在公司治理中包含一个目标,就是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这就带来了几个特别的不同。第一,他们有一个长期的公益战略来确定他们公益的重点、方法、人才和经费,而不是某一个领导人随机应变的事情。第二,他们所有的公益战略的实施都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策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比如说每年拿出多少钱来放在公益基金里面,这得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然后再做出预算,每年按照这样的步骤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