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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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物权(1)

第一、 各种物权与保护

1、网游里的“虚拟武器”,算是财产吗?

法律疑惑:

人们说到财产时,往往会想到日常生活中的实物,如房子、汽车、家具啊等等。这些财产是有形的,而且确实具有经济价值,能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人们称之为“财产”,并将人们对这些财产的权利称为“财产权”。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一大部分时间都是生活在网络的虚拟环境里。有些人在这些虚拟网络里买房置地、并采购或者制造各种衣食住行的生活资料。那么,这些网络里的“非实物”算是财产吗?司法机关对这些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吗?

典型案例:

2006年4月16日22时许,西安游戏玩家薛刚登录游戏时惊讶地发现,自己在《热血传奇》游戏中拥有的一把顶级网络道具装备“18魔杖”没有了!这把“18魔杖”是他在游戏中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练就的,在他所在游戏区里属性值最高。

薛刚立即与代理这款韩国网络游戏的上海盛大网络公司联系,被告知其“18魔杖”被公司删除了,原因是其属于“变态装备”,可能影响游戏公平,对此,盛大有权删除。薛刚后要求盛大网络恢复,但遭到拒绝。2006年7月,薛刚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盛大返还属于他的“18魔杖”;公开向他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针对薛刚的诉求,盛大公司承认删除薛刚“18魔杖”的事实,但辩称:薛刚在安装游戏时,接受了用户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盛大有权删除“变态装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中的一种有别于有形财产的新型财产,包括游戏中积分、装备、账号和货币。其在虚拟环境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用、使用等。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同时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因此虚拟财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另外,对于被告以维护游戏公平为由删除原告的“变态装备”问题上,法院认为原告的魔杖是在被告运营的游戏平台上,通过被告提供的程序和方法取得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此,法庭在被告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宣判:薛刚在游戏中取得的魔杖,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上海盛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薛刚所拥有的魔杖,予以恢复;赔偿薛刚人民币1元。

律师说法:

该案被称为“虚拟财产第一案”。在这个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依据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做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

财产,在民法上被称为“物”。这个“物”跟物理上的物是不一样的。比如,物理学上,月亮和太阳都可以称作“物”。但在民法上,它们就不是“物”了。相反,一些在民法上能称之为“物”的东西,在物理上却不能称之为物。比如本案中的网游武器,恐怕没有那个物理学家说它是物。

那么,作为民法上的“物”,具体需要哪些构成条件呢?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据此可知,所谓“物”,必须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生的器官不是民法上的物;二是必须是人力所能支配的。如果人力不能支配和控制,比如日月星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非人力所能控制和支配,所以也不是民法上的物。三是具有经济价值,即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没有经济价值,则也不是民法上的“物”。所以,民法上的“物”与“财产”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同意词。但物理上的“物”却并不非如此。

本案中,网络游戏里的武器装备,虽然不是“实物”,但却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的能为人力所控制的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因此,应当认定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你的“地盘”,你可以无拘无束的“做主”吗?

法律疑惑:

人们常常说:我的地盘我做主。其实,这句话在法律上来讲是不严谨、不准确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是你的地盘,但你在“做主”时还得听听邻居的意见,看看邻居的意思。不能自己做自己的主,就不管他人的死活。这在法律上,叫做“相邻关系”。那么,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典型案例:

王红和刘明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村的村民,二人的房屋前后相邻,是为邻居关系。王红为了自己排水方便,就在自己的房子后墙底部挖了个洞以便屋里做饭、洗衣等生活垃圾用水能够不经过自己的院子就排出去。如此一来,她倒是方便了很多,但却给刘明造成了麻烦:一是两家的前后房挨的很近,王红长期排水,致使水把自己的房屋地基给浸泡了。二是在夏天,由于刘明要开后窗,这就致使王红排出的垃圾水的恶气全都跑进了刘明的房间,搞的刘明不敢开窗通风了。刘明数次要求王红把出水口堵上,在房屋前面另行开道排水。可王红却说,我是在我自己的房子上凿洞,排出的水也是流经公家的空道儿,跟你有什么关系?刘明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王红堵上排水洞。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明的请求。

律师说法:

这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什么叫相邻关系呢?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相邻关系的前提是两个不动产是毗邻的。其次呢,相邻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相邻的权利人不但享有权利,而且是互相负有义务的。有哪些权利呢?就是有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不动产【一般是房子】的权利。而义务呢,主要是容忍的义务。这有点儿像夫妻之间的义务,即互相容忍对方的某些合法、合理的行为。当然,权利也不是无节制的,否则就不是权利而是霸权了。义务也不是无限的,否则就是奴役了。权利的行使不能影响到相邻人的正常生活。容忍的限度呢,也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由于王红长期排水,不但给刘明的房屋造成了地基受损的结果,而且还给刘明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王红这时候就不是正常的在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了。刘明此时也无须再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对于相邻关系纠纷,因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在处理时呢,要秉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必要时,还要尊重当地的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从而既要解决邻里之间的矛盾,又要防止出现新的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人们能自己创设新的物权吗?

