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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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分报告之三(国外经验借鉴部分)(4)

在国家制定的方案中,根据公害研究报告所描述的技术风险的性质与发生频率以及应实施的预防措施来划定危害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该法律规定,由省长决定制定预防技术公害方案的方式和协商工作。参加制定工作的人员有危险设施的开发经营者、将执行预防方案的市镇、负责城市规划的市镇间共有的公共机构以及地方信息部门的代表等。方案以省长令形式予以通过(法国2003-699号法律第L515-22条)。而制定方案的期限和具体实施方案的期限则由国家行政法院的政令确定(法律第L515-25条)。国家在制定预防技术风险的方案时,应在设有可能爆炸或散发有害物质设施的地区,根据技术风险的种类、严重程度、发生的概率及运动情况,划定出一定区域,在这个区域中,各种规划或工程以及所有新的建筑项目,包括对原有设施的扩建等都应被禁止或者必须遵守有关的规定。为了防止那些高速扩散的技术事故给居民造成严重伤亡,国家将通过市镇政府或市镇共有的公共机构并依照为公共利益征购法典的规定,对所在区域的建筑实施征购,前提是其他救助和保护居民的措施或者无法实施,或者所需费用比征购费用更高。征购的土地可以按原价转卖给上述危险设施的经营者。预防方案还应该明确地向所在地区的居民提出建议和忠告,使他们在进行建筑规划、对建筑物、工程、交通道路、露营地的使用或开发时充分考虑到潜在的危险,增强保护自己的意识。

一旦实际发生技术公害,行政权力机关将以决定的方式确定事故发生的区域、时间和造成的损害。此时,任何自然人参加的人身或财产保险合同都将保证他们得到应有的补偿,但核电站事故造成的损害例外(《法国环境法典》第L128-2条)。一预防自然灾害的规定:

对于自然灾害的预防,2003年7月30日的同一法律规定,省长制定预防自然灾害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灾害威胁存在的情况、对其监控与预测、对灾害威胁的研究情况、减少灾害发生应做的工作等。

在已制定了预防自然灾害方案的地区,市镇长通过公开的集会或其他合适的方式,每两年至少向全体居民通报一次发生在本地区自然灾害的性质或面临的灾害威胁、可以采取的各种保护和救助措施以及预防方案所规定的事项,包括警报的使用、救援队伍的组织、市镇应对灾害的措施以及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等等。如果涉及到森林火灾或重大灾害时,国家有关负责机构和省长向市镇长通报的情况也将告知广大民众(《法国环境法典》第L562-3条)。为了有效地进行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该项法律在第5章规定,在每个省设立一个重大自然灾害委员会。委员会由省长领导,成员包括地方行政组织和公共机构的代表与同等人数的当地行业协会(农业、咨询、保险机构、房地产主、森林业主)的代表以及细名人士、报业和新闻电视行业的代表等组成。

省重大自然灾害委员会的任务是对下述问题提出意见:

——提高居民对自然灾害的认识、特别是对市镇预防自然灾害方案的关注而应采取的行动;

——灾害威胁情况的通报文件;

——灾害侵蚀的区域和相应的行动计划及落实;

——预防自然灾害方案的构思、制定、执行和实现;

——用于修筑减灾工程所需款项的性质和数额;

——因重大自然灾害而需要进行的征购;

——由省长所做的关于其他需动用重大自然灾害基金项目的报告;

——自然灾害过后的经验教训,等等。

此外,省重大自然灾害委员会有权对所有省长做出的关于防治自然灾害的报告和文件发表意见(《法国环境法典》第L565-1条)。

2.法国公共卫生咨询机构

发展和完善咨询机构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国政府在进行公共卫生安全立法的同时,还根据法律设置了相应的国家和地方咨询机构。注重行政管理机构与咨询机构的协商与合作,这也是法国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机制的特点之一。

1998年7月1日,法国议会通过了第98-535号法律——《关于加强对人类使用的产品卫生安全的检查与监督的法律》,其中的第1编第3条规定,法国政府应在该法律颁布后一年之内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就重新改组公法上的有关组织提出建议,以避免在卫生安全监督方面出现职权混淆和力量分散的情况。而该法律的第4编第13条要求政府在6个月之内提交成立“环境卫生安全局”的可行性报告。同时,该法律规定了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等重要机构的改组或成立,为强化法国公共卫生体制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并建立起一套预防与鉴定各种危害公众健康事件与情况的程序。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到的都是咨询性机构,自20世纪90年代起,法国通过制定法律重新改组了一些原有的咨询机构,同时也设立了许多新的机构。其中,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向法国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机构主要有:

(1)法国公共卫生高级委员会(Conseil 8up6rieur d’hygibne publique de France)。

该委员会是由1902年2月15日的法律确定和建立的一个咨询(顾问)机构,它被邀请审议所有与公共卫生和保护公众健康有关的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当需要建立传染病名单、起草疫苗接种的政令以及发生流行性传染病,或者需要对病原污染的建筑进行消毒时,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听取法国公共卫生高级委员会的意见。如果没有向该委员会咨询,那么,任何决定的做出从程序上就是无效的。

(2)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Comit6 national de s6curit6 sani-taire)。

该委员会由1998年7月1日的98-935号法律设立,其任务就是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跟踪分析,协调卫生监测与健康产品及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科技政策。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由卫生部长直接领导,至少每季度开一次会,其日常工作的常务委员会由国家公共卫生监测所、食品卫生安全局和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的主任组成。

