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
3749200000046

第46章 律师在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中的行为规则

(第一节律师见证中的职业规范)

律师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都是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为委托人服务的,法律强调的是律师对委托人的诚信义务,律师必须一切从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不得作出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事情,当然,这也必须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前提,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也不能超越国家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在律师的诉讼业务中,律师接受的是当事人的委托,法律赋予律师的任务就是维护委托人盼合法权益,律师发现有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可以置之不理,这是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世界进入到法治的时代,律师的业务也冲破了旧有的窠臼,蓬勃发展起来,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社会生活离开律师已经是寸步难行了,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说法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远了,“有事请跟我的律师谈”已经成为一种时髦,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再也不是单纯的辩护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其社会功能也在从单纯的解决纠纷发展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并重,律师的中间人业务越来越多,该业务在律师整体业务中的比例和地位也在与日俱增,律师对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大,人们对律师的信赖更强了。与此同时,律师在办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咨询和起草非诉讼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职业规则也显得日趋重要了。

所谓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在这里,律师不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不是单纯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法律服务,见证律师提供的是中间人的法律服务,处于证明人的法律地位,承担的是证人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见证的职业特点

当事人之所以委托律师见证,是出于对律师的信任和崇拜,相对于民间私证和公证,律师见证有其权威性和灵活性,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见证证明,与一般民间私证和公证机构进行的公证都有本质的不同。

(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国家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同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情况。

(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区别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的事件先行调查而后出证的做法,对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情,律师都不能见证。

(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5)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律师见证的法律意义在于,可以促进当事人严肃认真地对待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有利于双方自觉地履行约定义务,律师见证具有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会随着律师声誉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而不断扩大。

二、律师见证的职业规则

1.真实合法原则

真实是指当事人所提交的一切证据资料应该真实,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应该真实。对于欺诈、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律师见证,应予拒绝见证。合法是指见证的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律师将不予见证。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事关律师的声誉,不得有半点马虎,在真实合法的问题上,必须一丝不苟,不能打任何折扣,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律师见证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2.自愿原则

律师见证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由当事人主动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委托律师予以见证。律师可以多方面地宣传见证的意义和作用,但不能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见证。

3.直接原则律师见证只限于办理见证业务的律师对自己亲眼所见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不能由别人代替自己观察,也不能对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见证。

4.公平原则

律师见证要站在中证人的立场上进行,不偏不倚,不能谁委托见证就偏向谁,忽略他人的合法权益。见证律师应秉公见证,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事实的真实和法律的公正。

5.回避原则

为了保证律师见证的客观公正性,维护律师的良好声誉,避免嫌疑,律师不得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当事人对见证律师如果认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见证公正性的,也有权申请该律师回避。

6.便民和保密的原则

律师见证要从有利于当事人,方便当事人出发,做到及时、准确、迅速、有效,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对于见证内容所了解到的情况,有义务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为其保守秘密。

三、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

律师见证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证律师必须按照见证规则办事。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见证律师则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若对明显失实或违法的文书予以见证,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职业规则)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务,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从而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某些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律师正确运用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分析与阐述而得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结论。它具有独立性,但不具有强制性,在某些方面,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意见书成为某项法律行为的一个必经程序,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出具该项法律意见书的资格,也由某些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特别规定。

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职业规则

1.真实性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资料必须保证是真实可靠的,律师要对当事人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甚至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离开了真实性,法律意见书就如同空中楼阁,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企业重组、股份公司设立,股票上市等法律意见书,面对的是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不仅对信息披露要真实,对制作主体也有特殊要求。至于单纯回答当事人某些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可以适当降低要求,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为提供法律意见的前提。

2.准确性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人员的影响非常大,往往成为经营决策的基础,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必须在语言上准确无误。在行文中,不宜使用“假设”、“推定”、“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词,但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字眼。对于某些可以依法做出假设的事实(如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等),则可以直接说明没有再作进一步的验证。法律用语要准确,要选择法定名称和法律法规界定的专业术语。对于容易引起歧义的语言或词句,应用附件或其他方式进行书面说明。

3.完整性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针对特定的法律事项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法律文件,在论证上必须完整、准确、合法,不能断章取义,顾此失彼。律师必须勤勉尽职,兢兢业业,全面分析,审慎对待,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既不扩大,也不疏漏,形成一篇完整的、经得起考验的、庄严的法律文件。

4.合法性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必须依法制作,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首先是主体资格要合法,如出具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必须是司法部和证监会审批许可,具有证券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中的证券律师,而不是一般的律师,否则,法律意见书无效。其次是制作依据要合法,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事实、文件、信息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再次是写作方式要合法,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都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要求去制作,不得任意想象,胡乱发挥,不得有误导性的陈述。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5.独立性

法律意见书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是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像协议那样可以由双方谈判,也不受委托人或其他机构的意志所左右,是律师独立意志的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