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伴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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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自伤自残打警察依法加刑悔已晚

黄某1998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从青年工人一下沦为监狱里的罪犯,黄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到底错在哪里?自己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难道这就是命运的安排吗?自己这一辈子还有奔头吗?这一切难道是公正的吗?带着种种疑虑,黄某在监狱的改造不是那么顺利,偶尔要做出些违规违纪的事,稍微不顺心就要找警察的麻烦。不仅把警察的耐心教育当成耳边风,甚至认为监狱警察对他的教育和严格管理是在同他过不去。

日子一天天过去,刑期一天天减少。眼看6年的改造终于快熬到头,黄某与监狱警察对抗的心理愈加严重。

2004年1月的一天晚上,黄某因不满警察的管理,闯入警察值班室,用烟灰缸将值班室的玻璃砸碎,面对前来阻止的警察,黄某用剃须刀片将自己的手腕割破,以自伤自残的方式向警察示威。监狱对黄某进行了救治后,为避免他再犯错误,派专人轮流看管他。第二天中午,黄某在洗脸时不慎将包扎伤口的纱布弄湿,值班的警官马上找来医生为他重新包扎伤口。当医生离开后,黄拿起放在旁边的塑料脸盆砸了过去,毫无防备的警官被击中右眼,紧接着,黄某冲上去对着警官的双眼猛击了两拳,在闻讯赶来的警察制止下,黄才收手。1月23日,黄某指使同监室的罪犯李某等人砸碎窗玻璃和灯管。

2004年6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黄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殴打监狱警察,组织其他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未执行完的刑期,决定对其执行2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本可以回家过年,这次还得在监狱多改造2年,黄某不得不再次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任。《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监狱坚持把"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作为监狱工作方针,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目的是把每一个罪犯都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任何罪犯,不管他犯罪前是什么身份,也不管他犯的是什么罪,不管他的性别、文化、年龄怎样,一律平等对待,公平、公正、公开奖励和处罚。

监狱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罪犯辱骂、殴打警察的行为都无一例外地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发生在黄某身上的事是不应该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监狱里的每一个服刑罪犯都能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