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伴人生
3496900000034

第34章 昔日盗窃进牢房今朝立功获减刑

文某1984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5年12月,因拾金不昧,有重大立功行为,被依法减刑两年。

文某是家中唯一的儿子,从小备受父母宠爱,养成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不良习惯。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不仅越来越不听话,而且偶尔在周围邻居家有一些顺手牵羊的小动作,逐渐养成了好逸恶劳、偷摸扒窃的恶习,更让父母感到失望的是他不仅听不得劝告,还对父母拳脚相加。劝不听,打不赢,想报公安又总舍不得骨肉亲情,对此,两位老人除了唉声叹气之外,就只有相向流泪。

邻居恨他,父母怨他,文某毫不放在心上。他觉得自己每一次偷窃都成功,派出所抓不到他的证据,暗自得意。他把偷窃的物品变卖成钱,给自己买衣服、皮鞋,经常下馆子,住宾馆,找一些臭味相投的"朋友"过上了花天酒地的日子。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之后,文某的胆子也越来越大,开始网罗和组织社会闲杂人员,为自己的盗窃踩点、放哨、搬运、销赃等,逐步形成了"一条龙"运作,为非作歹,疯狂盗窃,老百姓恨之入骨,把他们称为"江洋大盗"。

然而,就在文某一伙大肆盗窃,搞得市民鸡犬不宁时,公安局早已撒下的大网也在一点点收紧。1984年6月6日,这是文某永远也忘不了的日子--为了庆祝自己27岁生日,他们决定大干一场,一则更加刺激,二则好为自己生日庆贺。谁知当他们抱着"战利品"回家时,迎接他们的却是警察送来的特殊生日礼物--黑洞洞的枪口和冷冰冰的手铐。

1984年10月,文某因盗窃次数多达30多次,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达20余万元,又是盗窃团伙的头目,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原以为脑袋要搬家,但国家却给了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文某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十分感谢,从进监狱就开始反思和忏悔自己的罪恶,主动写认罪书,还向父母痛心疾首地认错,表示一定要重新做人。在监狱警察的严格管理和耐心教育下,文某走上了积极改造的正道,一步步在向旧我告别。因在改造中多次获得大会表扬和记功奖励,几年间,先后从死缓被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7年。

1995年10月的一天,监狱警察带押犯文某到狱外执行一项特殊任务,文某在上厕所时发现角落里有一个黑色公文包,打开一看,才知包里装有现金800元、一张银行卡和一份金额达170万元的订货合同。怎么办?这对文某是一个艰难的考验,但此时的他再不是过去的文某,面对金钱的诱惑,他没有动心,也没有犹豫,他当即把包拾起来,原封不动地交给带押警察。当失主完完整整地拿到自己的物件,并知道拾金不昧的人是正在监狱里改造的罪犯,而且以前是号称"江洋大盗"的盗窃犯时,他起先觉得不可思议,确认之后,专门赶到监狱,拿出800元现金要酬谢文某和带押的警察,被婉言谢绝。失主十分感动,再次抽时间赶到监狱,送来了感谢信和"育新学校育新人拾金不昧心灵美"的锦旗,并在社会上大力宣传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取得的成果。

当年底,通过监狱层层推举和综合考核,特别是鉴于文某拾金不昧的事实和产生的良好社会反响,监狱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了为他减刑的建议。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多方调查和严格审查,认定了这一事实,很快,送来了依法为文某减刑两年的裁定书。

当年迈的父母得知他在监狱改造中认罪服法,听管服教,特别是拾金不昧获得减刑的消息后,专门到监狱探望他,鼓励他再接再厉,立功赎罪,重新做人。

在随后的改造中,有父母的鼓励,有监狱警察的教育,有自身的努力,文某又两次得到减刑奖励。迎着新千年的曙光,文某走出了监狱大门,开始了自己崭新的生活。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本案主人公文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走的是一条改恶自新、立功减刑的道路。

文某从小不顾父母反对和规劝,不顾道德和法律的约束,给自己选择了一条

犯罪之路,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他自己的选择带来的结果。

进监狱后,他以一个罪犯的身份,迷途知返,选择了认罪悔罪、弃旧图新、积极改造、立功赎罪的道路,这是一条光明之路、正确之路、希望之路,这条路与他之前走的路方向迥然不同,当然结果也完全不同--受到奖励,多次减刑,由罪犯成了自由公民。文某的事例,值得广大服刑人员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