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于垄断企业的支持和规制,不仅是规制价格那么简单,必须规制垄断企业商品的质量和服务。这是因为,你取得了垄断一种商品的供给的地位,消费者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就被你垄断了,你不能爱给就给,不爱给就不给,不能爱帮你解决问题就帮你解决问题,不爱帮你解决问题就不帮你解决问题。竞争性的商品,这家不给我们可以找另外一家,垄断性的商品,他要是不给,他要是不帮你解决问题,至少一时半会儿真是着实让人着急。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原则的时间还不长,消费者对于垄断企业还是停留在希望政府管制好垄断商品的价格这个层次。所以这一章着重谈谈垄断者责任的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不一定是垄断企业,但是普遍存在责权利不相称的问题。国有企业为什么存在“庙破方丈富”的情况,根源全在这里。
建立“垄断者责任”意识
2006年7月5日《南方都市报》有一条新闻,说的是广州市供电局、白云区供电局和钟落潭农电所工作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岗村重装被盗窃的电缆,因电缆被盗而停电一个月的五龙岗村130多户村民家中终于恢复通电的事。不少村民感叹,“入夏之后‘第一次用上电风扇’”。
新闻接着说,2007年头5个月,广州发生8321起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日均发生约55起,直接经济损失2700多万元,日均损失18万元;而2002年全年广州的电力设施被盗案不到千起,日均损失不到1.5万元。四年间电力设施被盗损失突增了12倍。
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急遽上升的数目,实在触目惊心。人们自然关心:一,这些案件有多少能够及时破案;二,怎样才能遏止电力设施被盗的势头。这些问题,有待新闻从业人员的进一步发掘和大家的深入讨论。但是还有一个看似“细节”的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重装电缆的时候,五龙岗村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是否已经告破,电力公司方面的损失是否已经得到部分赔偿。
上面那条新闻并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情况。但是案件告破应该很有新闻价值,所以如果案件已经告破,记者没有理由不把它报道出来。据此,我估计,在重装电缆的时候,五龙岗村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尚未告破。我想说的是,电力公司在设施被盗案件尚未告破、本身遭受的损失完全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就重装电缆修复电力设施,这种做法初步体现了电力公司作为垄断者的社会责任。
现在大家对垄断现象非常关切,明白它是行业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按照政府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垄断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比其他行业高了好几倍。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亏损”的电力公司,也有月薪万元左右的抄表员。垄断之所以能够实现高收入,是因为他们是产品价格的制定者,他们制定价格,让市场接受。因为他们垄断,市场只好接受,结果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所以,发达的市场经济,都对垄断行业实行非常严厉的价格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的市场经济,还对垄断行业实行非常严格的责任规制。以电力供应为例,住户接受了你的电力供应,也就在电力供应方面接受了你的垄断。如果你突然停止电力供应,一时半会儿住户是无法找到替代品的,而这个“一时半会儿”可能长达几个星期、几个月,甚至更长。所以,当住户和电力公司的电力供求关系成立时,住户有责任按照已消费的电力数量如期缴纳电费,电力公司则有责任保证稳定的电力供给,并且承担为了保证稳定供给而发生的经济成本。在和平时期,如果电力设施被盗被毁,电力公司就有责任尽快修复设施恢复电力供应,而不应该管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和何时能够得到赔偿。所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居于垄断地位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以电力公司为例,如果你不想承担稳定供电的责任,就不要掺和电力供应的大事。
垄断企业需要建立这种“垄断者责任”意识,居民的“垄断者责任”意识也要觉醒。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广州市供电局、白云区供电局和钟落潭农电所在遭受损失未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为五龙岗村重装被盗电缆的案例,值得我们大书一笔。
长期以来,我们被不负责任的垄断者垄断的情况真是太多了。电线被盗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电力公司首先叫苦而不负责任就是其中一种情况。五龙岗村重装被盗电缆的案例,说明这种情况正在改变,实在可喜可贺。
需要指出的是,垄断者责任缺失的情况非常普遍。比如在三年前,向中山大学广州新港西路教工住宅区提供电视节目信号的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事前不做任何通告、事后也没有任何说明,就取消了原来提供的上海东方卫视的节目,而代之以一个卡通节目。垄断者似乎可以随意改变他们垄断供给的商品的成色,而不需要考虑被他们垄断的消费者的意愿。前些年有种说法,说消费者是市场的“上帝”。这种说法能否成立姑且勿论,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反过来的情况,垄断者似乎是向被垄断的消费者“施舍”电视节目的“上帝”。角色如此颠倒,消费者权益何以得到保证?