法律疑惑: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人们缔结合同,是不用完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字不落的全盘拿来的。只要合同里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就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但生活中,人们完全可以自己订立这十五种合同之外的合同。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我们在物权法规定的各种物权外自己也创设一些新的物权,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吗?

典型案例:

山东省某村的村委会搞公开竟选,各代表们为了使自己能够拉到更多的选票,一个个都许诺说将来要给村民们办实事儿、谋福利。其中代表李二瓜的许诺更是让人动心,他说如果大家选他当村里的村长,他将把村里的土地分给村民们所有。村民们不用再签订“耕地承包合同”,而是以后就能世世代代的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在这种“耕地所有权”的诱惑下,村民们都投了李二瓜的票。

李二瓜当选后,村民们便要求李二瓜兑现承诺“分地”。李二瓜也同意了。就把全村的村民召集在一起,挨家挨户的分了地。不知道怎么回事儿,这件事后来被县里土地局知道了,县里土地局调查核实后,对李二瓜村的事情做出了处理决定,认定他们“分地”的行为无效。村民们不服,就想打官司起诉土地局。但又不知道能不能打赢。

律师说法: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村民们打官司,肯定是要败诉的。因为,村民们“分地”的行为确实是无效的。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什么是物权法定呢?也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人们不能在法律之外自己再“创造发明”。这跟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是截然不同的。法律为什么不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呢?这主要是基于法律调整的角度考虑。物权法本身就是来规定和规范物权的,试想,如果人们各自创设各自的物权,那么物权法将从何调整?这必将不利于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

现在,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对农村农业用地的一种权利规定。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村民们享有土地所有权。因为村里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所有权的主体。而且,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一直是国家和集体的,私人只有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但都没有所有权。本案中,虽然刘二瓜的本意是为了为村民谋福利,但却用错了办法,用村集体的土地分给村民们,似乎有些“借花献佛”的意思。殊不知,土地这朵“花”,你是借不到所有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什么叫做“善意取得”?

法律疑惑:

如果你的东西丢了,或者被他人侵占了。又或者说,他人因合法的原因以合法的手段占有了你的财产。这个“他人”呢,后来出于某种目的,把你的财产又卖给了第三人。那么你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你的财产吗?第三人能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第三人不返还,你该找谁“算账”?

典型案例:

【1】张潇潇与王寒是一对好朋友。某日,王寒从商场买了一套高级音响,因为家中正在装修,所以王寒就把这套音响放到了好友张潇潇家中。但之后,王寒因为酒后打人被公安局给拘留了。一直过了好几个月,王寒还是没有出来。张潇潇心想,估计王寒要被判刑了。于是呢,他就打起了那套音响的主意。因为当时王寒放到张潇潇家里的时候,除了两个人之外,并无第三人知道。于是,张潇潇就对他的另一个好友刘清说,我刚刚买了一套高级音响,现在我急需用钱,想卖出去,你要的话我给你打5折。刘清一听,那好啊!自己捡了个大便宜。于是,刘清付给了张潇潇2万元钱,把音响搬到了自己家里。

正当张潇潇为自己的“空手套白狼”而洋洋得意的时候,王寒从看守所出来了。原来,由于王寒的打人行为并不很严重,所以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他了。王寒回来后,发现了张潇潇出卖自己的音响一事。他十分生气,就把张潇潇和刘清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张潇潇和刘清买卖音响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清将音响返还给自己。但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支持王寒的诉讼请求。

【2】王霞与陈铜原系夫妻,2002年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登记于陈铜名下的房屋一栋归张王霞所有。但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忘记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此时房屋仍然登记在陈铜名下。

2003年5月,陈铜瞒着王霞,把房屋卖给了李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王霞得知后,以陈铜、李军二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该房屋。但王霞的诉讼请求最终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在这两个案件中,都涉及一个同样的事情,即出卖人并非是物的所有权人,也并非是所有权人授权其出卖该物的人。这种情况下的出卖人,我们称之为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合同的行为。无权处分的构成有这么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处分行为。第二,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第三,行为人无处分权。

在无权处分中,有一个第三人的问题。这个第三人,就是指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物的人。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处分人【出卖人】是无权处分人,那么第三人从他这里购买财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呢?第三人能否取得所购买财物的所有权呢?

在这里,就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和真正的物的所有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也涉及到社会交易的安全问题。对此,法律上将第三人分为“善意第三人”和“非善意第三人”。对于善意者,法律予以保护,而对于非善意者,法律不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