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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诉讼常识与聘请律师(5)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10、“赔完了”,还能再告吗?

诉讼案例:孙某持刀对李某实施了抢劫,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因此损失了医疗费、误工费数万元。孙某被抓后,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过,主动赔偿了孙某的损失,双方并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被害人李某觉得自己当时要求赔偿的数额太少了。所以,他又找到办案法官,请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孙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并达成了协议,法院不应该受理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孙某和李某谁的想法正确呢?

律师指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所以法院可以受理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孙某即使赔偿完了,李某还是可以再告的。

11、所有的案件,都归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吗?

诉讼案例:杨阿姨长期受到儿媳妇儿的虐待,衣食住行没有一样好的。可怜的杨阿姨想离家出走,但又举目无亲,无处落脚。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有人跟她说,好像法律上有一个虐待罪,你的儿媳这样对待你,你干脆让国家来“管管”她吧。于是,杨阿姨就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将她的儿媳抓起来。但公安机关却告诉她,这种情况下,杨阿姨只能自己到法院起诉她儿媳,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力管的。杨阿姨就很纳闷儿,为什么公安机关还不管犯罪了呢?

律师指点: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公诉和自诉。公诉为一般、主要的途径和程序,而自诉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途径和程序。大多数案件都得通过公诉程序,即公安或者检察院立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么几个程序来完成。但少数犯罪是要求受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即受害人起诉----法院审判这种程序来完成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第四、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案件都属于公诉的范围。

12、只自诉部分人,之后还能再追究“漏网之鱼”的责任吗?

诉讼案例:余某、黄某和风某是同一村的村民。某日,三人因为一点儿小小的纠纷打起了架。余某和黄某站在同一战线,将黄某打成了轻伤。黄某一怒之下,要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黄某听说后,赶紧托人到风某家里说情,说了很多好话,并承诺以后好好对待风某。于是,风某心软了,只将余某一个人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将余某一人定罪后,黄某觉得自己没事儿了,就不再像之前那么对风某恭敬。这让风某很生气,他打算再将黄某也告上法院。但不知道法院还会不会再受理了。

律师指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据此,由于风某第一次的心软未将黄某一并自诉,他在法院已经判决之后,就不能再告黄某了。

13、共同受害人,可以“你先告,我后告”吗?

诉讼案例: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那么李某可以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吗?

律师指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本案中李某在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李某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4、受害人自诉后,多长时间才能“解气”?

诉讼案例:宋某为了炒作自己,让自己出把名,就在各大网站上以及自己的博客上散布各种谣言,对公众人物张某进行诽谤。张某对此非常生气,以诽谤罪向某县法院对宋某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张某不知道法院在多长时间内才能为自己“出气”。

律师指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看来,孙某让法院为自己“出气,是需要等待一段日子的。

15、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吗?

诉讼案例:在常某自诉胡某的侵占案件中,法官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常某很纳闷儿,难道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吗?在得到法官的肯定和释疑后,常某与胡某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当法院向双方送达调解书时,胡某爽快的签收了,但常某此时又觉得自己太让不了,就不想签这个调解书了。那么,常某有权不签收吗?

律师指点:刑事案件中的部分自诉案件【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是可以调解。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在本案中,常某有权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调解书,法院也不能强制他签收,而应该进行判决。

第三、 行政诉讼

1、对“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案例:李某父子在街边摆摊卖西瓜,有张三等几个地痞过来买西瓜,可是李某给他们称完西瓜之后,那几个地痞拿着西瓜就走,李某再三说道小本生意,要求张三等人付西瓜钱,这时他们不仅不给钱还打砸西瓜摊。离西瓜摊不远处有个派出所,李某叫儿子赶紧去报警,可当李某儿子到了派出所后,民警却说现在是午休时间,不办公。最终李某的西瓜摊被砸,自己还被打伤。李某对警察很不满,想“告警察”,但他不知道自己的诉讼能否为法院受理。

律师指点:本案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本条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而言人的其他权利,如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对于政府的“好意指导”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吗?

诉讼案例: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某村66户农民强制性推广种花木。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指点:这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

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以下这些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国

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民要告官,哪个法院能管?

诉讼案例:张三的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2005年4月张三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张三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指点: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以本案例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甲市A区法院、乙市A区法院、乙市B区法院。

4、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吗?

诉讼案例:张村与李村相邻,张村认为李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李村所有,张村不服。

律师指点:本案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除了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之外,对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后再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民要告官,受时间的限制吗?

诉讼案例:因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06年4月8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06年3月14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由A公司变更为B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08年3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

律师指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解释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告到了法院,法院却漠然不理时,怎么办?

诉讼案例:某省A市北区人民政府为改选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个月未得到北区人民法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