还要指出,垄断者责任缺失的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传统的垄断领域。
开车的朋友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开车走在熟悉的道路上,突然前面出现一块牌子,上面写着:“道路施工,请绕道行驶。”这时候你只好自叹倒霉,想办法掉头另找出路。可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他们的路政当局,一定在可以直行进入或者转弯进入这个施工点的所有路口,早早就树立指示牌,告诉你前面的道路正在施工,指示你如何改道行驶,而不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叫你走到修路的死胡同尽头,才让你知道这条路已经走不下去。
任何道路施工,都需要路政当局批准。当我们开车走在公路上的时候,我们的道路权利是被路政当局垄断了的。既然垄断,就要承担垄断者的社会责任。所以这也属于垄断者责任缺失的问题。
再看一个例子:一位先生骑着自行车从办公室到一处他不常去的住宅拿东西,准备之后和开车来接他的朋友们一起出行。时间他是计算好的,完全可以精确到分,略有富余。但他想不到在停车间放好自行车以后,发现住户卡不能打开进入电梯间的大门。他问自行车保管员,才知道密码已经更换。问哪里可以重置密码,保管员说要到物业管理处。这位先生满头大汗地跑到物业管理处,管理处大部分人正在午休。值班的小姐好心地打电话请负责密码更换的师傅过来,师傅也好心地答应“马上”过来。可是这时接这位先生的几位朋友已经在下面等他很久了,他哪里等得了那么久?结果他只好空手上路。后来他才知道,这次更换密码,采取“遇上了就给办”的方式进行,并没有预先通知到每一个当事人。
这也是垄断者责任缺失的例子。一个住宅大楼物色了一个物业公司来管理,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就被这个物业公司垄断了。物业公司要更换密码,可能也是出于居民的安全考虑。可是为什么不能早早通知呢?这就像一定要你走到修路的死胡同里才让你知道那里正在修路一样,完全不为用户的方便着想。这样做会给住户带来什么损失,物业公司恐怕根本就没有想到,更谈不上责任意识了。
认识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非常重要。不然的话,就像“好心”修路但是没有想到可能会让汽车走冤枉路和“好心”更换密码但是没有想到可能耽误住户的进出那样,会把不便甚至损失强加给被服务者。可见,因为缺乏“垄断者责任”意识,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哪怕都是出于“好心”,还是不能尽到垄断者应尽的社会责任。
道路通行,被路政当局垄断;住宅大楼通行,被物业公司垄断。这种垄断,可以叫做“非典型垄断”。所谓“非典型垄断”,是相对于经济学入门教科书上原始定义的垄断而言的,因为经济学入门教科书都把某种产品的垄断企业定义为这种产品的市场上“只此一家”的企业。以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为例,一个物业公司承担了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就被这个物业公司垄断了。照理说,市场上还有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供选择,所以按照垄断的原始定义,这种情况不属于垄断。但是至少在合同期内,这座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的确是被这个物业管理公司垄断了的,所以说是非典型垄断。
有人可能以为,这样一来,垄断者的责任太宽泛了。其实不然。用户要求的某种服务全部交给你了,你就有责任提供稳定的良好的服务。在发达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须要有这种合同承担精神,才能在市场上站得住脚。哪怕遭受未曾预料的损失,也要履行合同,兑现服务的承诺。
本文开头引用的电力公司重装电缆的那条新闻提到,“2007年头5个月广州发生8321起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直接经济损失2700多万元”。这个“直接经济损失”的说法,也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垄断者的社会责任的边界在哪里。
当发生一起盗毁事故的时候,我们常常听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少的说法。“直接经济损失”的说法本身还算是科学的。以电力设备被盗被毁为例,“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为了恢复电力设备的原貌、为了恢复电力设备原来的功能,需要花费多少钱。既然是“直接经济损失”,就不包括因为电力设备被毁而造成的“连带损失”,而这种“连带损失”,往往非常大。比如你正在打一个重要的电话,电话线突然被人剪断了一小段。把这一小段电话线接上,也许只需要花费很少的钱,但是你的重要的谈话被打断,损失却可能很大。这种“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小但是“连带损失”很大的情况,可以说比比皆是,而且这些“连带损失”是只要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就必定连带发生的损失,无法避免。
