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我所知道的普林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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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荣誉制

荣誉制(Honor System)自1893年建立以来,一直是普林斯顿大学极为珍视的一个传统。尽管它经历了程序方面的变化,但它的核心原则却一直被保留了下来,这就是学生对考试中的行为负有全责。考试时没有监考人,每次考试前同学们都会被要求写下“我以我的人格保证我没有在这次考试中作弊或者帮他人作弊”。

说起来,荣誉制的建立却是源于当初学生们对考试时有人监考这一现象的不满。1893年,《普林斯顿日报》呼吁建立一项制度,使学生们“只是面对考试本身,而不必面对包括监考人在内的其他东西”。当时这一制度在同样老牌的威廉–玛丽学院(William & Mary College)已被采用,随后又在弗吉尼亚大学被采用,正是在那里,后来成为校长的威尔逊教授了解了这一制度。普大的学生领袖们在这件事情上得到教务长的帮助,他在学校理事会上提出了这个动议。教务长的提议加上威尔逊教授雄辩的口才,为这一制度的建立赢得了赞成票。由于从提出动议到得到通过的时间很短,有人形容这是一场“突然的成功”。也因为如此,普林斯顿大学确立荣誉制一事在当时受到了媒体和外校的广泛关注。

1895年,第一版“荣誉守则”(Honor Code)付诸实施,它与现今所用的版本差别并不大。它设计了一个由6人组成的学生“荣誉委员会”,并提出,如果一个学生在考试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委员会将向院方提出要求开除该学生。为了“定罪”,六票中必须有两票赞成,这一环节随后就被修改为至少要有五人赞成“定罪”。后来,在1921年的一次大会上,学生们全票通过将委员会成员扩大到7人,并允许在特殊的案例中给违规者以宽恕。

20世纪20年代,有人曾试图把“荣誉制的精神”扩展到“覆盖学生的全部学校生活”。但后来大家的共识是,这一做法将会毁坏掉“荣誉制”本身,因此,把荣誉制的精神扩展到覆盖学生的全部生活的念头就被放弃了。正如它本身所设计的那样,荣誉制只适用于书面考试。其他所有的违规行为都由学生“纪律委员会”处理。

1974年,规则被进一步修改。它区分了为期1年的短期开除和永久性开除两种处罚,列举了被控告者的权力,将修改规则的权力交给了本科生领导团体,而不是难以运作的全体大会。

有两项虽不在“荣誉制”规则中,但也被长年执行的措施,对加强“荣誉制”的效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首先是每一位入校学生都必须向荣誉委员会提交个人书面保证书,说明自己愿意遵守“荣誉制”中的规则,并且在发现违规现象时会及时举报。后面这个要求经常被人们质疑,但这一点却是被暗含在1892年学生们与学校达成的协议中的--学生对考试中的行为负全责,对整体的责任感,应当超越不愿举报违规同学的私情。第二项历史悠久的传统,就是每学年初的新生大会上,荣誉委员会的成员和杰出校友将会向所有新生介绍大学行之有效的“荣誉制”。

与其说“荣誉制”是一系列的规则,倒不如说它是思想的一种陈述--“诚实”是考试的前提条件。这也是普林斯顿人的一种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