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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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诉讼常识与聘请律师(1)

第一、 民事诉讼

1、起诉他人,应该到哪个法院去告?

【1】诉讼案例:王花花的户口在北京市东城区,丈夫李庆的户口在西城区。王花花现在因为工作原因住在海淀区一年了,而丈夫李庆也在朝阳区与婚外恋的第三者同居了近两年。王花花想起诉丈夫要求离婚,就问律师:东城、西城、海淀、朝阳四个区都有法院,我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

律师指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据此,本案中王花花应向其丈夫李庆的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案例: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葛某与家住朝阳区的臧某签订了一份树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臧某将树苗送到葛某家里,葛某在验收树苗后付款给葛某。但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树苗的品种和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臧某就想起诉葛某,但不知道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指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双方已经约定为臧某的家中即北京市海淀区。所以,臧某如果起诉葛某,既可以到葛某的住所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去起诉,也可以在合同的履行地即自己居住的海淀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臧某可以择一而诉。

【3】诉讼案例:阿峰是外地来京打工的青年,某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被一辆山西牌照的小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轿车主也就当时驾车的陈某【家住山西】拒绝赔偿阿峰的相关损失。阿峰欲起诉之,但听说起诉别人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去告。他觉得到山西告太麻烦了,所以犹豫不决。

律师指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阿峰不必到山西去起诉车主陈某,而是在事故发生地北京市丰台区的法院就可以起诉了。

【4】诉讼案例: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高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区买了套房子,卖房人是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天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为房屋质量和权证问题发生纠纷。高先生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却被朝阳区法院告知本法院无管辖权。高先生很奇怪,难道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不对吗?

律师指点:乍一看,本案似乎是一个合同纠纷。而作为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都是有权管辖的。据此,朝阳法院的说法似乎是错误的。但实际上,朝阳法院并没有错,错的是高先生。因为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其他任何法院都是无管辖权的。据此,本案中,高先生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诉讼案例:赵云、赵雨和赵虹是三个亲生兄妹,其父老赵先生于2009年3月份死亡。赵云和赵雨认为妹妹赵虹已经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就拒绝把遗产分给赵虹。赵虹无奈,欲起诉两位哥哥。但大哥赵云住在新乡市红旗区;哥住在该市所辖的延津县;父亲去世之前住在老家焦作市解放区;父亲的主要遗产也都是在焦作市解放区。那么,本案中的那个法院有权管辖本案呢?

律师指点:本案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对于这种类型的诉讼,并不是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本案中,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既是被继承人赵老先生的住所地,也是赵老先生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因此,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合同纠纷,能否由双方自行选择管辖法院?

诉讼案例:北京朝阳区的兴发公司与海淀区的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纸张买卖协议。兴发公司听说实达公司的名誉不太好,怕对方违约后产生纠纷。于是便商量,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后,应该如何处理纠纷。双方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上,都同意由法院裁判。但兴发公司又听说,实达公司在朝阳法院“有关系”,担心将来诉讼时自己吃亏。就想,我能不能先和他约定好发生纠纷时由其他的法院来管呢?

律师指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中,很多当事人出于诉讼成本或者其他目的的考虑,往往会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如果发生纠纷时由一个离一方或者两方都比较近的或者处理案件时比较方便的法院来管辖。这种办法是值得鼓励的。

3、如何约定有效、有利的管辖法院?

【1】诉讼案例: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天圣广告公司与住所地在南京市Y区的佳好装修公司签订了广告服务合同。其中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一项,双方做了如此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者南京市Y区人民法院管辖。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价格计算条款确实发生了很大的争议。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天圣广告公司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却不想,朝阳区人民法院却告之天圣广告公司不予受理此案。这令天圣公司非常不解,为什么自己约定了朝阳法院可以管辖,朝阳法院却说自己没有管辖权呢?难道说自己要到南京去起诉对方?这比起在北京市起诉,可是要耗费更多的精力啊!

律师指点:天圣公司的初衷是好的,但却没有准确的把握和运用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所以费了很大的心思,结果还是做了无用功。为什么呢?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约定管辖法院时,只能选择一个法院,如果选择了两个以上的法院,则视为约定不明确,仍然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来确定法院。

【2】诉讼案例:周宇与关胜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均认为:本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业务水平肯定不如中级法院的法官业务水平高。所以,两人就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就要起诉到本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后来,周宇因为对关胜所交付的货物质量不满,因此诉至本地中级法院要求关胜承担违约责任。但中级法院却不予受理。

律师指点:本案又是一个无效管辖的约定。原因在于,周宇和关胜的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约定。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的职责分工。一般来说,除了重大案件外,一般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这是一个硬性的规定,即使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也是不能越过基层法院而直接到上级法院的。所以,本案中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约定,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定的管辖来诉讼,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本案只是向大家介绍了如何约定有效的管辖。应该说,只要能够全面了解管辖的法律规则,约定合法有效的管辖还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但实践中,人们除了约定管辖时要做到合法有效之外,更多的还是要考虑如何约定才对自己一方有效。

法律技巧:本律师在为客户起草合同时,在约定管辖法院这一条款时,会考虑这么几个因素:

一,一旦发生纠纷,我的客户诉讼起来是否便捷,这就要考虑法院的远近、证据的所在地、标的物的所在地等因素了。

二,对方地区的法院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虽然,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官员总体上是好的。但有些情况下,也确实不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