所以,“直接经济损失”概念本意强调的,是尚未把随之必然发生的“连带损失”计算在内。可是现在不知道为什么往往就变成把损失只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结果南辕北辙,“大事化小”得厉害,完全背离了“直接经济损失”概念的本意了。
垄断企业只考虑“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奇怪,因为只有“直接经济损失”,才是他们的损失。但是用户也被误导,只考虑“直接经济损失”,那就上当了。因为这样的话,用户就不知不觉地把损失局限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完全忘记垄断企业的垄断者责任了。这正是一些垄断企业期盼的结果。
以“2007年头5个月广州发生8321起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直接经济损失2700多万元”为例,2700多万元只是电力公司为了修复电力设施需要付出的费用,但是加上受影响用户的损失,何止2700多万元?假如正在冶炼的高炉突然遇上停电,整座高炉可能就要报废。假如正在进行重大科学计算的电子计算机遇上停电,许多宝贵的科学数据就可能丢失。这些损失,往往比“直接经济损失”来得更大。当然,这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都不能眼光只放在“直接经济损失”上而忘记“连带损失”。
相信不管社会怎么进步,都不能完全避免这样或者那样的事故。问题是事故发生的时候,怎样体现垄断企业的垄断者责任。25年前笔者访问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时候,一天下午我从办公室回到我们居住的相当先进的教师公寓,发现电力公司正在抢修我们公寓大楼的供电系统。可是不巧,直到傍晚仍然没有完全修好。这时候我看到电力公司的人员挨家挨户派送“安民告示”性质的传单,通知住户公寓的供电系统尚未完全修好,他们仍然在抢修,但是现在每户的冰箱和卫生间都已经通电,并且每户至少还有一个房间已经通电。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修,在入夜以后不久,系统就完全修复,全面恢复了正常供电。
你看,在抢修遇到困难的时候,电力公司会想到首先要保证住户冰箱里面的东西不会坏,首先要保证住户还是能够正常洗浴和方便。这给我上了“垄断者责任”启蒙的一课。
这里可以顺便说说,他们之所以能够做到首先保证冰箱和卫生间供电,与他们的供电系统的先进布局有关。前几年广州在高峰时段居民区经常停电的实际情况让我知道,在我们这里的住宅大楼,每户只由三相交流电的其中一相供电,所以有时候这几户先停电,后来另外几户才停电。如果每户只由三相交流电的其中一相供电,就不可能在整个系统尚未完全修复的情况下首先保证每户的冰箱和卫生间通电。而他们的住宅公寓,却采用每户都交叉接受三相交流电的各相供电的方式:这两个房间R相供电,那两个房间H相供电,剩下的地方G相供电。我对于供电系统的知识了解非常肤浅,完全是个外行。上面说的,只是根据我的观察而做的粗浅分析。究竟是否这样,请有关专家不吝赐教。
在不垄断的情况下交易日常商品,比如说在菜市场买菜,可以说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在垄断的情形下交易,如果还是只认“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消费者权益就亏得厉害了。居民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已经交给你了,你不能好好服务,或者好心办点什么事却不知道给服务对象添了麻烦,虽然你没有得到什么便宜,居民却实实在在要承受相应的损失。电力设备被盗毁,电力公司是遭受损失的,但是如果因此就等待,就不作为,让居民哪里找替代品去?
所以,我们郑重提出“垄断者责任”的理念,相信或迟或早能够成为社会的共识。垄断方明确了“垄断者责任”的意识,处处为居民和消费者着想——想到他们的照明;想到他们的冰箱;想到他们可能走入死胡同;想到他们可能因为不熟悉新的改变而误事,这样就可能把事情做得好一些。居民和消费者“垄断者责任”意识觉醒,有助于垄断方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建立“垄断者责任”意识,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当然,在全社会就“垄断者责任”基本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它也只是“有限责任”。这就是说,居民和消费者是通情达理的,他们能够区分“不作为”的情况和已经尽力而为的情况。电力设施被盗毁,一时半会儿修复不好,住户是可以谅解的。因为修路,道路通行能力暂时下降,大家也都能理解。至于面对灾害、恐怖袭击乃至战争,全社会理应同仇敌忾、共赴其难,更是不在话下。
最后还要回应一下破案和赔偿的问题。我们说电力公司在设施被盗,遭受的损失尚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就重装电缆、恢复电力供应,体现了电力公司作为垄断者的社会责任,并不等于认为不需要侦破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和电力公司不需要赔偿。不过,这是超出本文论题的另外一个问题。
又给垄断企业忽悠了两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