(3)公共卫生监测所(Institut de veille 8anitaire)。

该委员会是一个在预防和研究健康危害方面享有特殊权力的机构。它同样由1998年7月1日的法律设立,直属于卫生部。其任务就是对公众的健康情况进行持续不断地跟踪,发现并收集有关流行性传染病的资料,集中、记录一切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疾病的信息、分析其原因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并揭露威胁国民健康的任何事件,向国家权力机构及时报警并在紧急状况下采取相应的行动。

(4)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Agence frangaise de s6curit6 8anitaire des produits de sant6)。

1998年7月1日的法律新设立了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取代了法国药品管理局,为的是加强对人类健康产品安全的监督。它是法国国家的一个公共机构,直属卫生部管辖。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负责所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产品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这些法律和法规涉及到健康产品的评估、试验、生产、配制、进出口、批发、包装、保存、开发、上市及广告。法律中所指的人类健康产品,包括药品、制药原料、医疗器械、诊断试剂、血液制品、人体器官、组织和细胞以及源于人体和动物的产品,还包括化妆品、护肤品等。

当上述有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危险或有可能威胁到公共健康时,该机构可以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发出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命令,通过地区医药监察员、海关和反走私督察员扣押危险物品。如果危险产品的制造或销售商拒绝执行其命令,消除危害因素,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国政府于2001年3月1日通过第2001-303号法令,后又于2002年3月4日通过第2002-303号法律规定,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每年应就其工作向政府和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并将报告向公众公布。同时,该法律和法令也赋予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这样的职权,即当公众健康受到威胁时,或在公共卫生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需要保护人类健康的情况下,该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措施或要求有关当局采取类似的措施。

(5)法国食品卫生安全局(Agence frangaise de s6curit6 sani-taire des aliment8)。

该局是由1999年3月26日的政令而设立的,为的是具体实施1998年7月1日的法律。这是一个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公共机构,其任务是监测人类和动物食品以及人类食用的植物产品的安全,评价食品对人和动物在营养和卫生方面的风险,包括饮用水安全,食品在生产、加工、保存、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卫生与风险,使用兽药和农药的风险,转基因产品的风险等。同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卫生与安全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法国公共卫生法典第L794-2条的规定,该机构每年必须向政府和议会提交工作报告,该报告将公布于众。

(6)法国环境卫生安全局(Agence frangaise de 86curit6 sanitaire envlronnementale)。

该局是根据2001年5月9日的2001-389号法律而设立的公共机构,隶属于环境部和卫生部。其职责是保证公众健康,保障环境方面的卫生安全,评估环境对卫生安全的威胁,向政府提交对环境问题的调查结果,提供制订法律和法规的科技支持。2001-389号法律是对整个国家卫生安全体制的重新组织和调整,表明了国家将环境保护政策纳入到公共健康政策中,从而扩大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的职权,使其能够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的参与及与该委员会管辖下的机构之间的工作,特别是在发生公共卫生危机时的处理与追踪工作。

法国环境卫生安全局每年应向政府和议会提交工作报告,该报告也将公布于众。

(7)省级卫生委员会(Conseil d6partemental d’thygibne)。

根据1988年5月5日的政令,在各省设立卫生委员会,直接由省长领导,巴黎市的卫生委员会由警察局长领导。省卫生委员会是国家机构,故其所有运行经费全部由国家承担。省卫生委员会的成员由省长任命,任期为3年。巴黎市卫生委员会的组成则与其他省份不同。

提交给卫生委员会审查的问题涉及到医生或医院的执业与工作情况、矿泉水的质量、列入国家保护的设施以及所有与公共卫生与健康有关的事项。省里与公共健康有关的一些事项必须要听取卫生委员会的意见,而不能绕过它向其他咨询机构征询意见。各省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草案都应提交该卫生委员会审查,而公共卫生的法规的制定则必须要听取该委员会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卫生防疫体制,更好地确定和贯彻执行地区健康政策,法国于2002年3月4日通过了2002-303号法律,决定新设立大区卫生委员会(Conseil r6gional de sant6)。该委员会将对所在地区的居民的健康情况的数据和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状况,就全国医疗工作和预防工作组织的重点以及本地区这方面应优先考虑的问题提出建议。每年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总结本地区执行健康政策的情况,并就改进医疗卫生、疾病预防工作提出意见。

此外,法国健全的公共卫生医疗体系和社会保障体制,这包括相对于其人口总数来说众多的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据2000年的统计数字,法国共有公立和私立医院3171所,医生119605名,即平均每10000居民有医生19.9名;遍布全国的药房有23308个)。法国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即所有在法国领土合法居住的人都可以享受其提供的医疗、工伤、家庭补助及养老保险。所有这些都为保障全体居民的健康和预防各种疾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欧盟关于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平民的立法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欧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组织,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集团,由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等25个欧洲国家组成。欧盟的核心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欧共体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统称。欧盟的各个共同体在国际上具有法律人格,而欧洲联盟却并不具有法律人格。

欧盟的主要机构包括:由政府部长级代表组成的欧盟理事会,代表超国家利益的欧洲委员会,欧盟司法机构欧盟法院,民主选举的欧盟议会以及审计院等其他机构。

欧盟理事会(Council)是欧共体的主要立法机关,其权限主要是“保证成员国在一般经济政策上的合作”和“做出决定”(《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6条的规定,理事会由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因为其每次会议所要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不同,故成员国政府一般根据会议要讨论的事项委派相应的人员参加。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rrirrii88iori)由25个欧盟成员国委派的20名委员组成。欧洲委员会的职能首先是保证(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和其机构制定的措施得到遵守。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向理事会提出法律草案,参与制定法律。

在各项欧洲规则、指令通过的过程中,欧洲委员会都发挥其重要作用。本文中所涉及的欧盟各项有关在紧急状态下保护平民的决议和决定都是欧盟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以及有关委员会合力做出的。