三,可供选择的几个法院,他们的司法官员的业务素质和判案惯例如何?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这就导致司法官员的业务素质也不尽相同。而且,虽然司法讲究统一性,但由于司法官员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有时候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所以,这就需要律师了解各个地方法院的对一些问题的主流观点和判例,从而选择合适的法院。

四,案件胜诉后,判决是否容易执行?由于受理诉讼的法院,一般也是将来执行判决的法院。因此,将来的执行问题,也是在确定管辖时要考虑的。

4、起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诉讼案例:杨三顺上街的时候,被一个陌生的人给撞伤了。对方刚开始同意协商赔偿,但后来因为杨三顺要求的数额过高。对方不同意协商,之后就就跑了。杨三顺想到法院去起诉对方,但他只知道对方的小名儿叫“二蛋”,其他的个人情况全然不知。不知道法院能不能去为他找到这个人。

律师指点:在这个案件中,杨三顺的案件是无法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被告必须明确。这个明确的程度,在实践中的要求是必须能让法院根据你提供的被告的自然情况顺利的确定并找到这个被告。一般来说,如果对方是个人的,应当写明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在本案中,杨三顺只能提供对方的小名“二蛋”这一信息,人民法院无法据此确定被告到底是谁。而且,法院也没有替原告找人的职责和义务。

【2】诉讼案例:刘达因为盖房子,特向朋友张道提出来借款5万元。张道自己也没钱,但又不想驳刘达的面子。于是,张道就介绍刘达向自己的好朋友薛飞借款。薛飞见张道和刘达是好朋友,就欣然同意。但过了还款日很长时间后,刘达仍然没有还款,并且每次薛飞向他要钱时,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薛飞很生气,慢慢地也对张道有了意见,觉得张道不该把这么一个不讲信用的朋友介绍给自己借款。张道为了向薛飞表明自己的立场,就替薛飞把刘达告到了法院。但法院却以条件不符合为由,拒绝受理张道的起诉。

律师指点:本案的情况在生活中应该说是很常见的。许多人出于气愤也好,出于友情也好,总想替他人做点儿好事儿,比如打官司。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要求,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非直接利害关系者,是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案中,刘达与薛飞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而张道则不在这个法律关系当中,因此,他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

法律技巧:在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本人或者是出于不好意思,或者是因为有所顾忌,不敢起诉对方。但如果不起诉吧,心又不甘。这时候怎么办呢?本律师的建议是,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支付了价款,取得了债权后,就可以以受让者的名义起诉对方当事人了。这就实现了“换个人”起诉的目的。当然,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合法的。

5、三角之债,如何诉讼?

诉讼案例:个体户张成欠刘安2万元钱,刘安催要了很多次,张成总说自己没有钱。刘安经过调查,发现张成也确实经济困难。心想那就这样算了吧!但是,某日,刘安无意中得知王亮尚欠刘安2万元钱,而且早已经到了偿还日期。但张成就是不去找王亮讨要。刘安就想,我能直接向王亮讨要这笔钱吗?

律师指点:刘安的想法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答因为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本案中,张成故意不行使他对王亮的到期债权,以至于自己不能偿还欠刘安的2万元钱,最终损害的是刘安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刘安是可以越过张成,以自己的名义向王亮提起代位诉讼的。

法律技巧:现在,很多判决执行不下来。原因之一,就是败诉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很多人只记得去查找对方的财产情况。而忽略了对方的债权情况。事实上,如果能发现对方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是可以通过代位诉讼来实现自己债权受偿的目的的。

6、小孩儿之间的纠纷,如何进行诉讼?

诉讼案例:李进7岁的儿子小明在学校与王芳的7岁的女儿小霞发生口角,双方进而发展到撕扯。在撕打过程中,小明将小霞的牙齿打掉了一颗,小霞也将小明的鼻子打出了血。双方激战了很长时间后,学校老师才赶到现场制止了纠纷。后李进和王芳赶至学校协商此事,但没有结果。于是,双方都打算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那么,这么一起案子应该如何诉讼呢?

律师指点:在本案中,第一,由于小明和小霞因都不满10周岁,因此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也没有相应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要求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们的父母代理诉讼。这对于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来说,也是法定的一项义务。因此,不管是谁起诉谁,都应该将法定代理人列上。

第二,由于小明和小霞彼此都对对方造成了伤害。因此,如果小霞是被告的话,那么她可以提起反诉。反之,如果小明是被告的话,他也是可以提起反诉的。

第三,在本案中,小明和小霞都是在学校受到了伤害。学校本身也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双方都可以将学校也作为被告,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

7、如何正确、恰当的提出诉讼请求?

诉讼案例:岳小岭姑娘在上班途中,无缘无故被秦小贵养的一只大狗咬伤。岳小玲非常生气,心说一定要让秦小贵受到法律的严惩。于是,她就写了一份诉状递到了法院。在诉讼请求中,她是这么写的:要求法院追究秦小贵的各种法律责任。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审查后告诉她,你这么写是不合适的,你改改吧!

律师说法:诉讼请求是一个很关键的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这其实只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在我们律师实际办案中,我们对诉讼请求的确定是非常谨慎的。一般都是要经过数次讨论和斟酌后才能确定的。

法律技巧:一般来说,本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时会考虑这么几个问题:

一,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支持?比如,本律师曾看到过这么一个案例,原告起诉的是合同纠纷,但在诉讼请求中却有一个赔礼道歉的要求。很明显,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被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